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查南先生與原沛女士系夫妻關系,尚未離婚,查南婚內出軌第三者曉山女士,并且贈與曉山大量資金,為曉山購買很多奢侈品,現原沛起訴曉山歸還查南贈與曉山的夫妻共同財產,那么訴訟中可能會面臨如下問題:
一、查南是否要列為共同被告?
曉山肯定作為被告,一般也要將查南列為共同被告,以贈與合同糾紛起訴,如果原沛暫時不想把查南列為共同被告,也可以列為第三人,以不當得利糾紛訴訟,可以先嘗試一下,不過現在很多地方的立案庭要求必須將查南列為共同被告起訴,以贈與合同糾紛立案,所以這個要跟起訴的原沛說清楚,同時我也遇到過在開庭的過程中,查南沒有到庭,法官說為了便于本案處理,原沛先撤回對查南的起訴,只將曉山作為被告。
二、如果在訴訟過程中,曉山將查南贈與她的錢款返還給查南,法院還會判決曉山返還款項給原沛嗎?
在司法實踐中,這塊兒的爭議也比較大。
有的法官會判決至少稍微大額的轉賬及特殊意義的轉賬全部返還。理由是:曉山在訴訟期間,轉給查南款項的行為,明顯系查南和曉山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原沛合法權益的行為,且具有明顯對抗起訴的目的,從本案整個訴訟過程來看,查南與第三者曉山已經串通一氣,兩者訴訟利益已經高度統一,如果認可曉山歸還查南錢款的行為,那么會造成今后只要出軌一方與第三者惡意串通,那原配將無法追回任何夫妻共同財產,畢竟第三者將款項返還出軌一方后,出軌一方完全可以再次將款項擅自贈與第三者,而此時原配如果要主張權利,又需要再次提起訴訟,如此原配將會陷入無窮無盡的訴訟,這種行為不利于原配實際取得共同財產,不應當認可,不應當在原沛主張的款項中扣除,如被認可,也無異于為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一方通過贈與婚外第三者款項的方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提供可乘之機,不利于倡導夫妻之間相互忠誠的價值取向。
也有的法官會判決曉山已經返還給查男的款項不用再返還給原沛。理由是:查南在與原沛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曉山,該行為侵犯了原沛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的合法權益,亦有悖于公序良俗,故其相應贈與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曉山應當返還受贈的涉案財產。上述財產系查南與原沛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有財產,且由查南贈予,故曉山返還查南上述錢款應視為其返還原沛與查南夫妻共有財產。上述款項返還后,由原沛與查南另行通過協商或訴訟等途徑予以分割。
三、如果曉山答辯說自己不是知三當三,自己也是受害者
是查南騙她說自己離異才跟查南在一起的,并且與查南同居過,查南給她轉的錢大部分用于雙方日常生活開銷了,曉山也給查南點外賣、買衣服,法院會酌情判決按照比例(例如三七分,曉山返還贈與金額的70%)返還款項給原沛嗎?
在司法實踐中,這塊兒也有爭議,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基于具體案件及證據進行判決。
如果曉山提供了確鑿的證據證明自己的確被騙了,例如提供查南提供給她的離婚證(當然系查南偽造的)等,也會有如下兩種不同的判法:
有的法院會酌情判決曉山按照比例返還款項,該比例也不會太低,法院可能會在70%—90%之間判決曉山返還。理由是,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查南在與原沛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曉山戀愛、同居,并陸續(xù)向其轉賬大量錢款,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原沛的財產權益,系無權處分,且明顯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原則,故查南與曉山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對于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關于曉山應返還的金額,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查南的個人消費合理范圍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曉山返還原沛XX元。
也有的法院判決應全部返還,而不應返還部分。理由是: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大額財產時,需雙方協商一致。若配偶單方向第三者贈與財產,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開支,該行為因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權、違反了公序良俗而無效,原配可主張第三者全額返還,并且評價贈與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是對出軌方贈與之行為進行評價,并不以第三者是否知悉其屬于第三者作為界定標準。贈與婚外第三者財產行為被認定無效后,受贈人應當返還全部贈與財產,不能在返還財產中徑行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贈與行為被認定無效后,受贈人取得贈與財產已無合法依據,應當全部返還。同時,在贈與人和其配偶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形下,夫妻一方贈與第三者的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返還贈與財產應恢復至原來的夫妻共同共有狀態(tài),以維護共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在非過錯方起訴婚外第三者返還財產案件中,如果夫妻雙方均未提出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部分返還贈與財產的,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徑行分割,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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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張成倩
家理(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張成倩
張律師法學及化學專業(yè)雙學士,執(zhí)業(yè)以來辦理案件超過300件,案件類型以婚姻家事為主,其他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均有涉獵,包括但不限于離婚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贈與合同糾紛、繼承糾紛、分家析產糾紛,以及涉及刑事案件的家事糾紛等。多次辦理標的額巨大及涉外案件,累計為1000余位當事人提供過法律服務。與團隊成員一起,擔任過政府部門及23家企業(yè)的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能力和工作態(tài)度深受客戶認可,收到多位客戶贈送的錦旗和鮮花。
具備良好的邏輯思維能力,善于臨場應變,庭審實踐經驗豐富,注重細節(jié),善傾聽,有耐心和韌性,工作講究高質高效,能夠迅速理清案件脈絡,精準把握案件切入點及歸納爭議焦點,為當事人提供優(yōu)質的解決方案。對研究專業(yè)知識及案例有濃厚興趣,有法律信仰和擔當,實實在在為當事人服務,力爭做到每個案件都對得起當事人的信任,不負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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