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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酒店營銷經理離職,竟被公司起訴要求償還客戶掛賬?一紙“擔保協議”是否有效?用人單位能否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員工?今天我們關注一起發生在龍門縣的案件,看法律如何捍衛公平正義。
2021年,90后徐某來到位于龍門縣的一家酒店應聘營銷經理一職,這個崗位的主要任務是拓展客人、簽訂銷售協議、客人到店時銜接客人以及向客戶進行追賬。很快,徐某便憑借自身能力通過面試與考核,順利入職。但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時,酒店方面卻提出了一個特殊要求,需要徐某同時簽署一份附加的擔保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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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門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 李欣桓: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一個擔保協議,擔保協議的內容就是勞動者需對她在職期間名下客戶的掛賬承擔清償責任。
由于營銷工作的特殊性,徐某在開發客戶的過程中常常需要允許對方以掛賬的方式進行消費,酒店為了最大限度降低經營風險,堅持要求徐某簽署該擔保協議。協議條款包括:徐某需在客戶掛賬后的45天內收齊相應欠款,其擔保總額不得超過個人工資總和,離職時必須結清所有由其負責的客戶欠款。盡管覺得條款苛刻,然而徐某出于就業需要,最終還是妥協,簽字同意了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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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門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 李欣桓:在勞動者工作兩年期間,她開拓了很多客戶,用人單位也允許銷售經理開拓客戶之后,客戶以掛單的形式,將消費的款項掛至她的房號,然后再統一進行收取。
在兩年的工作過程中,徐某積極拓展客戶,許多企業客戶以掛賬形式消費,賬款均記于其名下。酒店方面也默認該操作模式,并未對掛賬流程提出異議。然而當徐某于2023年提出辭職并辦理交接時,酒店財務核查其名下客戶賬款,發現仍有部分未收回,于是拒絕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并訴至法院要求徐某個人承擔所有欠款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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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門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 李欣桓: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清償責任,實際上是一個不平等的協議。我們所說的擔保,是基于自愿公平的原則下才簽訂的,那對于用人單位未能及時收回的賬款,應該由用人單位去對接、去收取。而勞動者在離職前,也已經將未清償的客戶信息、金額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應該把清償的責任推卸到勞動者身上,加重了勞動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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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認定,該擔保協議是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地位并不對等的情況下簽訂,酒店憑借管理地位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違背了公平自愿原則。最終,法院判決駁回酒店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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