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系某幼兒園大班的孩子,某天幼兒園舞蹈課的自由活動時多次自行下腰,對身體造成了損傷。但老師在此過程中卻不在活動室,而且呆在了休息室。請問幼兒園對劉某的受傷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也迪律師解答
本案中,劉某事發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幼兒園依法應當承擔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舉證責任。幼兒園未及時制止劉某的危險行為,存在過錯。下腰動作相比與其他舞蹈動作,具有較高的風險,在練習過程中需要專業的指導與保護。兒童核心肌群力量和脊柱穩定性較弱,在練習下腰動作時更易發生損傷,這是兒童傷者自身的特殊因素和固有風險。幼兒園作為幼兒教育機構,對于幼兒下腰動作危險性的注意義務應高于一般社會公眾。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之規定,即使下腰不是幼兒園安排的教學內容,也應當及時制止這一危險行為,但幼兒園放任劉某在無人指導與保護的狀態下長時間做下腰動作,存在過錯,故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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