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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有時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別人借錢時說得天花亂墜,最后卻還不上了。這時候,出借人往往第一反應是“我被騙了!”。那么,借錢不還是否就等于詐騙?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今天從一起案件向大家介紹借貸與詐騙的區別。
2018年3月,鄺某春以合伙經營二手車生意為名,向符某借款,并承諾給予固定利潤。在短短三個月內,符某通過微信、支付寶和銀行賬戶陸續向鄺某春轉賬67.88萬元。期間鄺某春也曾多次向符某還款59.867萬元,其后鄺某春的親屬又代其償還了3萬元。截至2018年7月,鄺某春實際尚欠符某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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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符某先是以合伙協議糾紛提起民事訴訟,后又撤訴并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被詐騙4.3萬元。鄺某春因此在法院門口被抓獲。
一審法院認定鄺某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將其違法所得退還給被害人符某。宣判后,鄺某春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作出了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發回重審后,一審法院再次作出了相同的判決。宣判后,鄺某春再次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最終宣告鄺某春無罪。
該案經過兩次一審、兩次二審,最終認定為無罪。那么,二審法院為何認定鄺某春不構成詐騙罪呢?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構成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導致被害人陷于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認定詐騙罪成立與否的核心要素。在本案中,鄺某春始終承認借款事實,僅辯稱“暫時無力償還”,從未否認債務;雙方資金往來頻繁,多次有借有還,甚至同一天內互相轉賬;鄺某春曾通過親屬代為償還部分款項,被訴后也委托律師積極應訴。以上事實能夠證明鄺某春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盡管鄺某春將部分借款用于購買私彩,但這只能說明其資金使用不當,并不能證明其從一開始就不打算歸還。
此外,詐騙罪的成立還需具備“因果關系”即被害人是因為行為人虛構的事實而產生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處分財產。但本案中,符某與鄺某春早已相識,符某清楚對方長期有資金需求,也早知道鄺某春有網上賭博的行為,首次借款就是因為鄺某春買彩票需要周轉。在長達四個月的借款期間,符某從未調查鄺某春是否真的經營二手車,其真正在意的只是收取固定利潤,而非借款的實際用途。因此,法院認為符某并非因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實質上這更像一種民間借貸關系。
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是否虛構借款事由,并不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唯一標準。關鍵在于借款人是否自始就不打算還款,以及出借人是否因為虛假理由而產生錯誤認識并出借款項。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信用不佳、或用款風險較高,但為了高額利息仍然出借,那么將很可能認定為民事層面的借貸糾紛,而非刑事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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