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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看到這樣一份由湖北省襄陽市公安局樊城區分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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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處罰決定書內語焉不詳,所謂的違法行為是:
“2023年1月25日21時許,在位于襄陽市*********楊**的哥哥家中臥室,楊**給丈夫張*****后,用**將丈夫張*****上的**剪掉。以上事實有:1、被害人張**的陳述;2、違法行為人楊**的陳述和申辯;3、物證剪刀等證據證實。綜上,楊**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對違法行為人楊**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二百元。 ”
從這些*****中,其實是根本看不出來違法行為人用剪刀對其丈夫實施了什么樣的故意傷害行為。但是,根據知情人士稱,楊女士是在哥哥家中,用剪刀剪掉了丈夫的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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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男同學在看了這份處罰決定書后,都會下體一涼,丁丁似乎都感到有些疼痛。
我的朋友小文就很郁悶地問我:為什么這個婦女用剪刀將丈夫的丁丁剪斷(短),卻不需要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只要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200元呢?是不是處罰的也太輕了?
其實,丁丁被婦女用剪刀剪斷(短),雖然聽起來感同身受的 痛楚,但在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確實并非天然就構成輕傷以上的傷情。 用剪刀剪斷(短)丁丁,實際和剪掉其他人體器官差不多,傷情的嚴重程度,都是要根據傷口的深度、范圍、受損組織及功能影響來判斷評估。
傷情鑒定中的輕微傷,一般是指對男子身體功能無明顯影響、愈合較快的輕度損傷, 損傷未造成重要組織器官的功能障礙,愈合后不影響正常功能,且無需特殊治療即可恢復的傷口。
具體到丁丁而言,輕微傷一般包括:丁丁的表皮或淺層皮膚劃傷,未傷及皮下組織、海綿體、尿道或神經;傷口長度通常小于1-2厘米,深度不超過皮膚全層(約1-2毫米);出血量少僅為少量滲血,可通過輕壓迅速止血。不影響勃起、排尿或感覺功能;通常7-10天內可自行愈合,無明顯瘢痕或并發癥。
具體到用剪刀剪丁丁的故意傷害行為,我認為,如果楊女士僅僅是用剪刀剪掉丈夫的丁丁的一小部分,甚至剪掉的只是包皮,未傷及深層組織(如海綿體、尿道或血管),且傷口面積小(如小于1厘米)、深度淺(僅限表皮或淺層真皮),或者剪掉的部分雖然有一些 皮下組織、少量脂肪層,但經過治療未影響丁丁應有的生理功能,仍可能仍屬輕微傷,不需要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總而言之,婦女朋友就算是在丈夫熟睡時用剪刀剪掉(短)丈夫丁丁的一部分,雖然聽起來很兇殘,但只要手法恰當,還是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最好不要剪,因為這種行為傷害性不大,侮辱性極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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