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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0日,陳代忠訴福清市政府行政賠償一案在福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這已是他為祖屋維權征途的第七個年頭。
此次庭審爭議焦點,直指福清市政府在最高法改判強拆違法后作出的25萬余元行政補償決定——用補償代替賠償,是否合法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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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7日,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石井村村民陳代忠的百年祖屋被當地政府強制拆除。該房屋及附屬土地面積約330平方米,涉及福清市環城路指揮部主導的市政項目征收,但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陳代忠認為強拆行為違法,遂提起訴訟。
一審(2019年) 莆田中院認定福清市政府及玉屏街道辦強拆行為違法。二審(2020年) 福建省高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推翻原判,認為拆除行為由村委會實施,不構成行政強制。
再審與抗訴:陳代忠多次申訴未果后,最高檢于2024年6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2025年3月,最高法改判,認定福清市政府超越職權強拆,確認行為違法,并指出其違反“先安置后搬遷”原則。
最高法改判后,福清市政府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行政補償決定,按2017年征收標準補償陳代忠25.05萬元,包含房屋及土地補償,但未涉及室內物品損失或利息陳代忠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政府違法強拆應進行行政賠償而非補償,且補償金額遠低于實際損失(如房屋價值評估過低、未包含附屬物損失等)。他主張賠償總額應不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并索賠維權費用及精神損失。
2025年10月10日下午,陳代忠訴福清市政府行政賠償一案在福州鐵路運輸法院第三法庭開庭。庭審持續了2個多小時,審判長宣布休庭,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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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第四條明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等侵犯財產權的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同時,第三十六條進一步明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從法律層面看,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存在本質區別。
行政賠償針對的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性質上屬于行政法律責任,具有否定和譴責的含義。
而行政補償則針對的是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性質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對合法行為造成損害的補救措施。
在程序上,行政賠償只能發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后,而行政補償可能發生在損害發生之前或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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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政府在強拆行為已被最高法改判為違法的情況下,仍以25萬元“補償”了結,實質是將違法行政行為的后果轉嫁為合法行政行為的損失,完全混淆了行政賠償與補償的法律界限。
首先,強拆行為已被確認違法,本案適用行政賠償而非行政補償的法律前提已完全具備。其次,張先生主張的“物品損失、利息損失”具有明確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要求賠償“直接損失”,包括房屋價值、附屬物損失及孳息損失(如房屋被強拆后導致的租金損失、資金占用利息等),而福清市政府的25萬元“補償”方案未涵蓋上述項目,僅是簡單以“補償”名義進行粗暴了結。
更為關鍵的是,“以補代賠”違背了《國家賠償法》的立法本意。該法旨在通過賠償機制糾正違法行政行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而非為行政機關規避法律責任提供便利。福清市政府的做法,實質是將違法成本轉嫁給當事人,是對國家賠償制度的嚴重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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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揭示了一個普遍性問題: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仍試圖用補償代替賠償,規避全面的賠償義務。
陳代忠的七年維權路,從一審勝訴到二審改判,再到最高檢抗訴、最高法改判,如今又面臨新一輪訴訟,凸顯了民告官之路的艱難。
行政賠償與補償雖一字之差,卻關乎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心與對公民財產權的實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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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合同糾紛訴訟;公司訴訟
▌執業領域
王曉偉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行政訴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等。王曉偉律師執業5年,具有豐富的行政征收訴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實務經驗。
王曉偉律師擁有5年的執業經驗,在行政征收訴訟領域辦理各類案件580起,深諳各種類型案件的實務操作流程。長期一線的辦案積累了大量實戰經驗。
成功處理貴州畢節織金縣21戶搬遷案件與政府的談判與溝通,并通過此案件與織金縣人民政府進行溝通,為織金縣人民政府制定新的搬遷補償文件提供補償依據和法律依據。同時受到貴州遵義、興義、黔西南、開陽、畢節、貴陽、凱里等地委托人的信任。
同時成功處理山東菏澤再審案件,通過與山東省高院的極積溝通,最終撤銷一、二審法院判決,發回重新審理,最終使正義得到彰顯,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并得到山東濱州、濟南、濰坊、青島等地委托人的認可。
王曉偉律師還在公司業務領域有深入研究,在處理公司賣買合同糾紛案件中,憑借深厚的法律理論基礎功底,成功突破“合同相對性”,避免皮包公司逃避法律責任,最終將案外人加入被告承擔應有法律責任,為委托人挽回百萬損失。
▌代表性案例
▌貴州貴陽國有土地養殖廠房案
該案2022年4月6日委托,于2022年4月20日結案,接案后,團隊律師根據案件情況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和履職申請,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初步顯現委托效果,行政機關與委托人進行溝通后,委托人依法、依規、取得合理補償。
▌山東菏澤撤銷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決定
本案形成委托關系后,團隊律師根據案件的證據材料,初步判斷政府在實施征收過程中沒有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收,并且政府所做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經律師查詢,與網上的某篇范文內容相似度高達80%之多,這充分說明行政機關在制作征收文書中未根據實際情況,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
▌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案
本案因為一審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依法進行審理,嚴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團隊律師提起上訴,獲得省高院支持,該案被公眾號“行政涉法研究”作為優秀案例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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