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四十一條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一)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
(二)機動車登記被依法撤銷后,未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三)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動登記時未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
以下71輛機動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未辦理注銷登記,公告其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車證作廢。特此公告。
附:71輛機動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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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齊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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