新郎跳河6天后遺體被發現
行車記錄儀離奇消失
警方定性‘謠言’的細節
竟與家屬陳述高度吻合
婚禮當天,新郎跳河,其后隱情密而不發,“曝光者”被定性“造謠”,以尋釁滋事罪為由給予刑事處罰。
公信力是老生常談的話題。老舊,但是經典;普遍,但是敏感。
公信力的意義自不必多言,但是為何“敏感”,需要提一嘴。學術界一直以“自由”為標榜,在2003-2005年間,公信力流失還是一個可以討論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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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內容來源:龔培興,陳洪生:《政府公信力:理念、行為與效率的研究視角——以“非典型性肺炎”防治為例》,《中共中央黨校學校》2003年第3期。
但是,20年后,公信力成為了“不能碰觸的話題”,贊歌頻唱,但問題不得提及。
當然,既然我們做的是公眾號,發文無需被期刊審核。我們就聊聊學術界當前的“禁忌話題”——公信力流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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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導致公信力流失的典型事件,觀察員認為就是婚禮當天新郎跳河事件。
10月3日,陜西旬陽29歲的周先生接親成功,在到達酒店后沖出婚車,并留下遺言:“我從小到大都沒受過這么大的委屈,和說爸媽我對不起。”轉身從旬河大橋跳入冰冷的湖水。6天后,周先生的遺體被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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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徹頭徹尾的悲劇,男女雙方之過錯我們不予討論,真正詭異的事情在后邊。
能夠明確的是,10月2日婚禮前夜,周先生從新娘家里回來情緒就已然有問題,家人說他“悶悶不樂”,但是誰也沒問出所以然。10月3日在婚車上,周先生與新娘一路爭執。顯然,“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就出現在接親路中。
此時,新郎父母和網友的訴求就十分明確,即要求查看行車記錄儀。但是,行車記錄儀“恰好”沒有視頻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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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正史證據不詳細時,野史就一定夠野。
網上開始有聲音,質疑新郎跳河的原因是在新娘家中遭遇了不公待遇,被新娘母親要求下跪、被扇耳光,并被索要2萬元下車費。
旬陽晶哥給予了快速回應,狠狠給予“造謠者”們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用F治力量溫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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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予以強調,原因在調查,但是肯定跟彩禮沒關系。但是幾天后,突然畫風一轉,official又偷偷告知周先生家屬,周先生自殺跟經濟壓力過大相關。
從婚禮瑣事到經濟壓力,Official通報的模糊措辭未能平息輿論,反而讓謠言與家屬的揭露形成詭異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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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最大的反轉來了,從調查不周全變成了“你法我笑”的重大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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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周先生的母親首度發聲回應了事情經過,其中兩個值得關注的疑點浮現:
第一,10月12日,婚禮的前一天,周先生去了新娘家中敬酒,回來后說“我今天把人都丟完了,丟大發了,到現在我兩個同學(伴郎)都還沒吃飯。”,而且到家后情緒特別低落,委屈地像快要哭出來一樣。
且因新娘家人不讓伴郎跟著,因此除了新娘及新娘家人,到底“丟人”是發生了什么,是個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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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10月3日,婚禮當天,新娘家人在不斷埋怨新郎禮品拿少了等事情,并索要下車費。不斷被新娘家屬打擊,錢財不斷被掏出,又得不到新娘的認可,情緒崩潰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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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根據新郎母親的講述,結合“造謠者”的“謠言”內容,可以發現:
第一,“謠言”說周先生被新娘母親扇耳光、要求下跪,這似乎解釋了10月2日“空白的一小時”,在邏輯上,與周先生說的“我今天把人都丟完了,丟大發了”是相符的。
第二,“謠言”說周先生被索要2萬元下車費,與周先生母親的講述相符。
這是“造謠”嗎?甚至我們退一步,這是構成刑事犯罪的尋釁滋事嗎?
根據2013年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可以發現,“空白的一個小時”可能有編造,但是“下車費”并非編造。而且,“謠言”在10月3日左右就出現,新娘母親發聲在10月17日,怎么能做到如此匹配?如此巨大的合理懷疑,難道符合“疑罪從無”的基本F治原則?
塔西佗陷阱的警示言猶在耳:一旦公信力破產,哪怕說真話也會被斥為謊言。旬陽事件中,官方對關鍵證據(如行車記錄儀)的含糊其辭,恰似為信任危機狠狠地添了一把火。
觀察員能想到的大概就是晶格問“造謠者”:你不在場你怎么知道是真的?你不知道是不是真的你亂發就是造謠。
如果這是這套邏輯,那最大的“造謠者”應該是魯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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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之死揭開的不僅是婚姻悲劇,更是公信力流失的潰堤之口。當“依法懲謠”取代真相追索,當“Wending壓倒一切”成為信息封鎖的借口,我們恐將人人自危。
轉發討論:公眾與公|權,究竟誰在透支誰的信任?
文/1376號觀察員
校對/福岡第一深情
編輯 設計/阿竹
圖/網絡&即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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