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甲為A公司承包的某小區項目上的工人。2023年10月3日晨六點左右,工地正常開工,一小時后突然開始下大雨,現場負責人隨即通知包括甲在內的大部分工人下工,返回工地內的臨時宿舍休息。約一小時后,同宿舍工友聽到身邊傳來異響,工友發現甲已經滾落床下,呼之不應,工友隨即通知了現場負責人以及120、110到現場搶救。后甲經搶救無效死亡。
A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經調查認定:甲死亡時已脫離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情形,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甲的兒子小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甲因天氣原因暫停工作回到宿舍屬于“待崗”,其死亡時仍處于工作時間及崗位的合理延伸范圍,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審法院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駁回其訴求,小甲上訴至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
MORE&WIN
律師工作
在接受該案件委托后,為了還原事發當天的真實情況,摩聞律師立刻前往項目工地進行了實地考察走訪,同時為了進一步明確降雨對工地工作的影響,從常州市氣象局調取了當日上午的氣象記錄。
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實后,摩聞律師發現:首先,建筑工地有別于其他工作場所,降雨導致磚塊受潮、含水量增加,根本無法正常施工。當時因為攪拌混凝土工作性質原因無法停止,所以只有混凝土小工還在工作。因此,甲被安排下工后已經停止工作,并無“待崗”一說。其次,從案例檢索的結果來看,類案的主流裁判觀點認為,視同工傷已經是對工傷認定的擴大解釋,不宜再對工作崗位或工作時間做過度延伸。
摩聞律師在庭審中主要代理意見如下:
1、氣象記錄顯示,2023年10月3日上午雨量為中雨。由于天氣原因,開工約一小時后現場負責人已經安排包括甲在內的其他工人當天下工休息。A公司的考勤記錄也顯示,甲為小時工,當日包括甲在內的多位工人都僅記錄了0.1工時(即工作1小時),無后續工作安排,甲突發疾病死亡時已經返回宿舍停止當日工作,不屬于工作時間。
2、《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的原意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該條款已經屬于對工傷的擴大保護,因此應當對該條款中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進行嚴格的字面解釋。甲當日正常上班,身體并未出現任何不適,返回宿舍休息一小時后才突發疾病死亡,此時甲顯然已經脫離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MORE&WIN
裁判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甲是否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中,甲在工地從事拌砂漿工作,事發當時因受大雨影響而被迫停工,受現場負責人的安排回去休息,該休息并非為工作做預備性或收尾性事務,也并非一般生活和生理需要,而是因自然原因導致工作時段的結束,不應被認定為正常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其次,關于“工作崗位”,甲發病地點的為職工宿舍,雖然該宿舍位于工地范圍內,但實質是供職工個人用于下班后居住休息的專門場所,對工作崗位不應作過于寬泛的理解,不能將本案的該場所視為對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判決駁回小甲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一般認為,突發疾病死亡被視同工傷要求的是職工突發疾病時必須是在工作的時間,并且在工作的崗位上履行工作職責,即使特殊情況下作合理延伸,也應依循與工作具有相關性原則判斷職工是否處于一種連續工作的狀態或工作的延續狀態。本案中,甲下工休息不計算工作時間,亦不計算勞動報酬。不能證明其突發疾病時仍處于工作的延續狀態,不屬于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且其突發疾病時處于宿舍,亦不屬于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MORE&WIN
結語與建議
本案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原則的充分體現。裁判結果不僅是對該案事實的厘清和剖析,更是對工傷認定中“三工要素”嚴格適用的一次典型詮釋,為類似爭議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員工因突發疾病死亡的工傷認定,往往因員工行為的不可預測性而引發爭議。特別是關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界定,往往成為爭議的核心。突發疾病原本不屬于因工傷害范圍,但基于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國家對弱勢群體的關懷,凸顯對勞動者的保護需要而被納入工傷保險范圍。視同工傷屬于通常意義上因工傷亡之外的擴大保護,已經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擴大解釋,故對視同工傷的判定更應當嚴格掌握,不宜再作過度延伸。
在企業的日常運營中,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不僅會給員工帶來身體上的痛苦和經濟上的損失,企業也可能面臨高額的賠償。摩聞律師在此為企業提供一些切實可行的建議:
1、從制度出發,規范工作時間與工作崗位/場所的邊界。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工作時間的范圍(如寫明是否包含用餐時間等),明確每個員工的工作崗位,對工作時間因私/因公外出進行管理,避免出現模糊地帶。
2、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也是預防工傷事故的重要措施。企業應根據員工的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為其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通督促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
3、工傷保險必須有,商業保險作補充。參加工傷保險是企業分散工傷風險的重要手段。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企業應當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企業及時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基金的賠付,減輕企業的經濟負擔。企業也可視情況補充商業保險,在工傷發生時為企業分擔風險。
承辦律師:袁良軍、楊璐
一審: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2024)蘇0412行初303號
二審: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蘇04行終11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