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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農作物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是常見的矛盾焦點。近期,某地村民稱自家核桃樹被毀卻被告知因“搶栽”不予賠償,而村委會則出示證據稱“6年前就不讓種了”。這一爭議典型地反映了政策執行、農民利益與法律認定之間的復雜關系。
一、 “搶栽搶種”的認定與法律后果
1、什么是“搶栽搶種”?
“搶栽搶種”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而是在征地實踐中形成的俗稱。它通常指在征地項目啟動或明確告知即將啟動后,被征地人為騙取高額補償款,違反規定突擊種植、養殖或建設的行為。
2、法律后果: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及各地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精神,對于“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補償。其法理在于,這種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意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加重國家財政負擔。
二、 “6年前就不讓種了”的通知的法律效力分析
村委會提出的“6年前已禁止種植”是本案的關鍵。這一主張的法律效力取決于以下幾個層面:
1、通知的合法性:
村委會是否有權發布此類“禁種通知”?如果該區域已被納入長期規劃控制范圍,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授權村委會進行管控,則該通知具有政策依據。
通知是否履行了正式、公開的告知程序?例如,是否通過村民大會、村務公開欄、書面送達等方式讓全體村民周知。程序正當是認定其效力的重要前提。
2、通知的性質:
該通知是建議性的還是強制性的?是否有相應的后續監管和處罰措施?如果6年來村委會并未對種植行為進行實質性的制止和清理,可能會被認為默許了種植行為,從而削弱該通知的效力。
三、 核心爭議:6年前的禁種通知能否直接導致今日“不予補償”?
這是雙方最根本的分歧點。
- 村委會的邏輯:6年前已發布禁種通知,村民此后的一切種植行為均屬違規,因此屬于“搶栽”,依據政策不予賠償。
- 村民的可能主張:種植行為發生在多年前,當時征地項目并未啟動,不屬于“征地消息明確后”的突擊搶種。且樹木已成材,具有實際價值,簡單粗暴地毀損且不予任何補償,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客觀分析:
1、時間點是關鍵:“搶栽搶種”的核心是針對“征地消息明確后”的行為。如果村民的核桃樹是在6年禁種通知后、但本次具體征地項目啟動前很多年就種下的,嚴格來說,它可能不屬于針對本次征地的“搶栽”,而是違反村內規定的“違規種植”。
2、“違規種植”不等于“一律無補償”:雖然村民的種植行為可能違反了村規民約或行政管理規定,但其核桃樹作為有價值的財產被毀損,完全不予補償在法律上可能存在爭議。一刀切地認定為“搶栽”并拒賠,做法略顯簡單粗暴。
3、補償與處罰應區分:村民違規種植,村委會可以依據規定對其進行教育或處罰。但在征地補償時,對于已實際生長多年的林木,其補償問題應更為慎重。實踐中,有時會采取扣除相關罰款后,對林木本身價值進行適當補償的折中方式。
四、 給村民的維權建議
若面臨類似情況,村民應保持理性,通過合法途徑維權:
1、核實信息:
- 核實征地項目的正式批準時間,確定自己的種植行為是否發生在項目啟動之后。
- 要求村委會出示“6年前禁種”的正式文件原件,并了解該文件的制定背景和依據。
2、收集證據:
- 對被毀的核桃樹進行拍照、錄像,記錄樹齡、規格。
- 尋找能證明樹木已種植多年的證據,如購買樹苗的收據、往年打理果園的照片、鄰居證言等。
- 保留與村委會溝通的全部記錄。
3、理性溝通與申訴:
- 首先與村委會和鄉鎮政府進行溝通,陳述事實,表明樹木并非為本次征地而搶種,請求酌情處理。
- 如果溝通無效,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對補償認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4、司法救濟:
- 如果行政途徑無法解決,最終可通過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毀樹行為違法并要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總結而言,“6年前就不讓種了”并不能直接等同于“現在就可以無償毀壞”。此事的核心在于區分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與征地補償的民事權益。村委會和管理部門應依法依規、文明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避免采取簡單粗暴的方式;村民也應了解政策,通過合法渠道理性表達訴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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