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鼓勵各法院打破傳統(tǒng)的“全案事實查明才能裁判”的固化思維,及時為市場主體紓困、優(yōu)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遲到的正義為非正義。
這是向和解、調解、仲裁的思維方式的靠攏,拒絕以鑒代審,主張以簡化繁,求同比存異更為重要。
這也是法院的一種善舉,不等著標的、爭議越大越好,不等著市場主體兩敗俱傷或多敗俱傷,而是先判先決,起死回生。
只有這種積極保存市場主體有生力量的司法審判,才能給“保工資、保運轉”以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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