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豐法院審結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被告人賴某在取保候審期間,無正當理由多次傳喚均拒不到庭,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被法院依法作出逮捕決定。
2025年7月,被告人賴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在案件審理階段,處于取保候審期間的賴某卻動起了“歪心思”。面對承辦法官及辦案人員通過多種方式多次傳喚,始終拒不現身。賴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庭審,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為維護司法權威,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新豐法院對其作出逮捕決定,目前賴某已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賴某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判處賴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
【法官說法】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非羈押強制措施,司法機關對無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作出取保候審決定。被采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依法配合司法機關工作,保證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若抱有僥幸心理,企圖在取保候審期間逃避審判,挑戰司法權威,則可能面臨更加嚴厲的強制措施及刑罰。
文字:何海瑜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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