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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法律專業術語和生活語言是兩套不同的話語體系。比如,觀念不叫觀念,叫理念;方式不叫方式,叫范式;表現不叫表現,叫表征;等等。兩者的差別很大,以至于出門說話時,不用點專業術語,就顯得很沒文化。
我一直疑惑幾點:一是,法律規定的是老百姓的家長里短,按理說,該用老百姓都懂的方式表達。為什么專業術語另形成了一套老百姓不懂的話語體系?二是,反過來,用老百姓不懂的語言表達管老百姓事的法律,給誰看,怎么落實?三是,不用專業術語,用生活語言能不能講清楚法律的那點事兒?
我沒考證過專業術語體系形成和發展的淵源。有人認為,是因為翻譯外國著作多了,尾隨了西方的語言方式。也有人認為,不拽詞顯不出來高大上。
我覺得,拽不拽詞什么的,倒還在其次。最重要的是,哪個語言方式更好用,讓人一看就懂,不產生歧義,既好用又周全。
我一直主張,用生活語言替代專業術語,用通俗易懂、簡潔明了的方式表達最好。這樣,大家都看得懂,沒有偽裝,高下立見。
但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有說服力的例證。
直到我最近做了兩個涉及風化的刑事案件。
一個是重婚犯罪。根據刑法規定,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屬于重婚。其中的“與他人結婚”,不僅包括領證的合法婚姻,也包括以夫妻之名同居的事實婚姻。
也就是說,構成事實婚姻,需要兩個要素,一個是“同居”,另一個是“以夫妻之名”。同居很好判斷,住一塊又干點具體的事,就構成了。但“以夫妻之名”怎么把握,就仁智各見了。
有些情況,生活鄰里不知道他倆關系,但老家人知道;有些情況,部分鄰里知道,部分不知道;有些情況,女方親屬知道,男方親屬不知道。到底是多大范圍內知道他們的關系,才算“以夫妻之名”?法律上沒有個明確的標準,由此也導致了實踐中產生了認定的混亂。
我做的案子就是這樣:男女雙方在女方老家辦過婚禮,同時還在女方朋友圈也辦過婚禮。但鄰里、社區、男方親屬和同事,都不知道他們的關系。這種情況算不算“以夫妻之名”?
我想了很久,怎么才能用精準的語言來表達刑法中的“以夫妻之名”,但終究沒有在專業術語中找到答案。
最后求助了生活語言。以夫妻之名,并不是要求見誰就給誰說“我倆同居、我倆夫妻之名哈”。而是要求“明目張膽、無所顧忌、大大咧咧”的這種狀態。反過來,凡是“鬼鬼祟祟”同居的,都不能構成重婚。
這種觀點給辦案機關一說,立即就很清楚了。
另一個是強制侮辱婦女罪。根據刑法規定,強制侮辱婦女的,構成犯罪;聚眾強制侮辱的,升一格量刑。
有這么一個案子:“小三”跑到男方家里,剛脫了衣服,就被家人逮了個正著,然后被強制侮辱。參與侮辱的,總共有四五個人。
自己的家人在自己家里干的事,算不算“聚眾”?但從形式上看,三人以上就算是聚眾。但“聚眾”和“多人”間,總感覺還有些區別。“聚眾”含有糾集多人的意思,得有點組織性和意思聯絡。“多人”相對散亂些,組織性不強,意思聯絡也較弱。
但上面這種觀點,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總感覺說服力弱。
我想了想,給辦案機關是這么對話的。
“他這個聚眾和公共場所的聚眾,還有些區別。他這個應該是多人,因為沒有糾集。怎么著?跑人家家里去,人家還得給她騰地方。并說,你們整你們整,我們先離開?”
辦案機關明顯也是一聽就懂了。因為他們回復說:“那也不能把人誘到家里去啊!”
如果合謀引誘而后強制侮辱,那還真是“聚眾”。
上面兩個案子,用來說明生活語言的優越性:通俗易懂、便于掌握、利于溝通、方便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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