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上可供閱讀、學習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被處罰的案例挺多的,當然,這與當前全國上下集中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專項檢查也有一定關系。從公布的眾多案例中,熟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法行為的朋友很容易發現,尤其是經常被處罰的朋友一眼就能看出,但就從業違法行為,為何受處罰,心理其實都很清楚。
從事消防技術服務,不能老是被處罰啊,那能怎么辦呢?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盡可能依法、依規執業,自己能把控的問題不大,但從委托方方面引發而發現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那就不好把控了。是否困惑就在這里呢?
以消防維保為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業過程、結果,是否符合法規要求,避免出現違法行為,根本無法跳出“不查不要緊,一查一個準”。若要有僥幸心理,首次或輕微情節違法行為免予查處,看看前段時間國家局發布的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征求意見稿,免予處罰的情形閱讀理解后就明白,消防違法行為,幾乎是零容忍,何況各省市立法,如消防條例還有更為細化的違法行為規定。
01 需要解決什么呢?
消防技術服務涉嫌、或可能出現違法行為,源頭在哪里,這一點,用老板野豬的話來說,腳趾頭都想得到。要解決?其實挺難的,現階段市場競爭狀況,從業運營成本,委托方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意識等因素,根本沒有條件形成合理保障消防消防設施正常運行,尤其是關鍵的發揮控火、滅火作用。
因此,對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而言,降低消防違法所帶來的風險,首要的問題是解決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和作用的問題:
一是確保消防設施正常運行,二是確保火災或緊急情況下消防設施能發揮作用,避免尤其是火災發生時導致火勢蔓延、擴大。
消防維護保養活動,基本上一個月一次,與委托方即社會單位的合約好像是參與了委托方的消防安全管理,事實上一點都沒參與,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主要還是以來社會單位日常巡查、檢查,以及按消防設施的維護周期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測試。
委托雙方有關消防設施檢測、測試周期,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依照維護保養規程、規范或規定行業標準所規定的周期進行的維護保養活動,社會單位的測試周期是依據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對消防設施所要求的日常維護、測試,看似有點繞,前者是行業標準要求的執業標準要求,當然也是從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要求而來;而后者是社會單位作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依據消防安全管理相關法規,履行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02 是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嗎?
消防技術服務過程、結果所帶來的被追責風險,有些朋友可能會有不理解,認為責任劃定不明確。但認真查閱法規,可以發現國家層面法律、部位規章也好,有立法權的省市出臺的條例、規定也好,在消防技術服務領域,是不乏責任界定的,只是在技術服務開展過程或所活動結果,在主管部門的責任認定上,各方理解或運用上有所差別而已。
這里插一下,不用懷疑法規是否完善,一項法規的出臺,是歷經業內生態久經考驗、千錘百煉的專家、行業領軍人物,充分調研行業“全鏈條”后的結果,何況后續審定過程是層層嚴格把關,實用性、操作員是不容置疑的。問題是出現在認定上的理解和運用,但主要的根源還是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本身,對開展活動的依法、依規是否徹底,對活動結果質量是否自信出了問題。
接下來單就消防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規定來看,委托雙方在消防設施維保的責任界定上,已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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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是服務范圍轉嫁的責任嗎?
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是按照委托方產權或使用區域開展活動,消防維保內容,一般就是該區域設置的消防設施,常見單體建筑,整棟,某一樓層或幾層等都可以,是否一家消防服務機構或幾家,其實對消防技術服務的目的并不影響,但服務的內容范圍是明確的。
從近期公開的一些案例我們可以發現,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履職,可能出現違法行為,但在責任的認定上,有可能歸咎到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如常見的濕式報警閥組,閥門在“常開常閉”的問題上,責任劃歸模糊空間大,報警管路閥門本應常開,但關閉,將壓力開關、水力警鈴隔離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之外,本應發揮連鎖啟動噴淋消防水泵的壓力開關無法正常使用,可能對火災時滅火、控火產生一系列的負面影響,這算誰的責任,是日常管理巡查、檢查的問題,還是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了虛假報告?
因此在服務合約和維保報告中,盡管在服務內容已明確服務項目真實設施的消防設施內容,即消防維保明確的范圍,但在實際操作中,常因管理還是維保的責任,各方理解或認定上還是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間,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該重視。
04 是被追責的“背鍋俠”嗎?
利己是人作為自然人第一意識的正常思維。違法行為是組織或自然人行為的結果,但在認定上的邏輯關系,利益相關方處于“利己”本能,首次反應覺得自身并沒有違法。
從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角度,“雙隨機、一公開”,消防專項檢查,服務對象發生火災后火災事故延伸調查,從社會單位方面發現的違法行為,很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都難以接受,但有不能不接受。換做消技術服務機構專項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反而比較能接受,常被消防行政處罰的朋友應該深有體會。
這里問題就來了,消防違法行為,認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是違法責任主體,是“背鍋俠”嗎?從法理上去理解,“事出有因”,“因果循環”應該不是偶然,是必然。
近期,某省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專項治理,根據消防法、消技服以及消防工程師等法規,結合本省消防條例,詳細列出包含28條違法行為負面清單,已非常清晰告訴大家,消防技術服務有哪些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情形是什么,違反了法規那條,處罰依據是什么。不用太懷疑執法部門對執業行為是否違法的判定,也不用太懷疑執業的不規范、不標準就能相安無事。
05 死結能不能化解?
這幾天一遍文章,可能是心靈雞湯,也可能勵志美文,洋洋灑灑,文章好長,鼠標滾輪滾了好幾下才到底,但內容沒有看,滾輪倒回頂部對著標題凝視半天。
理解權力,掌握資源,構建關系網絡,學會表演
與其糾結責任追究問題,還不如理論資源網絡,算是如何化解“死結”,而不是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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