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雄(深圳)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海關及走私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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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獲的虛擬貨幣挖礦機主板 來源:海關發布)
案例1
2023年2月22日,涉事企業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申報進口“微型處理器部件”40臺,申報商編:8471504090,申報總價:24600美元,報關單號:371520231000XXXXXX。經現場查驗并送廈門海關技術中心鑒定,實際貨物為虛擬貨幣挖礦機,屬禁止進口貨物。
以上行為有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查驗記錄、查獲過程、檢測報告、貨物、物品價值計核證明書、筆錄、情況說明、照片、營業執照等證據為證。
海關決定對涉事企業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1.88萬元。
案例2
2023年2月3日,涉事企業委托司機駕駛車輛粵港車,持報關單534520231450XXXXXX從深圳灣口岸以一般貿易申報進口“微型服務器”一批,被海關查獲。經查驗該報關單項下貨物申報為微型服務器,實際為虛擬貨幣挖礦機,用于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重量合計425 千克。涉事企業上述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
海關決定:對涉事企業科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整。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評析:
1、《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283號)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增補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在增補列入前,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視同淘汰類產業處理,按照《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有關規定禁止投資。
2、2023年12月27日,“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也被明確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 年本)》淘汰類“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對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一律不得進口、轉移、生產、銷售、使用和采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18修正)》第十八條規定: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發布鼓勵、限制和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名錄。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和產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4、綜上,專門用于虛擬貨幣挖礦的專用“礦機”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進口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責任,或者承擔有關處置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責令退運,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5、上述兩涉事企業沒有實施偽報等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故將其定性為“違規”而不是“走私”。如果采取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構成走私犯罪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走私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超過一百噸或一百萬元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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