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陪家人游西湖,獨自在石凳歇腳時后仰摔倒,術后因并發癥離世,家屬以石凳無靠背、景區未盡保障義務為由索賠77萬,后減至28萬。景區辯稱設施合規且及時施救,家屬未盡監護責任。法院最終駁回全部訴求,這場爭議背后,藏著公共場所責任認定的關鍵法律邏輯,值得每個人看懂。
一、悲劇始末:十米外的石凳,成了最后的遺憾
2024年3月的一個晴天,72歲的施玉芳老人跟著兒子小金等家人逛西湖,一家人本來挺開心,可到了一個收費景點,麻煩來了。售票處排著長隊,家人讓體力不支的老人在旁邊休息,自己先去排隊買票。
老人走到十米外的石凳坐下,這石凳40厘米高,沒靠背,旁邊就是河道,但河岸有1米高的石護欄。誰也沒想到,監控里突然出現揪心一幕:老人剛坐下稍稍后仰,就重心不穩摔了下去。
景區保安3分鐘就趕到了,趕緊幫著家屬送老人去醫院,診斷是頸椎骨折,當天就做了手術,光這一次住院就花了6.2萬。可老人本身有高血壓、心臟病,術后并發癥接二連三,多臟器功能衰竭、心肌梗死全來了,輾轉幾家醫院,前前后后花了35.7萬醫療費和護理費。當年11月,老人還是因呼吸衰竭走了。
轉年1月,小金把景區告上法庭,一開始要賠77萬,庭審時降到28萬。他覺得,景區石凳沒靠背、沒防護、沒警示,才導致老人出事,這是景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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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拆解:景區不是“萬能保險人”,責任邊界在這
這事兒核心爭議就是:景區到底有沒有責任?很多人覺得“收了門票就得全包”,但法律里的“安全保障義務”可不是無限的,這三點必須搞懂。
1. 安全保障義務不是“無縫防護”
《民法典》第1198條明確,公共場所管理者要盡安全保障義務,但法院強調,這義務得在“合理限度”內,不能苛求景區把所有地方都做成“防摔堡壘”。
法官去現場查過,石凳40厘米高符合公共場所的一般標準,臨水的地方已經裝了1米高的護欄,既能擋著危險,也能提醒人注意。在普通游步道旁放個沒靠背的石凳,是所有景區的常規操作,總不能要求每個石凳都裝扶手、加靠背吧?要是這樣,景區早成“過度防護現場”了。
2. 關鍵看“因果關系”,不能靠“想當然”
法律判案講證據,尤其是“誰主張誰舉證”。家屬說石凳有問題導致老人死亡,但監控顯示,老人是自己后仰摔的,石凳沒塌,地面也不滑。
更關鍵的是司法鑒定:老人的頸椎骨折只是死亡的“誘因”,真正的主因是術后并發癥,而并發癥跟他本身的高血壓、心臟病這些基礎病直接相關。家屬拿不出證據證明“石凳問題→老人摔倒→最終死亡”的直接因果鏈,這訴求自然站不住腳。
3. 家屬監護責任不能“隱身”
72歲的老人,行動不便還有基礎病,家屬讓他獨自在石凳上休息,自己去排隊買票,這本身就沒盡到監護責任。法院明確說了,陪同老人外出,審慎看護是家屬的基本義務,這種監護缺位,家屬自己得擔責。
反觀景區,保安3分鐘內趕到施救,還協助送醫,已經盡到了及時救助的義務。從設施到處置,景區沒明顯過錯,自然不用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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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網友吵翻了:“誰弱誰有理”行不通了?
判決一出來,評論區立馬分成兩派,觀點特別鮮明。
支持家屬的網友覺得:“景區收了門票就該負責,石凳沒靠背就是隱患,老人摔倒是事實,就算是誘因也得賠點!”還有人說:“老人那么大年紀,景區設施就該考慮得更周到,多裝個靠背能花多少錢?”
但更多網友站法院這邊:“這判決沒毛病!法律講的是責任劃分,不是看誰可憐。景區護欄也裝了,人也救了,總不能出意外就賴景區吧?”有人現身說法:“我帶家里老人出門,眼睛都不敢離,自己的家人自己不盯緊,怪別人有用嗎?”
還有懂法的網友補充:“安全保障義務不是無限的,要是這都讓景區賠,以后公園的石頭都得包海綿,這現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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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論:別把“安全”全推給別人,這堂課得記牢
老人離世的悲劇確實讓人痛心,但法律不能靠“情感斷案”。這次判決最關鍵的意義,就是明確了“安全責任是多方的”:景區要盡合理保障義務,但不是“萬能兜底”;家屬要負監護責任,不能“甩鍋”;每個人對自己的安全也得上心。
有人說“這判決太不近人情”,也有人說“這才是真正的公平,杜絕了‘誰鬧誰有理’”。其實問題的核心是:我們該如何平衡“公共場所責任”和“個人及家屬義務”?如果是你帶老人出游,會怎么做好防護?景區的設施到底該“夠用就行”還是“精益求精”?歡迎在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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