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不認罪時律師千呼萬喚不能第一時間到場,而認罪時卻立刻安排值班律師到場助興?
這就是制度設(shè)計是以無罪推定為價值導(dǎo)向,還是傾向于有罪推定的試金石。
很可惜,目前的制度設(shè)計暴露無遺,顯示了對有罪推定的特殊偏好,這不能不說是一個的悲劇。?
?值班律師的法律地位類似于死刑執(zhí)行臨場的法醫(yī),不是救死扶傷,而是決定是否補針補槍,失去了律師固有的價值定位,包括“占坑律師”也大體發(fā)揮著類似的作用。
?因此,值班律師只在認罪認罪時為檢察官站一下場子,實際上發(fā)揮著“二檢察官”的作用,是與律師本職工作相沖突的,這是不好的制度設(shè)計。
?故此,我再次建議取消值班律師制度,堅定地毫不猶豫地推動律師在場權(quán),這才是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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