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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執行和解協議雙方互負給付義務,被執行人能否行使抗辯權拒絕履行?
雙方互負給付義務,被執行人在履行條件未成就時可拒絕履行相應義務,此時不能視為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不宜恢復執行
閱讀提示:
執行和解協議雙方互負給付義務,被執行人能否行使抗辯權拒絕履行義務?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行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執行監督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雙方互負給付義務,被執行人在履行條件未成就時可拒絕履行相應義務,此時不能視為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不宜恢復執行。
案件簡介:
1.2016年6月27日,寧夏高院判決確認:瑞某特公司對某煤機公司享有債權。
2.2017年1月16日,瑞某特公司因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向石嘴山中院申請撤回執行申請,協議某條載明:收到瑞某特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后,某煤機公司支付余款650萬元。
3.2017年1月,某煤機公司依照協議履行大部分義務,瑞某特公司未提供增值稅發票,某煤機公司未支付余款。瑞某特公司向石嘴山中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4.2017年5月25日,石嘴山中院認為,執行和解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由于申請執行人瑞某特公司不能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導致某煤機公司沒有支付全部案款,瑞某特公司無權申請恢復執行,決定不予恢復。瑞某特公司向石嘴山中院提出異議被駁回,向寧夏高院申請復議被駁回,向最高法院申請監督。
5.2018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監督裁定駁回瑞某特公司申請。
爭議焦點:
在雙方互負給付義務的執行和解協議中,被執行人因行使抗辯權而未履行相應部分付款義務,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強制執行,能否予以支持?
裁判要點:
某煤機公司已經履行絕大部分付款義務,余款部分履行條件未成就。
最高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如查明“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不予恢復執行。本案中,由于申請執行人瑞某特公司未向被執行人某煤機公司提供和解協議中明確的增值稅發票,未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某煤機公司在扣除相應稅款及貼現率之后,已履行了絕大部分付款義務。本案執行和解協議內容是雙方互負給付義務,某煤機公司未履行相應款項的給付義務,系因瑞某特公司未履行出具增值稅發票的義務,屬于履行條件尚未成就,依照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精神,不能視為某煤機公司不履行和解協議,故本案不宜恢復執行。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不宜恢復執行,監督裁定駁回瑞某特公司申請。
案例來源:
《陜西瑞某特傳動設備有限公司、寧夏天地西北煤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執監119號]
實戰指南:
一、在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如負有在先義務的一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后履行一方可通過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就其成立要件而言,需合同雙方互負債務,債務之間通常處于互為對待給付狀態,具有先后履行順序,如果負有在先義務的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債之本旨,則負有在后義務的一方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就該抗辯權的行使方式而言,通說認為,如果先履行一方構成瑕疵給付等違約行為,后履行一方需要通過明示方式行使抗辯權。與此相對,如果先履行一方構成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后履行一方則無需通過明示方式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就其法律效果而言,當事人通過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可在對方如約履行在先義務前,拒絕進行相應給付。
二、如果執行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被執行人可在履行條件未成就時拒絕履行相應義務,此時不能視為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法院不宜依申請恢復執行。在此過程中,我們需要留意:第一,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其拒絕履行的程度需與對方未履行的內容“相適應”,這一問題在實踐中沒有統一、明確的標準,需由法院根據個案具體情況進行衡量。如果先履行一方僅有輕微的履行瑕疵,后履行一方通常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履行相應的主要給付義務。第二,先履行抗辯權是一時性抗辯權,不會永久存續,如果先履行一方恢復履行、合同目的得以正常實現,先履行抗辯權也會隨之消滅。就本案而言,在案涉執行和解協議的履行過程中,一是被執行人已經履行了協議約定的主要義務,僅未支付部分“余款”,二是協議明確約定了申請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系被執行人支付余款的前提,雖然絕大部分情況下,開具發票都只能視為合同中的從給付義務甚至合同以外的附隨義務,但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通過自行約定,將其作為合同的對待給付義務、在先義務。據此,申請人未履行該義務的,被執行人可行使相應抗辯權。
三、具體到執行和解領域:首先,我們需要回歸執行和解協議作為合同的本質特征,應認識到執行和解協議同樣可以是雙務合同,當事人之間可互負給付義務,并在符合法定條件時行使相應的履行抗辯權。其次,我們需要把握執行和解的法律特性,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申請人有權申請恢復對原執行依據的執行或就和解協議另行起訴。最后,我們需要提示執行當事人的是,尤其針對這類雙方互負義務的和解協議,應盡可能就義務的履行順序、履行條件、何種情況下可拒絕對方履行等問題作出明確約定,以降低此類爭議的發生概率。無論申請人還是被執行人,均應誠實履行合同義務,不得濫用自身權利。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一條 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復執行:
(一)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申請恢復執行的;
(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情形。
1.合同明確約定,一方未提供增值稅發票,另一方有權拒絕付款的,一方未提供發票的行為構成違約,對方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案例1:《錦屏縣某某鋼材直銷處與徐某甲、貴州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黔民申2860號]
貴州高院認為,關于認定事實是否缺乏證據證明問題。經查,某某鋼材供貨總計3524583.97元,某某公司已付貨款2875619.04元,故某某公司尚欠貨款648964.93元(3524583.97元-2875619.04元)。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某某鋼材必須隨貨提供增值稅發票,否則某某公司有權拒絕付款。某某鋼材提供的增值稅發票金額為2573096.32元,在某某鋼材再次開具發票前,某某公司已超出發票票面金額支付302522.72元(2875619.04元-2573096.32元),且違約金已在付款過程中全部清償完畢。對于尚欠的貨款648964.93元,原審為減少當事人訴累一并處理,并無不當。原審查明,本案中,《鋼材購銷合同》第八條約定了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鑒定費、差旅費等各項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同時也約定了某某鋼材負有隨貨提供增值稅發票的先履行義務,某某鋼材未按合同約定隨貨提供增值稅發票,其行為已構成違約,而某某公司已超出已收到發票票面金額支付某某鋼材302522.72元。
2.恢復執行時,被執行人主張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法院對此應予審查,綜合以確定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債務是否履行完畢,應否恢復執行。
案例:2:《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廣西大化唐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事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案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桂12執復29號]
河池中院認為,關于復議人與被執行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的以房抵債400萬元行為是否履行完畢,本案是否應當中止拍賣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協議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恢復執行后,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部分應當扣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現為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提出異議。經查,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履行《2021年執行和解協議》和《2022年執行和解協議》有爭議,本案中被執行人是否按和解協議履行以房抵債400萬元的義務,被執行人還應當支付多少債務問題,執行法院應當在確定準予恢復后依法進行計算,雙方當事人對法院的計算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執行異議程序解決。只有確定本案的債務后才能確定裁定拍賣被執行人價值相當的財產。執行法院未完成此程序即裁定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不當,應予糾正,但原審裁定中止拍賣理由正確,應予維持。而2022年執行和解協議第四條約定了復議人在得到款項足以開具發票時要將開好的發票交到法院,在唐元公司履行本案全部債務后由執行法院把發票交給唐元公司。到目前為此,復議人未履行這一義務,故被執行人提出先履行抗辯權,一審法院也未對此問題進行審查,屬認定事實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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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商業秘密、執行、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商業秘密、執行、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商業秘密、執行、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擔保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執行擔保、執行和解、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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