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輪綜合執法改革推開后,不少身處一線的事業工勤編制執法隊員面臨一個現實困惑:如果轉為管理崗,是否能重新獲得執法資格?
不久前,有位網友給我發私信,向我講述自己的處境。他說自己是一名普通的事業工勤編制執法隊員,原來沒有資格考取執法證。今年單位通知他可以申請轉崗至管理崗,他便心生疑問:轉了崗位,是否就能重新持證執法?更重要的是,轉崗這件事對他個人發展來說,究竟是好是壞?
事實上,在當前的制度環境下,事業工勤執法隊員由于編制身份的特殊性,不僅在執法資格認定上遇到障礙,在后續的參公登記、崗位分流等環節也常面臨諸多不確定性。那么,轉崗管理崗是否就能“一步到位”解決所有問題?還是說,有些困境仍會延續?今天,我們就從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政策和執法資格管理實際出發,聊聊事業工勤人員轉崗管理崗之后,執法資格如何認定,以及轉崗帶來的利與弊。
首先,從工勤編制與崗位設置的定位來看,為什么事業工勤執法隊員會失去獨立執法資格?
不少基層工勤執法隊員對此感到不解。論經驗,他們中很多人執法多年,業務熟練;論身份,他們屬于在編人員,并非臨時用工;甚至近年來新進的工勤人員,學歷也不低。那為何他們就不能繼續獨立執法?問題的根源其實在于“工勤崗”本身的崗位屬性。工勤崗位在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體系內,主要承擔駕駛、收發、維修等輔助性、操作類工作,不屬于綜合管理或專業技術序列。而行政執法是一項具備一定專業性和決策權的工作,從崗位設置初衷上講,并不適合被歸類為“工勤”職責。
盡管過去一些地方確實存在工勤人員持證執法的情況,但隨著執法規范化水平的提升,相關政策逐步明確:工勤崗位人員不具備獨立取得執法資格的條件。這不僅符合崗位分類管理的原則,也與推進執法隊伍專業化、法治化的大方向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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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從各地實踐來看,事業工勤人員轉崗管理崗后,的確有機會重新獲取執法資格。
目前多數地區已明確規定,工勤崗位人員不能獨立申領行政執法證。有些地方雖未完全禁止,但也只允許其持輔助執法證上崗,身份類似公安系統中的“協警”,不具備獨立執法權限。那么,工勤編制人員是否就注定與執法資格無緣?并非如此。我們以河北省為例,該省政策明確: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若被聘用到管理崗或專業技術崗,并實際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辦理行政執法證件。也就是說,即便是工勤編制身份,只要完成轉崗手續,進入管理或專業技術序列,就有資格重新申請執法證。
這也說明,在不在編不是可否擁有執法證的門檻,關鍵要看實際所聘的崗位性質。轉崗成為管理或專技人員,就意味著崗位職責與能力要求已符合執法資格的基本條件。
最后,對基層事業工勤執法隊員而言,轉崗管理崗到底是利大還是弊大?
總體來看,轉崗對絕大多數人來說是利大于弊的。不論是轉向管理崗,還是專業技術崗,都比留在工勤崗有更明確的發展路徑。尤其對于有大學學歷或退役士兵背景的人員,如果條件允許,轉向專業技術崗往往更具優勢。在基層單位,專業技術職稱晉升通道通常比管理崗更暢通,晉升上限也更高。
而如果轉至管理崗,在縣以下事業單位推行職員等級晉升的政策背景下,只要不是臨近退休,晉升至八級職員的機會還是不小的,享受副科級工資待遇。相比之下,工勤崗人員要想達到相近待遇,通常需晉升至技師崗位,而基層工勤崗晉升技師名額少、競爭激烈、難度較大,對很多人來說幾乎是“天花板”級別的挑戰。因此,從職業發展和待遇提升的角度看,轉崗無疑提供了更多可能。
總結來看,事業工勤執法隊員轉為管理崗,不僅有望重新獲得執法資格,更意味著職業路徑的拓寬與待遇空間的提升。雖然轉崗本身也許不會解決編制身份帶來的所有問題,但它無疑是向前邁進的重要一步。對符合條件的工勤人員來說,抓住轉崗機會,往往是優化個人職業格局的關鍵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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