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中零星地塊的立法實現路徑與制度創新
城市更新作為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在存量規劃時代具有重要意義。零星地塊作為城市更新中的特殊類型,具有分布散、面積小、權屬復雜等特點,其開發改造需要特殊的立法設計與制度安排。本文將從零星地塊的立法定位、規劃整合、實施機制、權益平衡及配套政策五個維度,系統分析城市更新中零星地塊的立法實現路徑,并結合上海、南寧等地的實踐經驗,探討如何通過立法創新破解零星地塊開發難題,為完善城市更新法律體系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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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地塊在城市更新立法中的定位與挑戰
零星地塊通常指在城市建成區內散布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小規模未利用或低效利用土地,這些地塊因面積狹小或形狀不規則而難以獨立開發。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進入"下半場",如何通過立法手段激活這些"城市碎片"成為提升土地集約利用水平的關鍵議題。從立法層面界定零星地塊并明確其法律地位,是構建城市更新制度體系的基礎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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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各地對零星地塊的立法定義存在一定差異,但核心要素基本一致。《南寧市"零星地塊"協議出讓管理辦法》將其納入規范性文件管理范疇,而自然資源部2023年《關于開展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的通知》則從功能角度將其描述為"難以獨立開發的零星地塊",并允許與相鄰產業地塊整合開發。上海市在《城市更新條例》實施后制定的配套細則中,進一步將零星更新項目定義為"基于物業權利人的意愿,由物業權利人等各類市場主體根據規劃和相關規定實施"的更新類型。這些定義反映了零星地塊在立法中的三個基本屬性:規模零散性(單宗面積通常不超過3畝)、開發依附性(需與相鄰地塊整合)和權屬復雜性(涉及多方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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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地塊立法面臨多重挑戰:一是產權碎片化導致整合難度大,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混雜;二是規劃適配性要求高,需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預留彈性;三是利益平衡機制不完善,權利主體訴求多樣;四是審批程序復雜,涉及規劃調整、土地供應等多環節。針對這些挑戰,立法需要構建從地塊認定、規劃整合到實施保障的全鏈條制度框架,為不同類型的零星地塊更新提供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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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統籌與土地整合的立法創新
零星地塊的有效利用首先依賴于規劃層面的統籌安排和創新設計。傳統規劃管理模式下,零星地塊因達不到獨立開發門檻常被閑置或低效利用,而現代城市更新立法正通過多種機制打破這一困境。
彈性規劃機制是破解零星地塊規劃適配難題的關鍵。自然資源部171號文明確提出,對難以獨立開發的零星地塊,“可與相鄰產業地塊一并出具規劃條件,整體供應給相鄰產業項目用于增資擴產”。這種方法突破了宗地界限,允許在規劃條件中"捆綁"處理零星地塊與主體地塊,為整合開發提供制度通道。上海市在《城市更新規劃土地實施細則》中進一步細化了這種"規劃打包"模式,通過容積率獎勵、功能混合等激勵措施,鼓勵市場主體主動整合周邊零星地塊。
土地整合政策方面,各地立法探索了多樣化的路徑。南寧市采用"協議出讓"方式處理零星地塊,簡化了土地供應程序;而自然資源部則創新性提出"憑證置換"機制,允許"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按照面積相近或價值相當、雙方自愿原則進行置換"。這種產權置換制度為不同性質土地間的整合提供了法律依據,特別適用于城鄉結合部等權屬復雜區域的零星地塊更新。
規模控制標準也是立法需要明確的重要問題。相關政策規定,零星地塊"原則上單宗面積不超過3畝,累計不超過再開發項目用地總面積的10%",但同時也預留了例外條款,“經論證確實無法單獨開發的可適當放寬限制”。這種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規定,既防止了零星地塊無序擴張,又為特殊情形下的合理變通提供了空間。立法實踐中,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具體標準和操作流程。
多元實施機制與主體權益保障
零星地塊更新的有效實施需要建立多元化的推進機制,并在立法中妥善平衡各方主體權益。與大規模城市更新項目不同,零星地塊更新通常難以采用政府主導的單一模式,而需要更多依靠市場力量和社會參與。
市場主體主導機制日益受到立法重視。上海市將"零星更新項目"明確定義為"基于物業權利人的意愿,由物業權利人等各類市場主體"實施的更新類型。這種自下而上的更新模式強調產權人的自主決策權,政府主要發揮規劃引導和政策支持作用。立法通過明確實施主體資格和權利義務,為市場主體參與零星地塊更新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激發市場活力。
協議實施機制是協調多方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南寧市"零星地塊"協議出讓管理辦法》專門規范了通過協議方式出讓零星地塊的程序和條件。協議機制強調平等協商和意思自治,特別適用于權屬關系復雜、難以通過強制手段整合的零星地塊更新。立法實踐中,需要進一步細化協議達成的程序規則、內容要求和爭議解決機制,確保協議過程的公平、透明和高效。
權益保障與利益分配是零星地塊立法的核心問題。一方面,立法需要保護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如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強調更新必須"基于物業權利人的意愿";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合理的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平衡公共利益、開發商利益和原權利人利益。自然資源部提出的"價值相當"置換原則,為產權調整中的利益平衡提供了重要參考。立法還可引入第三方評估、公開聽證等程序性規定,確保利益分配的公正性。
針對不同更新情形,立法應設計差異化的實施路徑:對于與主體項目緊密關聯的零星地塊,可采用"整體供應"方式;對于權屬相對獨立的零星地塊,可適用簡化版的更新程序;對于歷史遺留問題復雜的零星地塊,則可設立專門的協調解決機制。通過多層次制度設計,滿足不同類型零星地塊更新的需求。
配套政策與程序優化
零星地塊更新的順利推進離不開配套政策支持和程序優化。立法不僅需要確立基本規則,還需構建促進更新的政策工具箱和高效便捷的管理流程。
激勵性政策是推動零星地塊更新的重要杠桿。容積率獎勵是各地普遍采用的政策工具,允許開發主體在整合零星地塊后獲得一定的容積率補償。此外,還可包括稅費減免、地價優惠、功能混合許可等激勵措施。上海市在《城市更新規劃土地實施細則》中系統集成了各類激勵政策,形成"政策包"效應。立法可將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為法律制度,提高其穩定性和權威性。
審批程序簡化對零星地塊更新尤為關鍵。傳統用地審批流程復雜、周期長,與零星地塊更新"小而快"的特點不相適應。立法應推動建立"綠色通道",整合規劃許可、用地審批、建設管理等環節,推行并聯審批和限時辦結制度。對于特定類型的零星地塊更新,還可探索備案制、告知承諾制等更為靈活的管理方式。南寧市通過專門《辦法》規范零星地塊協議出讓程序,體現了程序優化的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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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規范制定有助于提高零星地塊更新的質量和效率。立法可授權相關部門制定零星地塊認定的技術標準、整合開發的設計規范、價值評估的方法準則等配套標準,為實踐操作提供統一依據。特別是對于"面積相近或價值相當"的置換原則,需要進一步細化操作標準,避免自由裁量權過大導致的執行偏差。
試點容錯機制也是立法應考慮的重要內容。自然資源部171號文明確將零星地塊改革納入"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范圍,鼓勵地方探索創新。立法可建立容錯免責條款,允許試點地區在程序簡化、政策突破等方面進行嘗試,為全國性制度完善積累經驗。同時建立試點評估和動態調整機制,確保改革風險可控。
立法趨勢與制度展望
從國內外實踐看,城市更新中的零星地塊立法呈現若干明顯趨勢,未來制度發展需要順應這些趨勢,不斷完善相關法律體系。
專項立法與綜合立法相結合是值得關注的方向。目前零星地塊規定散見于各類法規政策中,如《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作為綜合立法包含原則性規定,而《南寧市"零星地塊"協議出讓管理辦法》則是專門規范。未來立法可考慮在綜合性城市更新法規中設立零星地塊專章,同時鼓勵地方制定專門規章或實施細則,形成多層次法律體系。
產權制度創新將進一步深化。零星地塊更新的核心障礙是產權碎片化,未來立法需在現有"憑證置換"基礎上,探索更多產權整合工具,如共有產權、時序產權、空間權分割等靈活多樣的產權安排。特別是要破解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的制度壁壘,建立統一的產權流轉市場。
數字化治理工具的應用將為零星地塊更新提供技術支持。通過城市信息模型(CIM)、地理信息系統(GIS)等技術,建立零星地塊數據庫和動態監測系統,實現地塊識別、規劃整合、項目監管的全流程數字化管理。立法應鼓勵技術創新,同時規范數據采集、共享和使用行為。
從更長遠看,零星地塊立法應放在城市治理現代化的背景下考量。2022年12月上海市制定的《城市更新規劃土地實施細則》體現了從"管理"向"治理"的轉變趨勢,強調多元主體合作共治。未來立法應進一步強化社區參與、公眾協商等治理機制,使零星地塊更新不僅改善物質環境,也促進社會資本積累和社區活力提升。
綜上所述,城市更新中零星地塊的立法實現需要系統構建從規劃整合、實施機制到配套政策的制度體系,在法治軌道上激活這些"城市邊角料"的價值。通過立法創新破解土地碎片化難題,對于提高城市土地集約利用水平、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未來立法應進一步強化問題導向和創新思維,為零星地塊更新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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