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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咨詢:
我姐涉嫌在國內經營球星卡,我在國外幫她采購卡。一直以來都是我委托一家華人物流公司報關進口的,平時通關都是很順暢的,偶爾丟貨,物流公司也照價賠償了。上個月海關緝私警察上門找到我姐,說我們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對我姐取保候審。請問一般這種案件需要哪些證據?
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你的問題比較寬泛,一般情況下走私普通貨物罪成立需要以下證據:
從犯罪的構成要件及量刑的角度看:
證明存在走私的主觀故意:比如明知應如實申報繳納進口關稅,但為牟利,故意采取低報價格、偽報為個人物品的方式逃避海關監管。
證明存在客觀行為:比如實施了委托轉運公司或水客,將本應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偽報為個人物品又以遠低于實際價值的價格申報進境的行為。
證明犯罪結果: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了國家稅款大量流失,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最終核定約為214萬元)。
量刑情節:被告人有坦白、退贓等從輕情節,主從犯、是否有自首等情節。
從證據可分類的角度看:
1. 書證、物證
一般是此類案件中最龐大、最基礎的證據群體,主要用于證明走私的客觀行為、流程、數量和偷逃稅額。
程序性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搜查證》、《扣押清單》等,證明案件來源及偵查行為的合法性。
主體身份證據:戶籍資料、無犯罪記錄證明、學校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身份及無前科情況。
關鍵實物證據:扣押的球星卡、手機、電腦主機、硬盤等。這些是走私的貨物和犯罪工具,經辨認與案件關聯。
記錄犯罪行為的書證
物流與申報記錄:從轉運公司調取的物流信息、申報數據(品名、價值、數量),直接證明“低報價格”的行為。
資金流水記錄:從微信、支付寶、銀行等調取的交易流水,證明支付清關費用以及貨款的支付路徑。
內部工作記錄:有些涉案人員詳細記錄了每筆貨物的真實價格、客戶信息、物流單號,是核稅的最原始依據。
核定結論性書證《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及《計核資料清單》、《計稅說明》。這是專業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直接量化了犯罪的危害結果(偷逃稅額),是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
2. 證人證言(印證證據群)
多名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并與書證、被告人供述形成證據閉環,還原組織架構和運作模式。
3.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直接證據)
被告人的供述是直接證據。
4. 鑒定意見(專業證據)
電子數據鑒定文書證明偵查機關依法對扣押的電子設備(手機、電腦、硬盤)進行數據提取和固定,確保了電子證據的原始性和合法性,為上述電子書證的采用提供了程序保障。
5. 電子數據(現代犯罪的核心載體)
如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網站平臺數據、云端存儲數據等電子數據貫穿始終,是證明主觀故意、聯絡共謀、實施行為的主要載體。它們通過《電子數據現場提取筆錄》、《網絡在線提取筆錄》等合法程序轉化為可采信的證據。
6. 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存在對涉案物品(球星卡、手機等)的辨認筆錄,證實了物證與案件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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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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