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陳棪
![]()
一、參考案例
(2023)渝0108執異8號執行裁定 A房地產公司與B發展公司執行異議案
二、案情簡介
A房地產公司與B發展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一案,經NA法院依法審理于2017年1月2X日作出(2016)渝0108民初966X號民事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原《合作協議書》、B發展公司向A房地產公司支付賠償金等。本案二審維持生效后,A房地產公司向NA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A房地產公司與被執行人B發展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其內容為:一、本執行和解協議簽訂之日起,申請人、被申請人立即以雙方共同名義著手辦理某工程項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期限兩個月。二、若該《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成功,并且在2018年5月3Y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重新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書,則原生效判決確認的債務全部作為新工程項目的工程成本、配套費等。前述《執行和解協議》簽訂后,原執行案件中止執行。
2018年4月2X日,申請執行人A房地產公司與被執行人B發展公司簽訂了《合作建房協議》。2018年5月2X日,NA區城鄉建設委員會核發某工程項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2018年11月1X日,申請執行人A房地產公司與被執行人B發展公司與案外人C咨詢公司簽訂《項目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三方就某工程項目的合作開發建設達成一致,協議簽章后成立,經被執行人B發展公司上級有權部門批準后生效。但該協議簽訂后,B發展公司并未向其上級有權部門申請審批。
2019年3月1X日,被執行人B發展公司向申請執行人A房地產公司發出《B發展公司關于不再履行〈協議書〉的函》,決定終止履行2018年11月1X日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并向W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合作建房協議》《項目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無效,后經W中級人民法院、CQ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了被執行人B發展公司的訴訟請求。
2022年10月2X日,申請執行人A房地產公司向NA法院請求恢復執行,NA法院依法受理。在恢復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B發展公司以其已履行完畢《執行和解協議》為由提起執行異議,認為在約定期限內雙方已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重新簽訂《項目合作協議》等內容,應當被視為和解協議履行完畢,故要求撤銷恢復執行及解除全部的執行措施,NA法院于2023年3月X日作出(2023)渝0108執異X號執行裁定:駁回B發展公司的全部異議請求。
三、法院裁判觀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是否履行完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有關意思表示解釋的規定,應當認定案涉執行和解協議未被切實履行。
第一,執行和解協議內容尚未得到全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第二條約定的被執行人履行完畢條件為:1、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2、在2018年5月3X日前重新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書》;3、原生效判決確認的債務全部作為新工程項目的工程成本、配套費等。雖然條件1、2已經成就,但條件3并未得到切實履行。
第二,執行和解協議的目的未達成。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重新訂立《項目合作協議書》不是目的,而是為實現雙方合作建房這一目的的前期措施。在執行和解協議達成后,后續于2018年11月1X日簽訂《項目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其核心都是為了實現執行和解協議中雙方共同合作開發新工程項目的目的,應視為執行和解協議內容的延展。
第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行為存在嚴重瑕疵。被執行人B發展公司在簽訂《合作建房協議》后未屆一個月即單方決定終止履行生效協議;在簽訂《項目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后既未主動成就生效要件,更在協議簽訂后即向申請執行人A房地產公司發函要求終止履行以上協議并起訴要求確認以上協議全部無效。可見,被執行人B發展公司既無履行協議之主觀意愿,也無履行和解協議的實際表現,執行和解協議中將執行依據確定的債權納入成本核算等條件亦無從談起。
第四,認定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有違誠信原則。如若本案簡單地認為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重新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書》等內容即視為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則申請執行人A房地產公司的救濟渠道亦相應斷絕,而作為違約方的被執行人,其不僅獲得了拖延履行債務期限的利益,更通過其違約行為加重了申請執行人的負擔,如此導致違約方獲利、守約方受損的狀況,顯然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不符合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誠信原則。
綜上所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被執行人未切實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選擇恢復執行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啟迪意義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在涉執行和解協議是否履行完畢的執行行為異議審查中,人民法院可以對和解協議內容及其履行情況進行實質性審查,當事人對和解協議的條文理解有爭議的,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等對于民事合同解釋的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