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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永瀟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經濟學院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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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浩
北京大學
光華管理學院社會研究中心
助理教授
計劃生育政策調整與家庭生育響應
——基于社會分層視角的分析
來源 | 《社會學研究》2024年第1期
作者 | 杜永瀟、董浩
責任編輯 | 趙夢瑤
本研究關注計劃生育政策調整對生育行為的干預作用,重在系統識別由家庭間社會經濟地位差異塑造的異質性政策響應模式。利用2013年“單獨二孩”政策形成的獨特研究機會,基于非參數匹配和回歸調整的因果識別策略,通過分析201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微觀數據樣本,本研究發現,政策目標夫妻生育二孩的概率較其他夫妻顯著升高,而且夫妻響應計劃生育政策調整的二孩生育行為基于其社會經濟地位呈現分層現象,表明當前有關生育及后續養育、教育等多方面效用成本的預期對生育決策有重要塑造作用。
一、引言
如何扭轉生育率下滑的趨勢、促進人口可持續發展是當今許多國家面臨的重大戰略性挑戰。目前,學界有關低生育率和鼓勵性生育政策(pro-natal policy)的討論主要基于東西方發達國家和少部分發展中國家的經驗證據(Lutz & Skirbekk,2005;McDonald,2006;Gauthier,2007;Myrskyla et al.,2009;Lesthaeghe,2014;Bergsviket al.,2021)。從人口發展歷程來看,這些國家的生育率下降過程普遍較為平緩,在過去較長一段時期,各國對生育的限制性干預較少或較溫和。在生育率大幅下降的形勢下,近期的生育政策主要以鼓勵性干預為主。然而,我國的人口發展歷程與這些國家差異較為突出,近半個世紀以來,我國長期貫徹較為嚴格的限制性生育政策,尤其是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計劃生育政策(下文統稱為“獨生子女”政策)對我國當下的人口結構和發展態勢產生了深遠的影響(Cai & Wang,2021)。與鄰國及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生育率下降趨勢更加明顯。同時,我國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經歷了高速的社會經濟發展。那么,在急速的人口轉型和現代化進程以及長期限制性生育政策的歷史背景下,旨在放松限制的計劃生育政策調整能否及時轉變人們的生育行為呢?現有國內外文獻亟待補充系統的微觀實證證據。
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自2013年以來發生了數次全國層面的重大調整,實現了從嚴格限制生育向逐步放松限制的方向性轉變。在此期間,政策預期效果與政策實施后實際生育水平變化的背離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密切關注和討論。例如,2016年初原國家衛生計生委預計,“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今后幾年出生人口總量會有一定程度的增長,最高年份的出生人口預計超過2000萬人,這是政策調整的預期效應”。但是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6—2018年我國實際出生人數分別為1786萬、1723萬和1523萬,總體趨勢不升反降。近期數次生育政策調整前后,我國粗出生率發生了較大變化。在“單獨二孩”政策推出前一年,即2012年,我國粗出生率為千分之14.57。到了2021年,即“全面二孩”政策推出后第六年和“全面三孩”政策推出當年,粗出生率已降至千分之7.52,幾近減半。
關于我國近期生育政策調整的現有研究主要基于宏觀統計數據和人口仿真研究(翟振武等,2014;Zeng & Hesketh,2016;翟振武等,2016;陳衛、劉金菊,2021;翟振武等,2022)。然而,單純依靠宏觀生育變化趨勢來評估“二孩”政策調整對生育行為的干預作用尚不夠細致和充分。宏觀層面的人口變化可能受到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等其他環境因素影響,宏觀生育指標水平的變與不變都無法直接對應生育政策調整的干預效果。更重要的是,我國幾次生育政策調整都有具體的目標人群(張麗萍、王廣州, 2014;王廣州,2017),每次新政策僅使得一部分符合特定標準的夫妻可以生育二孩,并非針對全體夫妻。現有基于因果推斷方法和微觀數據的政策評估研究僅有少數關于“全面二孩”政策的評估,如基于全國公立醫院分娩記錄和縣級生育監測等“結果端”數據,發現政策實施后有更多新生兒來自至少已生育一孩的母親(Li et al.,2019)。隨著社會科學各學科掀起“可信力革命”(credibility revolution)、著力發展“反事實”分析框架來理解政策效果與社會現實的差異(Angrist & Pischke,2010),我們需利用更多科學評估方法和基于微觀數據的實證證據來關注生育行為變化,從而更深入地理解生育政策調整的效果。
本研究的動機不僅在于評估我國特定“二孩”生育政策的總體干預效果,更在于回答現有文獻尚未回答但具有重要意義的關鍵性問題:在因為生育政策調整而放開二孩生育的目標人群中,哪些家庭響應政策生育了二孩,又有哪些家庭并未響應政策?這個問題的答案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生育政策調整以來預期效果與現實效果的差異,識別政策響應家庭的類型特征,了解非響應家庭面臨的現實困難和限制,從而能夠有針對性地優化家庭支持配套政策設計,使更多有生育意愿的家庭得以克服自身條件限制,響應我國生育政策,推動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相關中國經驗也為國際應對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探索提供了獨特而有益的比較依據,尤其是可以豐富國際上普遍較為缺乏的基于實驗或準實驗方法的生育政策評估文獻(Bergsvik et al.,2021)。
我們特別關注不同家庭的社會經濟地位差異是否系統地塑造了家庭對生育政策的異質性響應。這個切入點不僅呼應我國當前推進“共同富裕”的社會建設時代議題,還揭示了“實現共同富裕”和“優化人口發展戰略”兩大重要社會治理進程的內在互動邏輯。更重要的是,相關研究可為深入理解和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有關“優化人口發展戰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體系,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的指示,提供反映當前我國生育政策與生育行為差異的證據支持。
在學理層面,研究家庭對生育政策調整的社會經濟異質性響應模式,可以幫助我們甄別“文化意愿”和“生育效用”兩個經典生育理論視角對理解我國當代家庭生育決策的相對解釋力。以“文化意愿”為主的生育理論視角認為,人們的生育行為主要由國家或地區宏觀家庭文化和生育意愿水平所塑造。這一視角長期被用來解釋人口轉型和生育行為變化(如Coale & Watkins,1986)。該理論視角也被之前一些重要的人口學研究用來指導我國“二孩”政策的預期效應估計。前文所述的有關部門及部分學者對“二孩”政策預期效果相對較為樂觀的觀點即基于這一視角得出,即假定生育意愿可在政策放松后較成功地轉化為生育行為,然后基于我國較為普遍的二孩生育意愿水平進行估算。以“生育效用”為主的生育理論視角從經濟分析的角度指出,生育對家庭的效用及其成本受到家庭社會經濟條件的影響,不同家庭對子女可能存在不同的投資偏好和回報預期,進而具有不同的生育決策和行為。該理論視角主要由經濟學家加里·貝克爾(Gary Becker)創立和發揚(Becker,1993),其對理解當代社會的微觀生育行為有重要意義,也與近年來我國因生育、養育和教育成本增加而興起的所謂“生不起”的社會話語有關。
總之,近年來實際生育數據與政策預期的差異說明我國普遍較高的二孩生育意愿并未在生育政策調整后轉化為實踐中大量的二孩生育行為。如果“生育效用”視角比“文化意愿”視角對我國家庭當前生育決策模式有更好的解釋力,那么可得出相應假設:社會經濟條件較有優勢的夫妻更可能迅速響應生育政策調整而生育二孩。
來自本研究的多項實證證據顯示,在近期放松“獨生子女”嚴格限制的計劃生育政策調整中,存在基于社會經濟地位差異的分層化政策響應生育模式。作為近年來首次全國性“二孩”政策調整,2013年“單獨二孩”政策的實施獨具研究價值。這次政策與后續2015年“全面二孩”和2021年“全面三孩”兩次生育政策調整相比,屬于相對更加外生的政策沖擊(詳見下節敘述),其類似于自然實驗的政策設定也便于我們通過微觀數據識別政策對目標人群二孩生育行為的干預效應及其背后各類家庭的異質性響應模式。我們具體分析了國家統計局201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下文簡稱“小普查”)的10%微觀數據樣本。該微觀抽樣調查數據集具有全國代表性,而且對本研究而言,與其他普查微觀數據和社會調查數據相比,具有諸多無可比擬的優勢,尤其是具有針對性的問卷設計和囊括全國千分之一人口的龐大體量,不僅可以直接識別人群中占比較小的政策目標“單獨”夫妻群體,更可在基于多維度家庭社會經濟地位取值劃分亞組的基礎上仍保證較充足的樣本量,保證了推斷結論的可靠性。因此,我們才得以利用非參數匹配等前沿但數據量需求較大的策略來識別家庭對生育政策的異質性響應模式。
二、計劃生育政策調整歷程與本研究的準實驗設定
1980年,國務院號召“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子女”,標志著我國較為嚴格的計劃生育政策時代的開端,即通俗意義上的“獨生子女”政策時代的來臨。已有研究系統探討了該政策的歷史背景和后續影響(如Lee & Wang,1999;Gu et al.,2007;Peng,2011;Basten & Jiang,2014;Wang et al.,2016;Cai & Wang,2021),近年來有關歷次生育政策調整和生育率水平的討論尤其熱烈(相關概述可參見王軍、劉軍強,2019;翟振武等,2022)。在2021年實施“全面三孩”生育政策之前,我國計劃生育政策自1980年以來共經歷了三次全國性宏觀調整,逐漸實現了從“獨生子女”政策到“全面二孩”政策的轉變。
回頭來看,三次逐步放開“二孩”生育的全國性政策調整的目標人群劃分標準是一致的,即基于夫妻雙方的獨生子女狀態來劃定二孩政策適用人群。按照夫妻獨生子女狀態,全國所有夫妻可以分為三類:雙方為獨生子女、一方為獨生子女、雙方均為非獨生子女(為簡潔表述,下文分別簡稱為“雙獨”“單獨”和“雙非”)。其中,第一次全國性生育政策調整是2002年的“雙獨二孩”政策,即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孩子。但是,因為“雙獨”夫妻在全國占比很小,這次計劃生育政策調整對我國整體生育水平并未造成實質的影響。學界也不認為這是我國為終結“獨生子女”政策時代而邁出的有顯著意義的一步(如Wang et al.,2016;翟振武等,2022)。
第二次全國性生育政策調整是2013年11月出臺的“單獨二孩”政策,即允許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夫妻生育二孩。隨著20世紀70年代以來生育率的迅速下降和1980年以來計劃生育政策的長期施行,時至2010年,“單獨”夫妻已在全國家庭尤其是較年輕夫妻中占有一定比例。這次時隔十余年的政策調整較為突然,引起了較大的社會反響,具有重大的政策調整導向意義。雖然各省在落地實施時間和政策細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但該政策從出臺時即得到廣泛宣傳和公眾關注,在地方落地較為迅速。2014年3月已有21省實施該政策,截至當年6月3日已有29省實施。在此期間,有關“雙獨”夫妻和“雙非”夫妻的全國性和地方性計劃生育政策中,二孩規定均保持不變。
第三次全國性生育政策調整是2015年10月29日的“全面二孩”政策,即允許所有夫妻生育二孩。這次調整最廣為人知,被認為是中國獨生子女政策時代的終結。然而,這次政策調整的實際目標人群僅為“雙非”夫妻,與其名稱字面含義的“全面”形成了鮮明的張力。換句話說,由于之前已進行過兩次全國性生育政策調整,早在2015年底“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之前,已有不少夫妻適用“二孩”政策。
本研究利用2013年“單獨二孩”政策的獨特設定,主要考慮到這次調整是歷次調整中一項相對外生的政策沖擊,為系統研究我國放松獨生子女限制的“二孩”政策導向性調整對生育行為的影響提供了契機。首先,公眾基本無法預判“單獨二孩”的政策內容和目標人群。考慮到第一次“雙獨二孩”政策調整的社會影響非常有限,以及長期以來堅持執行的嚴格計劃生育政策具有執行力度一致性和宣傳導向穩定性,公眾很難預計到“單獨二孩”政策時夫妻單方獨生子女狀態會成為適用人群劃分標準。其次,公眾更無法預判“單獨二孩”政策的出臺時點。該政策并未提前通知或公開征集意見,而且這次調整距2002年的第一次影響甚微的“雙獨二孩”政策調整已過去11年。所以,該政策對于其目標人群歸屬狀態的分配是突發且相對外生的,該政策出臺前結婚的夫妻基本不可能因預估到“單獨二孩”政策及其出臺時點,進而為更早生育二孩而刻意基于雙方獨生子女狀態進行婚姻匹配。
圖1系統呈現了歷次生育政策調整的背景下本研究關注的“單獨二孩”政策目標人群“單獨”夫妻以及不受該政策影響的“雙非”和“雙獨”兩類夫妻各自適用的全國性二孩生育政策變化。我們關注的行為結果為2014年底至2015年底的二孩生育行為。該觀察期內,“單獨”夫妻已受到政策干預并有一年以上的充足時間可以生育二孩,即干預(treated)組;“雙非”夫妻仍不被全國性政策允許生育二孩,即對照(control)組;“雙獨”夫妻早已被全國性政策允許生育二孩,即恒被干預(always treated)組。觀察期結束時點與“全面二孩”出臺時點相接,其后對照組也放開了二孩生育,生育行為不再穩定,無法進一步追蹤比較。
與2013年的政策調整相比,社會各界對2015年底的“全面二孩”政策具有較為明確的預期,所以后者反而更不利于實證識別生育政策調整的干預效應和異質性。一方面,2013年“單獨二孩”政策的出臺反映了我國計劃生育和人口發展政策的重大轉向,2014年已有大量圍繞“二孩”政策的媒體報道和社會討論,大多認為這次調整具有“逐步放開”的先期政策實驗屬性。尤其是各地對“單獨二孩”政策的實際生育響應普遍低于之前較樂觀的政策預期,導致各界對“全面放開”的呼聲和預期都較為強烈。另一方面,與“雙獨二孩”政策后二孩適用人群劃分標準長期不確定不同,在“單獨二孩”政策落地之后,社會各界普遍意識到,在放開“雙獨”和“單獨”后,“雙非”夫妻是唯一不被允許生育二孩的群體,因此對下一輪“全面二孩”政策調整的目標人群有較明確的預判。所以,綜合比較三次全國性“二孩”政策調整的情況,“單獨二孩”政策確實具有目標人群較大、沖擊較為外生的政策設定,最利于我們基于因果推斷的評估方法,深入理解中國近年來生育政策調整對微觀家庭生育行為的干預作用和異質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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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各省在實施“獨生子女”政策時,逐漸確立了一些允許生育二孩的地方性政策“特例”(Gu et al., 2007),其中影響較大的一項是陸續有19個省份允許農村戶籍夫妻在一孩是女孩時生育二孩,即“一孩半”政策。此外,還有針對特定困難家庭或優撫家庭等特例的二孩準生政策、部分地區的少數民族計劃生育政策,等等。各地還基本允許在繳納一定“社會撫養費”的情況下“超額生育”。不過,各種地方性特例政策在全國“單獨二孩”政策出臺前后并沒有變化,各地各類夫妻中滿足相關“特例”的比重也不存在突然、劇烈的變化。所以,各種地方性二孩特例政策實際上不會混淆對“單獨二孩”政策影響的識別。在此期間,我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等發展也較為平穩,不存在已知與生育政策目標人群存在特定關聯的潛在環境影響因素。
三、研究設計
(一)數據
本研究基于國家統計局2015年全國百分之一人口抽樣調查(簡稱“小普查”)的10%微觀數據樣本,該數據系統收集了截至2015年10月31日的個人和家庭層面特征。考慮到計劃生育政策具體設定、該調查的問卷設計和本研究的目的,本研究從妻子角度構建分析樣本,將二孩生育風險人群(包含“單獨二孩”政策的目標人群和非目標人群)限定為15~44歲、居住在“家庭戶”且2014年11月1日前已生育一名現存活子女的漢族在婚女性。
2015年小普查數據對本研究具有獨特價值。問卷專門向已婚婦女收集了夫妻雙方的獨生子女狀態,可以直接將樣本區分為“單獨”“雙非”“雙獨”三類夫妻。與之相比,歷次(包括2020年)普查長表問卷和其他年份小普查問卷中均未包含該問題。各類全國抽樣調查問卷中基本也未直接涉及該問題,少數可通過夫妻雙方的兄弟姐妹信息作間接推斷,但所得樣本可能受到夫妻分離居住和夫妻數據匹配連接誤差等多方面選擇性問題的影響。2015年小普查直接對所有育齡在婚婦女詢問該信息,不需要進行夫妻樣本匹配,所以對三類夫妻的識別具有全面性和代表性。而且小普查數據樣本量大,更可基于社會經濟地位進行亞組分析,這一優勢也是其他數據來源不可比擬的,更有利于回答本研究關注的政策異質性影響問題。
(二)研究設計
研究的因變量是妻子在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間是否有新的二孩生育行為,直接對應原始問卷中有關該女性過去一年新生育的問題。2013年“單獨二孩”政策落地迅速,所以因變量的觀察期已為各家庭提供了政策出臺后近兩年的較為充分的孕育時間。而且2015年11月“全面二孩”政策才出臺,所以觀察期內的生育行為也不會與后一輪政策調整的影響相混淆。
關鍵自變量是二分類的干預組狀態虛擬變量,識別夫妻是否為“單獨”,即是否為該輪全國性“二孩”政策允許普遍生育二孩的干預目標人群。與之對應,“雙非”夫妻為主分析的對照組,其在觀察期內尚未被允許普遍生育二孩。另外,“雙獨”夫妻在觀察期內屬于“二孩”政策的恒被干預組。該人群規模很小且具有多重選擇性,不適用于主分析對政策效果的識別,但將作為另一個可供對比的有益對照組納入穩健性檢驗。在分析樣本中,共有7800對“單獨”夫妻、59074對“雙非”夫妻和3564對“雙獨”夫妻。
為進一步檢驗家庭的社會經濟地位對其生育政策響應行為的異質性影響,本研究基于小普查數據具體相關信息可得性,重點關注五個社會經濟維度,包括居住地類型(城市、鄉鎮、農村),妻子是否本地戶口、妻子的受教育程度(初中或以下、高中、大專、本科或以上),私家車價值(無車、10萬元以下、10萬元~20萬元、20萬元以上)和家庭住房產權狀況(市售商品房產權、“福利房”產權即原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房、自建房產權、租房、其他)。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小普查數據并未詢問城鄉戶口類別,僅區分本地或非本地戶口。不過,妻子本地戶口往往與其享受當地社會福利及生育支持政策的資格直接相關,而且將本地戶口狀態與城鄉居住地類型結合也可以對城鄉差異進行較為系統的控制。另外,雖然2015年小普查未直接詢問個人收入和家庭財富等信息,但綜合上述幾個維度可對家庭社會經濟條件進行較好的概括,尤其是私家車和住房等在社會經濟維度具有高值耐用品屬性,可能與生育決策的關系也相對緊密。
本研究還納入了一系列協變量,以處理潛在可替代性的解釋。首先,個體層面的協變量包括一孩性別和妻子年齡。對一孩性別進行控制,尤其是輔以對女性戶口狀態和居住地類型的控制的情況下,可以有效降低部分夫妻滿足“一孩半”政策特例對識別帶來的混淆。同時,該控制變量也考慮到了夫妻可能因性別偏好和一孩性別而產生的二胎行為選擇性偏誤。
其次,為系統控制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本研究在不同模型中對省級固定效應、2014年地級市層面人均GDP和平均居民住房價格、地級市固定效應等不同組合進行控制,力求排除省級或地級市層面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差異的影響。控制地區固定效應更可剔除地方計劃生育政策具體規定、實施時間和執行力度等系統差異,以及各類地區間家庭生育文化和環境等不可觀測的特征差異對政策效果識別的影響。
(三)識別策略
為識別“單獨二孩”政策對家庭二胎生育行為的干預效應和異質性模式,本研究采用非參數匹配(non-parametric matching)方法來配平政策干預組和對照組的系統差異。非參數匹配是基于“潛在結果”框架的因果推斷分析方法,常用于政策評估的前沿研究(Angrist & Pischke,2010;李文釗、徐文,2022),尤其適用于分析普查微觀數據等較大樣本的研究場景(Xie & Dong,2021)。更重要的是,該方法對“單獨二孩”政策評估亦非常合適。和傳統人口學方法相比,它有更清晰的操作定義和“反事實”(counterfactual)假設,可將政策效果與同時期社會經濟環境混淆作用進行系統性的區分和剝離,直觀識別政策對適用目標人群生育行為的影響。與以傾向值匹配為代表的參數匹配方法相比,非參數匹配需要更大的數據量,但可直接確保在基于特定匹配協變量取值而劃分的子樣本中干預組與對照組仍然平衡,尤其利于本研究對異質性政策響應模式進行因果識別。
本研究主分析對干預組“單獨”夫妻和對照組“雙非”夫妻進行匹配,主要采用的是非參數精準匹配,具體使用粗精準匹配(Coarsened Exact Matching,CEM)方法統一進行操作(Iacus et al.,2011)。匹配后的“單獨”夫妻與“雙非”夫妻在各匹配變量上均具有完全相同的取值,保證了控制組與干預組的可比性。在滿足常規“可忽略”(ignorability)假設的基礎上,對照組“雙非”夫妻可以用來構建與之匹配的干預組“單獨”夫妻在沒有“單獨二孩”政策時的生育行為“反事實”,比較現實結果和反事實結果,即可識別“單獨二孩”政策對目標夫妻二胎生育行為的平均干預作用,即干預組平均處理效應(Average Treatment Effects on the Treated, ATT)。
用于匹配的協變量包括上節介紹的五個社會經濟維度協變量(即居住地類型、妻子的本地戶口狀態、妻子的教育程度、私家車價值和住房產權類型),以及一孩性別和妻子年齡。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僅對妻子年齡進行自動粗精準匹配,對社會經濟變量和其他人口特征變量都進行具體取值一一對應的嚴格精準匹配。需要說明的是,從因果推論的邏輯要求和橫截面數據限制兩方面來看,夫妻的職業或行業特征信息不宜納入匹配。這主要是因為夫妻可能因生育計劃而改變工作性質和職業類型,許多妻子還可能因照料新生兒而退出勞動力市場,所以在2015年數據中觀測到的職業相關信息可能已經在政策干預后發生改變,實際成為二孩生育行為的一個衍生結果而非干預前(pre-treatment)狀態。盲目匹配或控制干預后(post-treatment)協變量可能導致嚴重的估計偏誤。所以,我們假定在控制年齡和一孩性別以及地區固定效應的條件下,城鄉居住地類型、本地戶口狀態、教育程度、私家車價值和住房產權類型這五個維度聯合起來已可以較好地劃分社會經濟同質性群體。
具體分析遵循粗精準匹配識別方法的常規估計策略,即使用粗精準匹配權重的加權線性概率回歸(weighted linear probability model)模型(Iacus et al., 2011)。這種結合非參數匹配加權與回歸調整的方法非常靈活,方便在對家庭層面特征進行精準匹配的基礎上引入地區層面控制變量和固定效應等,從而控制各省份具體制定和實施計劃生育相關政策的系統差異,以及各地社會經濟發展和婚育文化等諸多不可觀測差異的混淆影響。所以,分析將嘗試不同模型設定,控制省級固定效應、地級市人均GDP和房價、地級市固定效應等。考慮到同一地區內家庭的潛在相關性,所有估計均采用調整地級市層面聚類效應的穩健標準誤。
除識別全國平均政策效應外,本研究將進一步基于特定社會經濟維度取值依次構建不同亞組分樣本,進行非參數匹配后的分層分析,回答“具有哪些社會經濟特征的家庭實際響應了生育政策”這一關鍵問題。非參數匹配可以保證在基于匹配變量特定取值來劃分總樣本進行亞組分析時,各分樣本內部的干預組和對照組的狀態分配在各匹配變量上依舊是平衡的,可直接分析政策干預效應的異質性模式,系統刻畫實際響應政策調整生育了二孩的家庭的社會經濟特征類型。
四、研究發現
(一)描述性發現:三類夫妻群體的人口生育特征及社會經濟差異
在全國2014年符合前述定義的二孩生育風險的夫妻人群中,從表1可見,“雙非”夫妻仍是絕大多數,約占84%;“單獨”夫妻次之,占11%;“雙獨”夫妻最少,僅占5%。考慮到從1980年開始實施的嚴格計劃生育政策已執行近35年,這個分布乍看之下似與直覺不符。實際上,這恰恰反映了我國的人口現實。一方面,分析樣本中36~45歲夫妻生于1980年之前,而且該年齡段人口基數較大。另一方面,各地“特例”二孩政策尤其適用于在20世紀全國人口中占比較大的農村人口,而且城鄉“超生”現象并不鮮見。此外,分析樣本中,“雙非”妻子的平均年齡比“單獨”和“雙獨”妻子要大兩歲左右。這個差異從另一個角度反映出計劃生育政策施行造成的我國育齡人口的結構性變化,即在較年輕的夫妻中存在更多的獨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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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如此,作為2013年“二孩”政策目標人群的“單獨”夫妻在2014—2015年有5.2%生育了二孩,高于“雙非”夫妻群體在沒有全國性“二孩”政策但存在各類地方性“特例”政策情況下的4.9%,更高于早已放開二孩生育的“雙獨”夫妻群體的3.3%。這個描述性統計結果似乎已揭示“單獨二孩”政策可能產生了一定的干預效應,但尚未考慮到三類夫妻間系統性的社會經濟差異。
表2說明,三類夫妻確實在各社會經濟維度上存在系統差異,“雙非”夫妻處于相對劣勢地位,“單獨”夫妻位列中等,“雙獨”夫妻較具優勢。與“雙非”夫妻相比,“單獨”夫妻中更多居住在城市(57.2%對比40%)、更多妻子具有高等教育(18.8%對比6.9%)、更多擁有10萬元以上價值私家車(28.4%對比14.3%)、更多擁有市售或原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產權(49.8%對比32.4%)。盡管“單獨”妻子的本地戶口率較“雙非”妻子略低(60.8%對比66%),但考慮兩類夫妻的城鄉居住比重差異,這一數據背后實際可能反映了“單獨”妻子在擁有城市本地戶口方面的明顯優勢。與前述兩類夫妻相比,“雙獨”夫妻的社會經濟優勢非常明顯,說明“雙獨”夫妻群體不僅是在婚人群中早已適用全國性“二孩”政策的特殊少數派,而且在社會經濟地位上存在較強的選擇性,需要區別對待。總之,這些描述性差異說明,直接比較“單獨”和“雙非”兩類夫妻的生育行為可能會引起遺漏變量偏誤,我們需考慮和控制社會經濟差異對生育決策潛在的混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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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孩”政策對目標人群的平均干預效應
通過對一系列微觀社會經濟和人口混淆變量進行非參數匹配,并引入地區固定效應進行回歸調整估計,我們發現2013年“二孩”政策對目標人群“單獨”夫妻生育二孩的概率有明顯的提振作用。由表3可以看出,在引入省級固定效應對各省社會經濟發展和計劃生育政策具體實行情況等地區差異進行系統控制后,模型3識別出了統計意義顯著且實際效應規模可觀的正向干預效應。模型4引入地級市層面2014年人均GDP和房價對省內各地社會經濟發展差異進行進一步控制,而模型5直接采取地級市固定效應對各地一系列可觀測及不可觀測特征進行了最為系統的控制。在這兩個模型估計中,“二孩”政策的干預效應與模型3一致,效應規模甚至略有放大。以模型5為例,“二孩”政策使其目標人群在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間的生育概率提升了1.5個百分點。考慮到表1中觀察到該政策目標人群(已生育一孩的在婚女性)在此期間新生育的概率一共約為5.2%,可大致認為“二孩”政策干預效應實際相當于將其目標二孩生育人群的生育概率提升了40.5%,即0.015/(0.05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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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孩”政策的社會經濟分層化響應模式
首先,我們發現政策主要干預了在城市中居住的目標人群。得益于非參數匹配的方法優勢,在基于特定匹配變量進行分樣本分析時,我們仍可保證各分樣本內的干預組和控制組在其他匹配變量上保持平衡可比。表4匯報了基于夫妻居住地類型的分樣本分析結果,模型設定統一基于表3的模型5,即非參數匹配結合地級市固定效應回歸調整的識別策略。在城市居民中,估計政策效應為23個百分點,明顯高于前述分析中的全人群平均效應。在鄉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兩個分樣本中,估計政策效應不僅規模較小、接近于零,且不存在統計顯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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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有關政策效應的城鄉異質性發現其實不難理解。由表2可以看出,57.2%的“單獨”夫妻居住在城市。適用于城市居民的計劃生育政策較為嚴格,且地方性“特例”政策較少,對潛在生育意愿可能長期存在較強抑制,所以二孩生育意愿相對強烈。在農村地區,部分“單獨”農村夫妻因為“一孩半”特例政策,早已可以實現二孩生育意愿。反觀余下的仍僅生育一孩的“單獨”農村夫妻,尤其是一孩為女孩的部分家庭,可能是在地方“一孩半”政策允許的前提下自主選擇暫緩生育二孩,對全國“單獨二孩”政策的反應相對有限。
基于上述考慮,后續針對家庭在其他社會經濟維度上的異質性響應模式分析中,我們聚焦于在城市居住的夫妻。圖2匯總了基于各社會經濟維度不同取值分別進行分樣本分析的政策效應識別結果。與前述分析相同,這些分析統一采用非參數匹配后進行地級市固定效應回歸調整的識別設定。
總體來看,在前述城鄉差異基礎上,各社會經濟維度的分析結果一致說明,社會經濟地位較高的育齡夫妻更傾向于迅速響應“二孩”政策。二孩生育行為實際受到政策干預的家庭的社會經濟特征畫像主要表現為:(1)妻子具有大學或以上學歷(圖2a);(2)妻子具有本地戶口(圖2b),即更容易全面享受本地社會福利,尤其是家庭支持政策、社會醫療保險和衛生保健資源等;(3)家庭擁有私家車且價值較高(圖2c),反映了家庭較高的經濟條件和消費水平;(4)家庭居住在自有產權的市售住房(圖2d),體現了較高的家庭財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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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與上述社會經濟分層化響應模式一致,我們還發現妻子社保類型可以系統調節政策的干預效應。考慮到部分女性可能因為生育臨時退出勞動力市場并改變參保類型,這個變量并沒有作為“干預前”變量進行匹配,所以在分樣本中干預組和控制組未必可以保證平衡。不過,如果社會經濟差異可以決定家庭對“二孩”政策的異質性響應的邏輯成立,那么這一補充分析應呈現類似的模式。這主要是因為妻子的社保類型可以較好地揭示其職業類型,尤其是就業和收入的穩定性,以及與工作單位相關的生育支持政策及執行力度。從這個角度來看,響應“二孩”政策的集中在兩類家庭:妻子參保城市職工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圖3a),反映了就業和經濟收入的重要性。其他參保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農村幾類養老保險或沒有養老保險的夫妻,并不會對政策產生顯著響應。而在兩類顯著響應的夫妻中,“二孩”政策對參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妻子的效應要遠大于參保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妻子,凸顯了“體制內”工作較為穩定和對家庭及生育更為友好的職業保障特性,可以較好地鼓勵家庭響應生育政策。這些發現也間接佐證了主分析有關社會經濟分層化響應模式的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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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妻子屬于哪些年齡組的家庭更容易響應“二孩”政策呢?年齡分樣本分析發現,響應政策的家庭中妻子主要集中在30~39歲(圖3b)。這也與我國當前較高的初婚和初育年齡的經驗證據相符,而且該年齡組也是個人職業上升、家庭財富積累和健康生育年齡等多方面因素較優結合的年齡組,與直覺較為相符,也說明本研究的效應識別策略可能較為合理。
(四)性別偏好會影響家庭響應“二孩”政策嗎?
已有研究證實男孩偏好會影響東亞尤其是我國傳統及當代的生育行為,塑造特定的子女數量和性別構成(Lee et al., 1994; Lee & Wang, 1999; Poston, 2002; Das Gupta et al., 2003; Dong et al., 2017)。那么“二孩”政策的干預效應是否會因其目標夫妻的一孩性別及其偏好而產生系統性差異呢?我們發現,一孩性別并不會顯著造成目標夫妻人群對“二孩”政策產生差異性生育響應行為(圖3c)。近期有關我國代際流動趨勢的部分新研究顯示,城鎮家庭長期以來不存在明顯性別偏好(Xie et al., 2022)。考慮到“單獨”夫妻多居住在城市,這個發現也呼應了這一現實特征。所以,夫妻對“二孩”政策的異質性響應模式并非受到性別偏好習俗的顯著影響,而是主要源于社會經濟差異的塑造。
(五)穩健性檢驗
本研究還針對上述主要發現進行了三類穩健性檢驗。首先,以早已被全國政策允許生育二孩的“雙獨”夫妻作為對照組,再次采用與主分析相同的實證策略識別生育政策調整對目標人群“單獨”夫妻的平均干預效應,仍可識別出“二孩”政策的正向平均效應,并且發現估計系數與主分析基本相似。第二,考慮主分析聚焦城市居民的異質性政策響應模式,再次以包含城市、鄉鎮和農村居民的所有“單獨”和“雙非”夫妻重復分析,仍可發現一致的異質性響應模式。第三,再次以“雙獨”夫妻作為對照組重復異質性模式分析,盡管少數分樣本估計值受限于“雙獨”夫妻數量較少而置信區間增大,但整體上仍可識別出相似的異質性政策響應模式。此外,第二、三類穩健性檢驗也進行了基于妻子社保、年齡和一孩性別的異質性補充分析且結果相似。
五、結論和討論
本文利用2015年小普查微觀數據樣本,系統驗證了2013年我國旨在放松“獨生子女”生育限制的“單獨二孩”政策對目標育齡人群的生育行為有積極促進作用。但是,哪些夫妻響應了政策進行二孩生育,則呈現系統的異質性模式。基于非參數匹配,結合回歸調整的干預作用識別策略,多方面實證證據一致說明,家庭的社會經濟地位差異塑造了其對“二孩”政策的分層化響應模式。妻子具有本地戶口和高等教育、擁有高價值私家車和居住在自有產權市售住房的城市家庭,更容易較快地響應政策調整而生育二孩。
針對上述基于家庭社會經濟差異的生育政策異質性響應模式的主要發現,部分補充分析或可幫助我們更全面地判斷政策效應的社會意涵。本文發現,“二孩”政策的效應在妻子擁有城鎮職工保險或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兩種社保類型的家庭中受到正向調節,佐證了社會經濟差異對政策響應異質性的塑造作用,尤其揭示了積極穩定的職業收入預期和家庭支持政策可能促進生育政策的影響。此外,響應政策生育二孩的主要集中在妻子在30~39歲的家庭。而且,盡管部分家庭可能存在男孩偏好,但一孩性別對政策目標人群生育二孩的決策影響有限,說明當前育齡目標人群中“二孩”政策的干預效應可能獨立于傳統性別偏好,兩者并未產生顯著加劇出生性別比失衡的互動效應。
此外,本研究有三處局限有待未來數據積累和研究加以完善。首先,本研究主要關注的是“單獨二孩”政策的短期影響。從2013年底的“單獨二孩”到2015年底的“全面二孩”政策,我國生育政策調整較為迅速,導致僅有較短的實證觀察期來識別政策效應。當然,如前文所述,“全面二孩”政策及后續的“三孩”政策可能都因生育政策調整方向明確以及公眾普遍預期而使相關研究分析存在潛在的內生性挑戰,本研究對“單獨二孩”政策短期效應的識別仍應是較為可靠的,對我們系統理解“二孩”政策影響、補充現有文獻缺失有較大的學術意義。而且,本研究的貢獻主要在于關注社會經濟差異帶來的異質性政策響應模式,而非政策效應具體大小,未有證據表明這種分層化響應模式不適用于理解其他生育政策調整的效應異質性。目前來看,由于后續生育政策調整較為密集且政策覆蓋范圍擴大至全體夫妻,對“單獨二孩”政策的長期影響以及后續生育政策調整的平均效應和異質性響應模式的識別,都面臨更大的數據限制和實證困難。一方面,即使未來有更大規模的細致追蹤數據,對于“單獨二孩”政策長期效應的識別也很難剝離后續政策對“單獨”夫妻生育行為的混淆;另一方面,對于其他后續政策調整效果的分析,由于“單獨”和“雙非”夫妻在2013—2015年接連受到政策調整影響,而且生育行為存在時間滯后性,導致缺乏相對穩定的實證對照組。就此而言,有待學界同仁在未來研究中共同努力,收集和開放更多數據、探索針對性的識別策略。
其次,雖然本研究使用的2015年小普查微觀抽樣調查數據具有諸多其他數據不可替代的優點,最適合回答本研究相關問題,但其橫截面數據的固有特性也給識別政策效應帶來了一定的挑戰。現有的社會調查追蹤數據規模有限,在交叉劃分具體社會經濟特征和夫妻獨生子女狀態的亞組后,無法為異質性響應模式分析提供足夠的樣本量;而2015年小普查數據僅包括近一年新生育行為和育齡婦女已生育子女數的信息,因沒有官方母子關系匹配,我們無法全面確定所有育齡婦女一年前已生育子女的出生年份等生育史信息,導致不能重構數據進行政策調整前后各年份生育行為的精準比較。所以我們只能采取非參數匹配和加權回歸調整,盡力嘗試利用在重要的個體特征和社會環境層面均可比的“雙非”夫妻來構建“單獨”夫妻在無政策影響下的生育行為反事實。雖然主分析因數據限制未直接對比政策前后各夫妻類別的差異變化,但是由附錄表5有關所有15~44歲在婚婦女的描述性統計結果可知,“單獨”夫妻截至2015年11月的平均已生育子女數僅為“雙非”夫妻的2/3,而2014—2015年有新生育的概率約為“雙非”夫妻的2倍。在二孩生育風險的人群中,如表1所示,“單獨”夫妻在2014—2015年同樣有最高的新生育概率。所以,考慮到“雙非”夫妻群體在政策前后生育行為較為穩定且尚未受到計劃生育政策調整影響,兩組間生育行為差異方向的反轉已揭示“單獨”夫妻以往生育行為模式可能在近一年內發生了顯著轉變,如果未來數據允許我們對“單獨”夫妻進行政策前后時段精準對比分析,很可能發現相似生育行為轉變模式。
第三,受限于數據,本研究同樣需對部分變量進行一些理論上相對合理的取舍和假設。匹配協變量中絕大部分明顯為“干預前”變量,如妻子的年齡、教育、戶口、一孩性別等。至于當前住房產權類型和私家車價值兩個變量,盡管觀測時點在政策調整和二孩生育行為之后,但我們認為可以較合理地假定這兩個變量與家庭高值耐用品有關,主要測量的是家庭長期社會經濟地位而非近一年內的劇烈變化。中國家庭不僅對于購買房子和車子較為審慎,更普遍關心新房、新車中甲醛等污染物對孕婦和嬰幼兒的不良影響,所以在生育前后兩年內(大致對應本研究的觀察期)更換新房新車的概率可能較小。所以,將這兩個變量作為“干預前”變量進行匹配應該是較為可行的。當然,同樣由于納入“干預后”協變量可能導致估計偏誤風險,本研究并未對夫妻職業等可能因二孩生育發生迅速改變的協變量進行匹配控制。不過,我們通過對社保參保類別的調節作用的補充分析間接表明不同職業特征人群的政策響應異質性模式可能與主分析其他社會經濟維度的異質性模式具有一致的社會分層化特征。此外,家庭同住成員結構同樣可能因生育而改變,所以未被納入匹配。不過,考慮雙方父母等家庭成員同住并幫扶照料新生兒的可能性應在“雙獨”“單獨”和“雙非”三類夫妻間存在顯著差異,但以“雙非”為對照組的主分析和以“雙獨”為對照組的穩健性檢驗分析結果相似,可大致推斷家庭成員同住與否對政策效應尤其是社會分層化響應模式的影響可能也較為有限。這些數據限制下相對合理的假設和推斷有待未來數據允許時進一步確證。
總之,本研究的一系列發現說明,有關生育、養育、教育等方面經濟成本的“生育效用”考慮已經成為當前我國家庭生育決策的重要約束條件。基于此,也就不難理解為何我國實際生育水平在計劃生育政策調整后低于基于普遍的高生育意愿的樂觀預期。出于自身社會經濟條件的考慮,當下我國積極響應生育政策調整、實現多孩生育意愿的可能多為“生得起、養得起”的家庭。“單獨二孩”政策實施后,“全面二孩”政策的目標人群實際上僅剩下“雙非”夫妻,而且是在部分省份農村地區“一孩半”特例政策覆蓋范圍外的一孩夫妻。本文的描述性統計顯示,“雙非”夫妻不僅是我國夫妻的主要構成部分,其社會經濟地位也相對較差。所以,本研究發現的社會分層化響應模式一定意義上也有助于理解“全面二孩”政策后較弱的二孩生育響應現象。
家庭對生育政策調整的社會經濟分層化響應模式凸顯了人口可持續發展與共同富裕之間的底層互動邏輯。我國近年來呈現婚姻同質性匹配程度提高、代際流動減緩等趨勢,深刻影響著家庭間社會經濟差異的變化態勢(Xie et al., 2022; Dong & Xie, 2023)。學界和政策制定者們也逐漸放棄分歧、形成共識,重視家庭社會經濟條件對生育的限制作用。發展0~3歲托育服務和“雙減”等一系列人口和教育方面的政策已體現出較為一致的社會治理導向。未來或需進一步結合科學、及時的政策效應預判和評估,重視目標人群對宏觀政策的微觀異質性響應模式及其塑造機制,提升政策設計的針對性和系統性。在建立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和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的同時,也需與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邁向共同富裕的政策相統籌,關注不同家庭的差異化需求,將社會經濟發展紅利更有效地轉化為更多家庭實現生育意愿和教育愿景的堅實基礎。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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