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到欠款就把借條原件給借款人了,真會有人干這樣的事嗎?沒了借條原件還能勝訴嗎?
基本案情:胡某到法院起訴朋友鄧某,稱2020年3月鄧某因資金周轉向他借款4萬元,承諾于2020年8月底之前還清,借款到期后鄧某沒按約定還款。但胡某沒有借條原件只能提交復印件,原件去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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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稱在這次起訴前他已經起訴了鄧某一次,鄧某知道被訴后就主動來聯系,說只要胡某撤訴他就還錢,所以上次起訴還沒開庭胡某就撤訴了,之后鄧某以還款為由拿走了借條原件,但經多次催要并沒有還款,所以胡某只能再一次向法院起訴,而且也不能提供借條原件了。借條原件在鄧某手里,如果他說是還了錢才拿回借條原件的,法院還能支持胡某的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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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事實來看,胡某犯了兩個低級錯誤:
一是起訴后鄧某表示愿意還錢就直接撤撤訴。原告一起訴被告就來說好話的情況經常發生,原告該怎么辦呢?最好的選擇當然是要求先還清欠款再撤訴,如果對方同意還錢但沒法立刻還清欠款,那就不建議撤訴,雙方可以共同找法官出調解書,確定還款方案,如果不履行調解書,將來是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的,不用重新起訴。
第二個錯誤就是沒收到錢就把借條原件給借款人,這個錯誤就不多說了,違背基本常識,搞不好可能因此輸官司的。畢竟沒有相應佐證的話,借款人說還了錢拿回了借條原件,比出借人說沒還錢就把借條原件給借款人了更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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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但這案子最終胡某還是勝訴了,他雖然沒有借條原件,但是向法院提交了相應的錄音、微信轉賬憑證、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通過這些證據可以證明胡某在第一次起訴、撤訴后,鄧某雖然以還款為由取走了借條原件,但實際沒有向胡某還款的事實。所以,最后法院判決支持了胡某的訴求。
最后總結一下:這案子胡某的兩個低級錯誤,其實都源于對朋友過于信任了,信任朋友沒問題,但很多案例證明,當所謂的朋友出現了借錢不按承諾還錢的情況后,就不能再把這種人當正常朋友那樣信任了!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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