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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是很多人在城市生活的選擇
可若租到的房子暗藏“健康隱患”
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李某通過A管理公司租下一套位于南山區的房屋,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為2024年4月至11月。
然而,入住第二天,李某及其家人就聞到房間有刺鼻異味,家人出現呼吸道不適、眼睛發癢等癥狀,有哮喘病史的親屬反應尤為明顯。2024年8月,李某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對房屋甲醛、苯、TOVC等指標進行檢測,結果顯示多項指標不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2022,屬于不適宜居住房屋。
李某認為,A管理公司提供的房屋存在健康隱患,無法實現安全居住的合同目的,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管理公司返還全部租金并支付檢測費用。
法院審理
庭審中,雙方確認,李某已向A管理公司繳納全部租金,至租期屆滿,A管理公司收回涉案房屋。
本案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爭議焦點為A管理公司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李某與A管理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根據法律規定,出租方有義務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居住和使用條件的房屋,這是租賃合同的核心內容之一。
關于房屋質量問題,A管理公司主張房屋合格,并提交了2022年9月的房屋空氣質量檢測報告作為證據,但該報告系針對房屋精裝修工程的檢測,距涉案租賃期已近兩年,不能證明租賃期間房屋空氣質量符合標準。李某提供的2024年8月的檢測報告顯示,涉案房屋甲醛、TVOC等指標超出國家標準,A管理公司未對該檢測結果繼續提出反證,亦未申請復檢,法院對李某提交的檢測報告予以采信。
法院認為,A管理公司作為出租方,未提供符合居住標準的房屋,構成違約。李某雖提出房屋空氣質量不合格,但仍在該房屋內居住數月,且未及時解除合同騰退房屋,直到租期屆滿才移交房屋,理應承擔一定的租金。
綜上,法院判決A管理公司向李某返還部分租金并支付檢測費用。
法官說法
“安居”是民生之基,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方提供符合安全、健康標準的居住環境,是其應向承租人履行的基本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若租賃物存在質量瑕疵,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住房安全關乎民生根本,出租方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在出租前對房屋進行全面檢查,確保房屋符合居住安全和健康標準,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主動履行告知義務。承租方在簽訂合同前,應仔細查驗房屋狀況,查看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注意留存租賃合同、溝通記錄、檢測報告等證據。若在租賃中發現房屋存在影響居住的安全問題,雙方應積極溝通協商,協商不成的,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作者:張琳嵐 王路
來源:南山區法院、深圳中院、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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