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合各地統計部門發布的賠償標準相關數據,2025年9月30日,我們再次整理、更新了全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最新標準匯編,歡迎收藏、轉發、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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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收藏!2025年全國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賠償標準匯編
31個省市行政區劃最新標準匯編(2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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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處理實務問題(五)
問題1:傷殘鑒定和傷情鑒定有什么不同?
答:傷殘鑒定,是傷殘程度與勞動能力的鑒定,是指依據相關標準規定的各類損傷(疾病)后遺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所對應的等級劃分,對后遺癥的嚴重程度及其相關的勞動能力等事項進行鑒定。傷情鑒定,又稱損傷程度鑒定,是指依據相關標準規定的各類致傷因素所致人身損害的等級劃分,對損傷傷情的嚴重程度進行鑒定,評判是否構成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微傷。他們的不同之處在于:(1)適用范圍不同傷情鑒定,適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傷情鑒定結論多用來確定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傷殘鑒定則適用于民事案件,傷殘鑒定結論多用于確定民事賠償責任。(2)鑒定機構不同傷情鑒定是由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傷殘鑒定一般由當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請法院共同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3)鑒定時機不同傷情鑒定的鑒定時機: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2)以損傷所致的并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醫療終結、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傷殘鑒定的鑒定時機:傷殘程度鑒定需被鑒定人醫療終結、傷情穩定后進行(根據不同損傷類型來確定鑒定時機,普通案件一般為傷后3-6個月)。(4)依據的技術標準不同傷情鑒定所依據的技術標準為《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實施。傷殘鑒定所依據的技術標準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該標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出,適用于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5)等級劃分不同損傷程度分級: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微傷。致殘程度分級: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
問題2:傷殘鑒定流程是什么?
答:流程如下:1. 被鑒定人(傷者)攜帶鑒定所需資料親自到有資質的鑒定機構,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二次手術費用、誤工費用、營養期限等相關項目的鑒定;2. 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給鑒定部門人員,并交納相關鑒定費用,留下聯系方式,等待鑒定機構電話通知,預約時間,由被鑒定人親自前往鑒定機構進行鑒定;3. 關于鑒定收費,各省價格都不一樣,省內的機構基本一致,收費標準也體現地區差異;4. 等待鑒定結果。鑒定實務中,每個省份或城市的鑒定機構與流程、評估程序與結論未必完全一樣,根據不同區域的司法鑒定行業慣例與評判結果可能出現一定差異。
問題3:什么時候能做傷殘鑒定?(做傷殘鑒定的時機)
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并沒有明確規定在什么時候做傷殘鑒定,但一般都是治療終結后,或出院后傷情已穩定時。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規定,評定的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具體一點來講,鑒定一般應當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其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已難以繼續恢復。標準中有規定的依據標準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可在損傷后3個月內進行鑒定】適用于以原發損傷后果作為鑒定依據的案件,如肢體、臟器缺失,內臟切除、修補,顱骨和頜骨缺損,肋骨骨折,肋骨缺損,牙齒脫落等。【至少在損傷3個月后進行鑒定】適用于椎體壓縮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損傷),如心、肺挫傷,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連,肢體骨折未手術且不涉及功能障礙等。【至少在損傷6個月后進行鑒定】適用于以損傷并發癥或后遺癥作為鑒定依據的案件,如中樞或周圍神經損傷引起的肢體癱瘓,視、聽覺功能障礙,肢體骨折或軟組織等損傷后涉及關節功能障礙(含手、足功能),顱腦損傷后涉及智力缺損、精神障礙、大小便失禁、語言功能障礙,臟器損傷后的功能障礙等。傷后間隔較長時間手術的,鑒定時間需相應地延長。【內固定在位傷殘程度鑒定的時機選擇】內固定物不影響傷殘等級評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標準選擇鑒定時機。
問題4:侵權人承擔的人身損害賠償金額中應否扣減保險機構賠付的款項?
答: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合同關系和侵權民事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受害人提起的是侵權損害賠償之訴,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給甲造成的醫療費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受害人獲得保險賠付不應成為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理由。侵權人賠償后,受害人與保險機構的關系可以另行處理。
問題5:死亡賠償金能否視為遺產?
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時遺留”,意味著“遺產”應當是死者生前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包括財產權利。遺產雖然不一定是現實權利,但它卻是被繼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現實權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發生的未來可預期的收人損失。因此,僅僅從字面上將民法理論上的“繼承喪失說”作望文生義的理解,將“死亡賠償金”解釋為“遺產”,是不正確的。從賠償請求權的角度分析,“死亡賠償金”既然是對具有“經濟性同一體”性質的受害人家庭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前提當然是受害人因侵權事件而死亡。從時間順序來看,應當是死亡事件發生在先,對由此產生的各項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發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條的規定和民法理論,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權利能力即行終止,不再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當然也不能以主體資格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通俗地說,“死亡賠償金”并非“賠命錢”,也不是賠給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盡管人類基于感性直觀,會將“死亡賠償金”與死亡事實聯系起來,在感情上把它理解為“賠命錢”,但這與“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及其賠償請求權的行使畢竟是兩回事。“死亡賠償金”在內容上是對構成“經濟性同一體”的受害人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法律性質為財產損害賠償,其賠償請求權人為具有“錢袋共同”關系的近親屬,是受害人近親屬具有人身專屬性質的法定賠償金。因此,“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死亡受害人的債權人也不能主張受害人近親屬在獲賠死亡賠償金的范圍內清償受害人生前所欠債務。
機動車保險最新執行標準表格版更新
各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人身損害賠償金標準(2025.9)
省市
2023傷殘標準
2024傷殘標準
2025傷殘標準
最新被撫標準
最新喪葬費標準
增幅
4.12%
4.07%
河北
4.34%
山西
3.97%
內蒙古
4.35%
遼寧
4.35%
吉林
4.22%
黑龍江
4.50%
3.89%
江蘇
4.48%
浙江
4.16%
寧波
3.57%
安徽
4.22%
福建
4.44%
江西
4.13%
山東
4.61%
青島
4.45%
河南
4.27%
湖北
4.25%
湖南
3.90%
廣東
3.77%
汕頭
3.10%
深圳
5.19%
珠海
3.90%
廣西
4.08%
3.71%
4.71%
四川
4.46%
貴州
4.01%
云南
3.86%
陜西
4.50%
甘肅
4.80%
青海
4.23%
寧夏
4.62%
新疆
5.24%
2025年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和標準通用版
2025年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和標準(通用版)
人身損害賠償
醫療費
包括搶救費、醫藥費、住院費等,根據實際支出進行賠償。例如,與本次傷情相關的全部住院、門診醫療發票共計5萬元
續醫費
在事故解決當時仍未完成的的醫療手段所需花費的統稱,必須滿足可醫學預見可費用量化,如1年后取內固定費用1萬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例如,每日伙食補助標準為100元,住院30天,則伙食補助費為3000元
營養費
一般根據受害人的傷情及治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例如,營養費用共計1500元
誤工費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誤工損失,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例如,受害人每月收入1萬元,因事故誤工3個月,則誤工費為3萬元
護理費
受害人需要護理的費用,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和護理期限確定。例如,護理人員每月收入4000元,護理期限為2個月,則護理費為8000元。
交通費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轉院等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例如,交通費用共計1000元
住宿費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轉院等實際發生的住宿費用。例如,住宿費用共計2000元
鑒定費
受害人進行傷殘等級鑒定、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等發生的費用。例如,鑒定費用共計2000元
殘疾賠償金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例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為50000元,傷殘系數根據傷殘等級不同而不同(如一級傷殘系數為1,二級為0.9,以此類推),賠償年限為20年,則殘疾賠償金根據傷殘等級計算
殘疾輔助器具費
受害人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例如,輔助器具費用共計10000元
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受害人撫養的未成年人或者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的生活費確定。例如,每個被扶養人每月生活費為2000元,一年為24000元
死亡賠償金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賠償年限。例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為50000元,賠償年限為20年,則死亡賠償金為1000000元
喪葬費
一般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職平工資水平標準計算。例如,喪葬費標準為7000元/月,計算6個月,則喪葬費為42000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受害人的傷情、痛苦程度等因素確定。例如,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0元
財產損失賠償
車輛維修費用
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需要維修的費用,按照實際支出賠償。例如,維修費用共計10000元
車載物品損失
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載物品損失,按照物品的實際價值賠償。例如,車載物品損失共計2000元
車輛施救費用
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需要施救的費用,按照實際支出賠償。例如,施救費用共計500元
車輛重置費用
車輛滅失或無法修復時,賠償購買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例如,車輛重置費用為150000元
經營性車輛停運損失
經營性車輛因交通事故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例如,停運損失為每月10000元,共計3個月,則停運損失為30000元
非經營性車輛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
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例如,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為每月2000元,共計2個月,則費用為4000元
間接財產損失
如經營性車輛的合理停運損失、非經營性車輛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等,需要綜合考慮相關證據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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