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實刑的6人均提起上訴,是否“明知”仍未有定論。
因為在朋友圈賣一款減肥咖啡,山西臨汾的許倩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三年前,在山東濟寧銷售的同品牌咖啡被消費者舉報后,查出含有西布曲明和酚酞——它們分別在2010年和2021年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列為違禁成分,禁止在國內生產、銷售和使用。
警方順著貨源脈絡摸排,查到一個至少五級的微商銷售網:減肥咖啡由黑龍江的張某銷售給山西晉城的茹某,茹某通過微信朋友圈賣給山西臨汾的許倩和山東濟寧的另外四人,他們再銷售給更多人。
最終,19人因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起訴。其中,張某被另案處理,其他18人的案件經一審、發回重審、重審一審后,包括許倩在內,處于銷售網絡二三級的6人分別被判處五年到十二年的有期徒刑實刑,另12人被判緩刑。
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兩次庭審,18人均辯稱自己主觀不明知咖啡中含有違禁成分。比如,許倩稱,這款咖啡自己在喝,讓婆婆、妹妹、閨蜜喝,也問上家要過食品安全的證明材料。
法院則認為,各被告人主觀上明知或應當明知。因為,他們不具有相應的經營資質,購進咖啡時未對來源進行有效核實,未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義務,且部分被告人明知他人食用后出現不良反應甚至被查處后仍繼續銷售。
2025年6月,被判實刑的6人均以同樣理由提起上訴。
![]()
減肥咖啡查出含西布曲明和酚酞
為了宣傳這款咖啡的減肥功效,被帶走之前的一年時間里,幾乎每天早上,許倩都會舉起手機,拍下她用溫水化開一包咖啡粉,然后一飲而盡的畫面。視頻發到朋友圈“打卡”,并附上每日體重。
許倩的丈夫楊致遠告訴新京報記者,2020年年底,許倩想要減肥,網購了“纖so坊”防彈咖啡,這款咖啡按盒銷售,一盒20包,包裝顯示生產單位是位于中國臺灣的一家公司。
![]()
許倩喝咖啡的打卡視頻。 受訪者供圖
咖啡喝下去產生飽腹感讓她的食欲有所減退,一兩個月后,周圍人發現她瘦了,來問減肥方法,許倩向她們推薦了這款咖啡。問的人越來越多,她開始研究進貨渠道,“想做這個生意。”
許倩通過微博找到茹某,再加上微信,開始從她那里拿貨。2021年六七月份,許倩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纖so坊”“kiss so”兩款外觀基本一致的咖啡。
起先,進價七八十元的咖啡,許倩會提價一倍賣出,但隨著下家增多,她的利潤空間被壓縮,一盒賺3-5元。
據濟寧警方調查,一年間,許倩從茹某處進了54萬多元的貨品,向45名線下銷售,獲利6萬元左右。
很快,許倩銷售的兩款咖啡被查出含有違禁成分。
判決書顯示,2022年5月,兩名消費者反映購買的咖啡服用后有不良反應,山東濟寧高新區市場監管局進行網絡抽檢,經檢測,咖啡中含西布曲明,將案件線索移送高新區公安分局。
后經專業鑒定機構檢測,上述兩款咖啡含有西布曲明和酚酞成分。
西布曲明是一種中樞神經抑制藥物,可抑制食欲中樞,使人胃部飽脹感增強,食欲下降,長期服用會出現口干、心率加快等不良反應,嚴重時可導致中風甚至死亡,2010年,原國家食藥監總局正式發布通知,要求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劑及原料藥。酚酞,通俗理解是一種刺激性“瀉藥”成分,因存在嚴重不良反應,在我國使用風險大于獲益,2021年起被禁用。
警方通過摸排,查到山西運城的茹某,在她的轉賬記錄中發現了包括許倩在內的下線。
根據判決書,2019年11月至2022年5月間,茹某花371萬多元向不具有經營資質的張某大量進購這兩款咖啡,通過發展許倩等5名下線代理、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等方式對外銷售牟利。
![]()
被告人辯稱不明知
2022年6月,許倩在山西臨汾的家中被抓。接受完調查后,許倩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2023年2月,除張某被另案處理外,茹某、許倩等18人被起訴銷售有毒有害食品。18人中除一人為男性外,另外17人多數為年齡在30-40歲間的寶媽。
2024年1月,濟寧高新區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茹某和5名下線被判5年到12年有期徒刑,其他12人被判緩刑。獲實刑的6人不服判決,上訴至濟寧中院。
濟寧中院認為,原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撤銷后發回重審。2025年6月25日,重審一審宣判,6人刑期部分維持原判。
兩次庭審中,包括許倩在內的18名被告人均辯稱對咖啡中含有違禁成分不明知。
按照楊致遠的說法,這是許倩第一次“做生意”。結婚前,她從當地一所師范中專畢業后,在補習班兼職美術老師。2012年,21歲的許倩和楊致遠結婚,一年后大兒子出生,許倩就在家料理家務、帶孩子。也因此,許倩在食品經營中的經驗并不多。
一審庭審時,許倩辯稱“從頭到尾我自己都在喝,并不知道里面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另外也沒有人向她表述有“不良反應”。
楊致遠記得,銷售過程中,有顧客來咨詢,說“喝了咖啡后不想吃飯,口干,老想喝水”。許倩去問茹某,茹某跟她解釋,是白蕓豆造成的。許倩查閱配料發現確有白蕓豆,在網上搜索后告知顧客,“白蕓豆增加飽腹感,這是正常現象。”
![]()
許倩所售咖啡外盒包裝。 受訪者供圖
楊致遠稱,許倩自己喝時也有這些感覺,因此,她會把上家發來的注意事項一同發給顧客,提示女士在生理期不能喝,喝了之后得多喝水等。
除了自己喝之外,她將咖啡推薦給自己的婆婆、妹妹、閨蜜喝。
當有人問有沒有檢測報告時,許倩才和上家茹某去要相關的材料。茹某給她發來海關稅單、營業執照、檢測報告、食品生產許可證后,她轉手發給顧客。
因為海關稅單模糊不清,遭到下家質疑之后,許倩又問茹某要來更清晰的版本。許倩稱,她看到這些材料上有公章,認為是可信的,也認為這些咖啡是正規產品。
但一些隱患早已埋下,茹某發來的營業執照上,統一社會代碼和證照編號被打碼,無法查詢,公司登記住所為臺北市某處,而登記機關為大陸的市場監管局,無法對應;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社會信用代碼也無對應的公司存在。
![]()
法院認為應當明知
針對各位被告人的主張,庭審中,公訴人認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觀明知不要求被告人知曉產品含有某種有毒有害成分,應依據司法解釋第10條綜合認定是否具有明知。
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第十條,對《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明知”的解釋:應當綜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食品質量、進貨或者銷售的渠道及價格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另外,該條司法解釋列出六種認定“明知”的情形。
對此,西南政法大學刑事檢察研究中心研究員王登輝解釋,上述司法解釋表明,認定“明知”是需要綜合考慮的因素,貨物來源渠道是否正當、被告人對食品的認識程度、買賣雙方的成交價格、包裝是否正規完好、是否在有關部門禁止的情況下銷售等,都關系到“明知”的認定。另外,食品銷售者要在正規進貨渠道下,查驗生產日期、生產廠家、質量合格證、國家安全檢驗的標識等,履行食品安全保障義務。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刑法研究所所長趙冠男認為,從司法解釋來看,明知為應當知道,“需要結合行為人的行為證據,來看是否應當知道”。
在此案中,審理法院認為,首先,各被告人不具有相應的經營資質,購進咖啡時未對來源進行有效核實,少部分被告人通過微信發送的生產許可證、報關單等材料模糊不清,生產廠家、配料表等信息亦不真實,且案涉咖啡均通過微信朋友圈進行銷售,沒有合法有效的購貨及銷售憑證,無法證明其合法來源。其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食品經營從業人員規定了保障食品安全的義務,且部分被告人明知他人食用后出現不良反應甚至被查處后仍繼續銷售。
![]()
許倩從上家處要來的相關憑證。 受訪者供圖
綜上,法院認為,足以認定各被告人主觀上明知或應當明知銷售的食品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其中,許倩被判有期徒刑10年。以許倩的涉案情況為例,法院以54萬多元的進貨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綜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律師黃海志將擔任許倩的二審辯護人,黃海志認為,許倩在主觀上不知道咖啡中含有違禁成分,在所售咖啡是預包裝食品的情況下,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且已經盡到了核實義務,他們將收集更多證據應對接下來的二審。
(文中楊致遠、許倩為化名)
新京報記者 | 趙敏
編輯 | 楊海
校對| 賈寧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