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姚潔凝
自內地七八十年代的改革開放開始,香港便有一批專業人士,如律師、測量師、工程師、會計師、建筑師等,紛紛為國家的改革開放給予意見。
香港測量師學會于今年的五月底和八月中,分別到北京和上海,我有幸隨團與當地的相關的部委和行業協會交流。原來北京和上海各省市的物業管理概念和制度,都是在2000年初期向香港學習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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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新加坡的官員都有來香港考察我們的公屋制度一樣,新加坡向香港學習公屋,今天新加坡的祖屋比香港的公屋更完善。同樣地,內地向香港學習物業管理制度,他們發展出的包干制,比香港的酬金制,在收費方面更具彈性,令內地的物業管理行業發展,比香港更快更先進。
內地物管的“包干制”,物管公司好像“總承包商”,業主在合約中寫明需要物管公司提供那些如保安、清潔和日常維修等服務,業主便支付一筆固定的費用,盈虧由物管公司承擔。
香港的“酬金制”就是物管公司按屋苑所有支出的特定比例,通常是按屋苑的“大廈公契”規定計算,通常為實際開支的3% 至10%不等,來收取經理人酬金,可謂多勞多得,物管公司只擔當“管家”角色,按業主授權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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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干制下物管公司由于自負盈虧,通常無需向業主公開全盤賬目,利潤來自服務成本控制后的盈余。物管公司擁有較大自主權,業主參與度相對較低,業委會權力相對有限。為追求利潤,物管公司可能減少服務投入。
酬金制下的財務透明度相對較高,財務報表需定期公示,業主可查賬并參與預算審核,業主透過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委員會參與決策,業主參與度相對較高。
內地的物管公司由于有較大的自主權,可以把大廈公眾地方出租,并提供額外的管家服務,以賺取管理費以外,額外的收入。這些利潤有助于內地發展出新的智慧型物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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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物管公司受限于“大廈公契”的規定,若把大廈公眾地方出租所得的收入,是必須要撥歸業主的公用賬戶之中,有很多公契會限制物管公司不能提供額外的管家服務,令香港整個物管行業的發展有所限制,亦難以投資新的智慧物管設施。
內地有見香港的酬金制能保障物管公司的收入,有些大廈都已經進行“包干制”和“酬金制”的混合模式設定物管合約。內地亦參考香港賬目的公示制度,令收支更透明化。相反,香港礙于制度上難以修訂“大廈公契”,混合模式發展變得難以執行。
聽聞下一次的《建筑物管理(修訂)條例》的修訂將會涉及修改“大廈公契”,讓到修訂“大廈公契”不用再需要100%的業權同意,這樣不單指能提升物管服務的質素,而且能讓“大廈公契”更能配合現今社會的發展,這樣才能提升市民的幸福感和快樂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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