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6號)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決定》已經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26日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
關于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決定
(2025年9月25日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推進健康廣州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的原則,采取以環境治理為主、藥物控制為輔的綜合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二、本決定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生物,如鼠、蚊、蠅、蟑螂、蚤類等。
三、市級公共衛生委員會應當發揮統籌、組織、動員和宣傳的平臺作用,引導、推動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相關要求。
四、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長效管理機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相關工作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二)推動本行政區域部門、單位和個人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協同,形成聯防聯控、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健全與本行政區域周邊地區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協同工作機制,互相通報監測預警信息,共同做好聯合消殺等處置工作。
(四)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孳生地的發現、報告、處置閉環管理機制,督促相關部門跟進問題并及時處理和反饋結果。
(五)組織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公共衛生知識、法治教育等公益宣傳,發動社會各界營造干凈整潔的宜居環境。
(六)結合本地氣候、地理環境等特征,科學選擇城市綠化植物,并鼓勵群眾選擇栽種。
五、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職責:
(一)組織制定病媒生物引起的傳染病防治技術方案。
(二)對病媒生物傳染病疫情進行分析和預測、預警。
(三)組織開展病媒生物傳染病監測和疫情處置情況的督導檢查及風險評估等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發揮專業技術優勢指導病媒生物危害控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
(二)組織開展病媒生物種群分布、密度、抗藥性監測。
(三)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絡,定期開展風險評估、風險報告和控制效果評價。
(四)建立病媒生物監測質量控制機制,運用智能化、信息化技術,提升監測質量,確保監測數據客觀真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加強對本系統所屬單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清掃保潔制度,加強城鄉生活垃圾、建筑廢棄物綜合治理,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清理城市公共區域生活垃圾、建筑廢棄物及其積水。
(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工程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建筑工地、物業小區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
(三)林業園林、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公園、風景區、林地、河涌、排水管道等重點區域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
(四)市場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集貿市場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督促直接入口食品經營場所完善防蠅、防鼠等設施。
(五)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農田、畜禽養殖場、屠宰場等場所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
(六)文化廣電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旅游景區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
(七)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各級各類學校落實健康教育、衛生設施改善、環境整潔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組織學生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八)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負責車、船、飛機、車站、碼頭、機場的衛生監督管理、環境治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充分發揮公共衛生委員會統一指揮協調平臺作用,負責轄區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具體實施,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和發動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
(二)組織巡查轄區內的重點病媒生物孳生地,督促單位和個人及時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
(三)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行動,每月至少開展一次環境衛生大掃除、病媒生物消殺、孳生地清理活動,根據當地病媒生物活動高峰規律加密頻次。
(四)落實全市病媒生物密度分級及響應工作,當病媒生物監測密度超過限值,及時按級別開展響應,迅速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發動群眾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八、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一)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整潔,不得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及時清除積水、廢棄容器、堆積雜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二)完善防鼠、防蠅、防蚊、防蟑螂等設施,落實對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筑工地、集貿市場、花卉市場、資源回收站、畜禽養殖場、公共廁所、下水道系統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
(三)組織人員參加、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的環境衛生大掃除和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
(四)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病媒生物密度監測,不得破壞、擅自挪動監測儀器或者以其他形式干擾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工作。
九、住戶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一)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整潔,不得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及時清除積水、廢棄容器、堆積雜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二)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條件,完善住所防鼠、防蠅、防蚊、防蟑螂等設施,種植植物應當及時清除積水,種養水養植物應當及時換水、沖洗植物根部和容器內壁等。
(三)不得在居住區的樓頂天臺、露臺、樓道等公共區域堆積垃圾、雜物或者在城市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
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采取區域管理責任人制度。下列單位或者場所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履行本決定規定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責任:
(一)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工廠等單位,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公共區域,由物業服務人負責。
(三)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區、臨街店鋪、商場等場所,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四)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所、景區、公共綠地、管網溝渠、河涌兩岸、池塘周邊、橋下空間和“四小園”(小菜園、小果園、小花園、小公園)等區域,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五)機場、車站、港口或者碼頭及其交通工具,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六)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七)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糧庫,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八)集貿市場、花卉市場、資源回收站、畜禽養殖場、公共廁所、下水道系統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十)住宅內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
(十一)農村留用地、集體閑置土地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十一、當病媒生物監測密度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值時,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病媒生物消殺行動。養老院、幼兒園、中小學校、醫院等敏感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開展病媒生物消殺行動的,應當通過提前告知消殺時間和注意事項等方式,盡可能減輕對敏感人群的影響。
開展病媒生物消殺應使用安全、環保、低毒低殘留、具有農藥登記證的衛生用殺蟲劑,選用的器械應是合格產品并與藥劑劑型相匹配,禁止使用不符合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的藥劑和器械。
十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配備病媒生物消殺技術力量的,應當以處置效果為導向,相關政府采購服務合同應當明確處置效果不達標的責任。
十三、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其后果已經或者將造成環境污染的,有權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實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十四、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領域的行業協會應當對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服務機構進行業務培訓,推廣應用先進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方法、藥品和器械。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操作規程、作業臺賬、從業人員名冊,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對其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鼓勵單位和個人聘請有資質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協助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將工作和居住場所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十五、對于違反本決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的行為,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平臺、12345熱線電話等方式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并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十六、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決定,未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整潔,未及時清除積水、廢棄容器、堆積雜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由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外的,由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住戶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十七、單位違反本決定,未完善防鼠、防蠅、防蚊、防蟑螂設施的,由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十八、單位和住戶違反本決定,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筑工地、集貿市場、花卉市場、資源回收站、畜禽養殖場、公共廁所、下水道系統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違反本決定,未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或者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七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住戶違反本決定,未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條件,未完善住所防鼠、防蠅、防蚊、防蟑螂設施,在居住區樓頂天臺、露臺、樓道等公共區域堆積垃圾、雜物的,由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在城市市區內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十一、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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