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案情
2020年3月,甲乙簽訂委托創作合同,約定乙受甲委托創作電影劇本,服務費100萬元,分兩筆支付,協議簽訂后支付30萬元,乙交付劇本,經甲驗收確認后10內支付70萬元。2021年5月10日,乙向甲交付劇本,甲提出修改意見,6月1日,乙向甲交付修改后的劇本,甲未再提出修改意見。此后,雙方未再就劇本的修改及服務費的支付進行過溝通。2025年1月,乙向甲催要服務費尾款,甲稱已過訴訟時效。甲的主張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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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本文認為,甲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拒絕支付服務費尾款的主張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本案中,乙的請求權是要求甲支付第二筆服務費,其訴訟時效起算點取決于第二筆款項的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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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乙交付劇本經甲驗收確認后支付70萬元”。乙于2021年6月交付修改后的劇本,甲未再提出修改意見。甲作為委托方應及時履行驗收義務,其怠于提出修改意見的行為將產生對視為對劇本認可的效力。但合同并未約定驗收期,甲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修改意見,應視為對劇本的認可。本文認為,30日可以作為合理期限,甲未在30日內對劇本提出修改意見,產生對劇本認可的效力。2021年6月1日,甲收到乙修改后的劇本,至當年7月1日,視為對乙交付的劇本驗收確認。合同約定,甲應在對乙交付的劇本驗收確認后10日內支付第二筆款,至7月11日,第二筆款項的履行期限屆滿。自2021年7月11日始,乙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訴訟時效也應自此起算。此后,雙方未再就此進行過溝通,亦即乙未再催告甲支付第二筆服務費,無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2025年1月,乙向甲催要服務費尾款時,已超過三年訴訟時效。甲于一審中提出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主張,能夠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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