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小國和李小利是對夫妻,他們與孫某靜之間的經濟糾紛,歷經28年,經過多級法院多次審理和判決,執行過程中狀況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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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1997年一審法院的第40號原始判決書)
14年訴訟路 終審落槌
1995年孫小國、李小利夫妻和孫某靜合伙做面粉生意,孫某靜曾是河南省焦作市武陟縣城關萬花面粉廠法定代表人。1997年兩方終止合作,同時也產生了財務糾紛。1997年,孫某靜將孫小國、李小利夫婦訴至武陟縣人民法院。同年武陟縣人民法院作出第40號判決,判定孫小國夫婦需付給原告孫某靜87600元欠款及35000元利息,總共是12.26萬元。孫小國夫婦說本金是對的可這利息是不是太多了。而讓孫小國夫婦更難以接受的是,在案件的審理期間,孫某靜和武陟縣法院扣押了部分物品和存單及現金。其中,麥子、粉碎機、電動機、三輪車是孫某靜扣下的,現金存單、摩托羅拉手機、自行車、摩托車等是法院執行時扣下的。這些物品和現金按照當時的市價加一起有近8萬的價值。可并沒有對債務進行抵扣也沒有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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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孫小國夫婦提出了上訴,針對該判決,焦作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遂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原判決執行,指令武陟縣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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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檢察院的抗訴書)
1998年7月28日,武陟縣人民法院再審后維持了原判。孫小國夫婦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于1998年12月28日仍維持原判。此后 ,孫小國夫婦多次申請再審和申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也曾指令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最終在2011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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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
終審判決卻難解執行死結
武陟縣人民法院對孫小國夫婦的執行是從1997年底開始的。判決生效后,孫小國夫婦未履行判決內容。孫小國夫婦認為,被扣押和執行的現金及物品的價值已超過法院判決的數額。當時的摩托羅拉手機和光陽摩托車是絕絕對對的奢侈品,法院執行部門劃扣的現金沒有給自己算賬。被法院扣押的財產既沒退給自己,也沒有通過拍賣沖抵債務。被孫某靜扣押的物品沒有抵扣欠款,也沒有退還給自己。那自己也不能認下這窩囊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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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法院執行時扣押手機和自行車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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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孫某靜從法院領到執行款的收條)
司法執行:這對夫妻被多次拘留并判刑
1997年至2008期間,武陟縣人民法院以孫小國夫婦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為由,分別對李小利拘留了兩次,對孫小國被拘留了五次。2008年5月27日,李小利被武陟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刑六個月;2019年5月31日,孫小國以同一罪名被武陟縣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兩個月。
2020年11月24日,武陟縣人民檢察院向武陟縣人民法院發出了武檢民(行)執監【2019】41082300006號檢察建議書,但具體內容無法獲知。據悉,孫小國夫婦服刑期滿后,仍然對法院判決和執行存有異議,并不斷向相關部門反映。(記者 思遠)
北極海新聞“拍案說法”律師觀點: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于曉荷律師表示:當事人稱被扣押財物遠超判決數額,且部分物品(如光陽摩托車)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應嚴格限于標的范圍,超標的查封、扣押或處置不當均屬違法。法院需對執行財物的清單、評估、處置記錄進行核查并依法計算執行標的額,若確有超執行或保管失職的情形,當事人有權主張抵扣欠款或追究責任。另外,多次拘留與兩次判刑雖符合“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追責邏輯,但前提是判決基礎無瑕疵且執行行為合法。若當事人能證明欠款事實不成立或已通過被扣押財物履行義務,相關追責可能涉嫌程序違法。
來源:北極海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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