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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獲的貨品 圖片來源:海關發布
來函咨詢:
當事人涉嫌一起低報價格走私普通貨物案,案件定性爭議很大,海關采用的計稅價格遠遠高于真實采購價格。案件目前已經起訴到法院了,快要排期開庭了。現在境外的合作方愿意提供證明文件,證實采購價格沒有海關認定的那么高。請問這些境外的文件需要通過什么方式向法庭提交呢?
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的,該證據材料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中央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但我國與該國之間有互免認證協定的除外。
2、另外,2023年3月8日,中國加入《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該《公約》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國生效實施。2023年11月7日起,境外(締約國)公文書送中國內地使用,只需辦理該國附加證明書(Apostille 海牙認證),無需辦理該國和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的領事認證。如所在國是《公約》成員國,辦理海牙認證即可。
3、換言之,走私刑事案件的境外證據,如果來自《公約》成員國,只需要辦理海牙認證;如果來自非《公約》成員國,則應當三個步驟完成一個公證、兩個認證:“ 1)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2)所在國中央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3)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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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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