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太原李廣成律師代理一起疑難復雜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案獲得勝訴,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解除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系違法,并判令被告恢復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充分維護了委托人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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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如何有效維權?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9年7月入職被告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書》。2014年7月,原告與被告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
期間,原告因病住院治療。在原告身體恢復正常后,被告未給原告安排工作。在此期間及之后,原告先后多次要求被告恢復工作,并一直等待被告為其安排工作。但被告一直以各種借口和理由搪塞推脫,讓原告長期等待,原告只能一直等待被告安排工作。2024年9月,被告通知原告稱已于2024年7月登報和原告解除了勞動合同。
原告認為,被告不僅不給原告恢復和安排工作,還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遂委托李廣成律師提起訴訟,維護其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后,經過認真分析和研究案情,李廣成律師認為:1、原告已在被告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被告依法應當與原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被告以原告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身體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3、被告應當恢復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于是,李廣成律師為本案制定了有理有據、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訴訟策略和代理思路,先后提起了勞動仲裁和勞動爭議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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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勞動爭議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山西勞動仲裁律師李廣成律師
代理結果:
最終,經過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法院依法判決:1、確認被告解除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系違法;2、被告恢復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本案充分維護了委托人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達到了依法維權的目的。現將本案代理詞和民事判決書予以發布。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員:
李廣成律師擔任本案原告何XX與被告中國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的訴訟代理人,現根據本案證據、事實及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不構成曠工,被告以原告曠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
1、原告病情復雜,需長期治療,之前已長期請假,對此情況,被告是知道的,也是同意的。
2、2016年6月之后至2017年12月、2018年7月至今,原告一直處于待崗狀態。
被告2016年6月(該月發放的是2016年5月份的工資)之后停發了原告的全部工資,原告實際處于待崗狀態。后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于2018年1月安排原告進入山西XXXX能源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7月,該公司對原告停職,并將原告退回被告公司。之后,被告再沒有給原告安排任何工作,原告再次處于待崗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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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案獲得勝訴
3、被告作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負有管理、監督、督促等權利和義務,但是,在原告請假期滿后及停職、待崗期間,被告從沒有向原告做出過要求原告返崗工作的通知、督促或警告,也沒有對原告何時返回單位上班做出過時間限定和期限要求。反倒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為其安排工作,要求回去上班,但被告一直沒有安排,至今仍未予安排。
綜上,被告對原告患有疾病需要長期治療的情況是明知的,在被告已對原告停發全部工資、停職、待崗,且沒有對原告何時返崗工作做出時間限定和期限要求等通知、督促、警告的情況下,不能僅以原告未及時續假就簡單、機械、刻板地認為原告構成曠工。因此,本案不能也不宜認定原告構成曠工。
二、被告所依據的規章制度本身不合法,不能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對于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其制定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并對勞動者進行公示或告知。但本案中,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據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經過了民主程序制定,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已就該規章制度向原告進行了公示或告知。 因此,在規章制度本身不合法的情況下,被告的解除行為也屬于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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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以原告身體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
1、根據《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 號 ),原告的醫療期可以延長,但被告沒有為原告延長醫療期。
2、即使醫療期滿后,原告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被告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被告也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原告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原告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但本案中,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22年7月19日,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原告或支付原告一個月工資,明顯屬于違法解除。
四、被告在時隔兩年后登報解除與原告之間的勞動合同,明顯構成違法解除。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公司已連續工作滿十年,第2份勞動合同到期時,原告也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之規定,被告作為用人單位,應當與原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被告登報聲明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明顯屬于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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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第2份《勞動合同書》2022年7月 19 日到期前及到期后,被告并未作出任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而是在時隔近兩年后的2024年7月12日登報聲明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也構成違法解除。
五、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沒有與之相對應的法律依據,屬于違法解除。
被告公告的解除通知上載明的解除事由有兩個:1、嚴重違反規章制度;2、身體不能勝任工作,但解除所依據的法律條款卻只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沒有第2個事由(身體不能勝任工作)所對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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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大量勞動爭議糾紛案勝訴,維護委托人權益
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本案中,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22年7月19日,并未事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明顯屬于違法解除。
七、《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果安排勞動者工作。本案中,被告沒有對原告的勞動能力進行鑒定,也沒有為原告安排工作崗位,嚴重違反了該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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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李廣成律師專業代理各類勞動爭議糾紛案,充分維護當事人權益
綜上所述,代理人李廣成律師認為,原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且,被告作為大型公司,其業務遍及全省,工作崗位的種類和數量非常多,完全可以為原告安排一個適合的崗位。請貴院依法查明案情,公正審理,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此致
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廣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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