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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今年,8月份。田某執一欠條,向筆者進行咨詢。欠條系董某所寫,內容為“尚欠田某21萬元。對該欠條經雙方于2025年5月21日核對,確認無誤,不存在任何爭議。并于2025年6月30日全部清償欠款。逾期,則自愿承擔4倍利息。”
但,經筆者詳細了解,是董某因租賃田某公司的廠房,所產生的租賃費。由于,董某到期后總以無錢為由推諉,是故田某想通過訴訟來主張。
那么,原告的主體是以田某個人,還是以其公司名義?
【訴訟】
就此,筆者認為,欠條往往能夠作為尚欠款項的結算依據。而欠條由誰打、打給誰,對合同的相對方起著重要作用。但,明確事實和確定合同關系的相對人,并不是僅憑欠條由誰打、打給誰來確定,而更該當依照事實來進行甄別。
隨后,田某聽從筆者的建議,以其注冊公司的名義,向法院起訴。2025年10月17日,經法院調解,董某答應分兩次于春節前給付清。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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