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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案例討論:
王律師,我老公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抓了,我想向你請教一下。我老公是搞物流的,個人嘛,開不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客戶,可是客戶就是要票啊,怎么辦呢,我老公就掛靠在一個物流公司名下,以物流公司名義開發票給客戶,運費也是客戶打給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扣掉開票費后,剩下的錢再打給我老公。
我家人委托了律師,律師閱卷了,跟我說公安機關認為我老公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理由是,運輸服務是老公提供的,發票卻第三方物流公司開具的,所以我老公是找人代開發票,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我老公律師說罪名沒問題,叫我老公認罪認罰,我們家人覺得不大靠譜,所以想叫王律師幫我老公分析一下?
問題:請問王律師,我老公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嗎?
答復:
我就不說法律法規、什么增值稅征稅原理這些東西了,最高院頒布過一個指導案例:
2004年,被告人張某強與他人合伙成立個體企業某龍骨廠,張某強負責生產經營活動。因某龍骨廠系小規模納稅人,無法為購貨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張某強遂以他人開辦的鑫源公司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
2006年至2007年間,張某強先后與六家公司簽訂輕鋼龍骨銷售合同,購貨單位均將貨款匯入鑫源公司賬戶,鑫源公司并為上述六家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53張,價稅合計4457701.36元,稅額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實,某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強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張某強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張某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張某強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檢察院未抗訴。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張某強以其他單位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由該單位收取貨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認定張某強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屬適用法律錯誤。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準并撤銷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該案經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審后,依法宣告張某強無罪。
最高院頒布的裁判要旨認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為了牟取非法經濟利益,故意違反國家發票管理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具體包括:沒有貨物購銷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貨物購銷,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強以河北鑫某龍骨建材有限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由該單位收取貨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該行為在主觀上沒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客觀上未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并不具有刑法上實定的、成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不以騙抵國家稅款為目的,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以其他單位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由該單位收取貨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未造成國家稅款被騙損失的,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最高法頒布的這個案例,操作模式跟你老公的案件一模一樣,唯一不一樣的地方就是行業不一樣,你說你老公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嗎?
但是你老公已經逮捕了,已經被關了九個月,如果無罪就涉及國家賠償問題,難度系數不是一般的大。
我認為你老公之所以遲遲不能出來,原因有二:第一,你律師不懂稅法,還不愿意學,在審查批準逮捕階段,沒有提交專業的律師意見給檢察院;第二,檢察官粗心大意,沒有吃透案情,沒有弄清法律關系就匆匆出逮捕決定了。
你叫律師去申請一下取保候審吧,把張某強案復制出來,叫給檢察官看看就行了,取保候審的機會還是蠻大的,但無罪的機會就很小了。
不過話說回來,張某強案這么出名,這個案屬于掛靠開票,性質這么明顯,檢察官怎么可能不知道呢,不正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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