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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第4812號木牘,即“陽馬亭長種記言”文書,是2025年3月16日央視《簡牘探中華》節目披露的新材料。該木牘文書以“君教”開頭,屬于典型的縣級官文書,具有獨到的學術價值:揭示了東漢早中期長沙地區的基層組織、聚落形態和管理人員;印證了東漢臨湘縣治安系統的結構,展示了地方治理中制度與實踐互動的場景。
4812號木牘內容可做如下釋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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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牘分3欄。上欄僅“君教諾”3字,中下欄容字6列,中欄略長,容12—15字,下欄8—14字,最后一列存在擠寫情況。根據容字量與格式推測,木牘約長22—24厘米,寬6—8厘米。
木牘為“君教”文書,是東漢三國地方行政文書中的重要類別。具體內容是,左賊曹史將陽馬亭長“種”之議案上呈縣廷。“種”建議,根據什伍制,基于自然聚落形態,將十到二十戶人劃分為“丘”,圍以籬笆,在丘內任命都師、伍長進行管理,以杜絕盜賊滋生。縣丞“出”、門下掾“隗”經過行政合議,認為“種”議可行,轉告縣廷派出掾吏據之行事。此事得到縣令“畫諾”。
揭示東漢長沙基層組織和管理人員
木牘文書全面揭示了東漢長沙基層社會的組織形態。長沙基層社會分為兩套管理系統,一是“縣—鄉—里”行政系統,二是監察區和自然聚落結合而成的“縣—方位部—亭—丘”結構。本文重點介紹后一系統。
簡牘記載中以方位命名的“部”是縣內的監察區,如《續漢書·百官志》縣“監鄉五部”,即將所屬鄉按方位分為五個部。“五”只是虛數。該木牘明確記載“七部賊捕掾、游徼”,證明了臨湘縣下分部的存在,且同一時期置有七部。
在方位部之下的基層組織有亭,一般認為亭是治安區,兼有“郵”的功能。五一簡中亭由部統屬,里、丘或由亭統屬。這涉及關鍵概念“丘”,丘與里屬于同級基層組織,比起王朝初年編定于各鄉內的里,丘更多是鄉之外新興聚居地。東漢早中期基層管理中里、丘并存,官府對其皆具控制力。至三國時期,里的地域意義逐漸虛化,僅保留編戶功能,而丘作為自然聚居區,逐漸代替里的若干行政職能。長期以來,丘的組織規模和管理方式不為人知,該木牘為觀察東漢時期的丘提供了直接信息。丘是自然形成的聚落單元,而陽馬亭長卻提議以居民為單位,將10—20戶人為編為一丘,雖有縣廷“可聽”的批示,尚不能證明臨湘縣后續在基層管理中予以實施,更無法推出東漢至三國時期一直使用這種編戶劃分。不過,該牘提供的信息為東漢長沙官方致力于自然聚落編戶化提供了有力證據。
木牘中首次提到由“都師”“伍長”管理丘內治安。都師之“師”應即“師帥”,《漢書·循吏傳》記潁川太守黃霸為加強基層治理置“父老、師帥、伍長”。“師帥”具有管理基層農業與止盜防奸的功能,師帥與伍長并稱,說明兩者之職類似。更值得關注的是“某丘帥”,不可簡單理解為丘的“帥”,而是日常生活在丘的基層執役者,與“都師”當是類似職務。“伍長”頻繁出現于五一簡,即伍制中管理五戶之長,是臨湘基層的重要干吏,一般從“比地為伍”的五家中選出,又有都伍長、小伍長等。伍制的功能涉及連坐制、軍制和地方政治。
復原東漢縣域治安管理系統的結構
木牘4812展示了以賊曹為核心的臨湘縣治安管理系統及其執役人員,為進一步復原該系統的完整結構提供了新信息。
臨湘縣沿用了東漢典型的縣廷組織結構,由長吏統領,屬吏依據工作性質分為門下吏、諸曹吏、分部吏。長吏為縣令(長)、縣尉、縣丞,縣令(長)對縣內事務有最高領導決策權,縣尉、丞為其副手;門下吏則為長吏親近吏群體,有資格進入長吏所在的“閤”門之內議事;諸曹是負責不同事務的部門,一般置曹掾、曹史,賊曹為一曹;分部吏則是派出到各方位部執行具體事務的吏。
長吏對地方治安有領導責任。縣令(長)負責案件的最終裁決。縣丞有斷案決獄職掌,但決策需通過長官同意施行,“君教”文書所見的處理流程可佐證以上判斷。左、右尉負責防治盜賊、維護治安,在縣廷外另有治所,官文書中多見縣尉與分部吏在外逐捕盜賊的記載。
賊曹是縣廷內部處理治安相關事務的核心部門,是臨湘事務較繁劇的曹,文書流動量最大。從“君教”文書即可得知,分部吏上行至縣廷的案件文書,交予賊曹處理,再經過縣丞、門下掾合議判決,最終交給縣令(長)畫諾。
方位部及下屬亭、丘的分部吏有責任配合縣廷完成治安工作。臨湘縣轄區內諸部發生的治安案件則由所屬部的賊捕掾、同部游徼和所屬地亭長共同辦理,事后上報賊曹,如遇大事則需上報左、右尉。凡發生在縣內的案件,由賊捕掾、游徼、亭長調查并以文書形式記述,以賊捕掾印信發至縣廷賊曹。上述情況在簡4812中也得到印證,“請記告之左右尉、七部賊捕掾錯、游徼封等名敕部亭”證明了賊捕掾、游徼管轄各亭的治安系統存在,指明了“左右尉”對外部掾的領導職責。
反映東漢長沙地方治理中的現實問題
綜觀東漢初年社會治理現實,可知長沙有兩大治理問題:一是大量移民涌入開墾田地,人口不易管理;二是盜賊頻發,治安問題嚴重。后者與前者密切相關。木牘中臨湘縣廷屬吏所議體現了這些問題,并由陽馬亭長種提供了部分解決方案。
五一簡中不乏外來人口實例,來客理由多為墾田、經商,如簡431+2630+3084“男曰,本連道,姓王名英……聞是間山中列肉欲來豤(墾)”,或如簡702“解止男子?初舍,壽以錢市繒五匹”,“舍”即為商旅短租的商鋪,類似例子較多。丘的大量出現即與遷入的墾田者有關。丘中依舊實施著有效的“比地為伍”制度,案件搜查往往從鄰伍入手,但限于地形,管理并不十分嚴格。丘分布于山間,不乏有盜賊遁入山中者,官府不能搜捕。臨湘的治安類案件多在此背景下展開,基本可以歸為官吏瀆職、盜匪、民事糾紛三類,后兩類的頻發證明什伍制在民間存在推行不力的情況,以及民眾對違法代價認識不足。
東漢臨湘的地方治理須從如下前提出發,一是繼續落實“比地為伍”的規定,二是在與什伍制配套的鄉里制度不再占據主流,而丘大量出現的情況下,須推動法律制度動態適應現實。當此之際,陽馬亭長種交上了他的治理提案。值得一提的是,陽馬亭長種全名應為“董種”,他在建言之前,經歷了一起重要的案件,參如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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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事件是劉郎的奴仆官被陽馬亭長種格殺。而另據簡123,亭長名董種,延平元年(106)十月在任。董種長期在一線處理治安事務,具有盜賊防治經驗,故而提出以丘類比什伍進行監查之法,希望以此改善臨湘治安狀況。
考察其具體建議:“十至廿戶為一丘,作周落,署都師、伍長。”“作周落”,據《漢書·晁錯傳》顏師古注“虎落者,以竹篾相連遮落之地也”,即把藩落圍成一周。此處意在模仿市中之里,在劃定的丘周邊樹立籬笆,實行封閉管理,可以防盜,也與“此所以絕盜賊之原”的目的契合。“署都師、伍長”,目的是將丘民納入伍制管理,達到防奸目的。臨湘縣廷通過了董種提案,但現刊五一簡不能證明該政策已施行。
由木牘4812可見,臨湘縣廷諸吏合議的行政機制給基層干吏打開了一條向上提議的通道。這側面證明了兩漢基層政治具有一定自我完善和糾錯的機能,據此,臨湘縣主動調整律令的實施方式,適應治安現狀,從而加強了地方治理。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冷門絕學專項項目“新出古井簡牘群與東漢三國長沙地方行政體制因革研究”(23VJXG013)階段性成果
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歷史學院教授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張云華
新媒體編輯:常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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