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天津市寶坻區(qū)刑事受害人張復生因不服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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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jù)相互矛盾且未經質證,法醫(yī)鑒定不是最終結論,且天津高法的鑒定沒有鑒定人簽名,要求對其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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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見為:1、上訴人張復生被打后有三處傷,一審判決僅認定下頜骨折一處傷情,對其他兩處漏審漏判;2、認定上訴人張復生的傷情為輕傷的鑒定結論并非最終明確的結論,故該輕傷結論證據(jù)不足,其傷情已構成重傷。故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定性不準,對被告人薛冰峰量刑畸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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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一審時,判決書中所采信的8份證言無一證人出庭,二審在事實不清、證據(jù)矛盾的情況下,不僅也未組織質證,甚至連庭都沒開,并駁回了上訴人的重新鑒定申請,在其枉法維持了一審判決后,又有多份法醫(yī)鑒定認定上訴人的傷情構成重傷,但該案至今未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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