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著力解決電動 自行車騎乘人員安全頭盔佩戴率低,闖紅燈、逆行、超速、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違法載人等 “五類重點違法”突出問題 , 依據修訂實施的《山東省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辦法》,集中 消除一批道路交通安全風險隱患, 自即日起至 12 月底 ,山東全省部署開展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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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處罰
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不戴頭盔的,首次發現罰款20元,違法代碼為70093,;再次發現駕乘電動自行車不戴盔的,罰款50元,違法行為代碼是70094,法律依據是《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同時山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監控抓拍、現場處罰、遠程執法對 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不戴頭盔行為予以處罰,法律依 據是《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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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抓拍
法律依據: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五十六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或者乘坐電動自行車時,規范佩戴安全頭盔;
(二)不得駕駛有加裝座位等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的非機動車;
(三)不得駕駛非法拼裝的非機動車或者改裝動力裝置、速度裝置的非機動車;
(四)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號時及時通過,不得在路口內逗留、緩行;
(五)不得在車行道內停車滯留或者三人以上并排騎行;
(六)轉彎前,設有轉向燈的,應當開啟轉向燈;沒有轉向燈的,伸手示意;
(七)制動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騎行;
(八)自行車、燃油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其中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
(九)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十)人力客運三輪車按照核定的人數載人,人力貨運三輪車不得載人;
(十一)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第六十九條 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罰款。
有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和遠程執法采集信息等資料,可以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當事人未收到處理通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辦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以及相關工作時一并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審核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和遠程執法采集信息等資料是否符合真實、清晰、完整、準確的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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