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 月 1 日,延遲退休新規正式落地實施。對于延遲退休,許多人了解有限,不少人認為這僅僅是法定退休年齡與最低繳費年限的延長,然而,其最主要的體現應是伴隨《彈性退休暫行辦法》的出臺,退休方式發生了改變。
與以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滿足最低繳費年限便“一刀切”辦理退休不同,如今退休人員擁有了更多的退休選擇。那么,1970 年出生的男職工在延遲退休政策實施后,應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退休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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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來看法定退休年齡的變化。1970 年出生的男職工,可細分為 1970 年 1 月至 12 月出生的人群。原法定退休年齡為 1970 年加上 60 歲,即 2030 年,這些男職工應分別在 2030 年 1 月至 12 月辦理退休手續。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按照男職工每 4 個月延遲 1 個月的規則調整,1970 年 1 月至 12 月出生的男職工,法定退休年齡變為 2031 年 5 月至 2032 年 6 月期間。若該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希望進行最長 3 年的彈性延遲退休,那么最晚可延遲至 2031 年 5 月加上 3 年,即 2034 年 5 月,以及 2032 年 6 月加上 3 年,即 2035 年 6 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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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最低繳費年限的變化。此前,最低繳費年限為 15 年。隨著延遲退休政策的推行,2025 年至 2029 年期間,最低繳費年限仍維持 15 年。自 2030 年起,最低繳費年限延長半年,即 15 年加 6 個月,此后每過 1 年,最低繳費年限增加半年,直至 2039 年達到 20 年。由此可見,若該職工選擇彈性提前退休,于 2030 年退休,即便按照彈性提前至原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最低繳費年限也延長至 15 年加 6 個月。若該職工按照法定退休年齡在 2031 年至 2032 年期間退休,其最低繳費年限分別為 16 年至 16 年加 6 個月。需要明確的是,在彈性延遲退休的選擇下,最低繳費年限只需滿足法定退休時間對應的標準即可。因此,若選擇彈性延遲退休,分別在 2034 年至 2035 年退休,最低繳費年限達到 16 年至 16 年加 6 個月即可。
許多人最為關心的是,在多種退休方式下,養老金會有哪些變化,延遲退休期間是否還有養老金待遇。養老金核算遵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原則,工齡越長,養老金水平越高。因此,若職工選擇延遲退休,其養老金必然會在原有基礎上有所增加。
假設 1970 年 1 月出生的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延遲至 61 歲 4 個月,即延遲退休 1 年加 4 個月,也就是 16 個月的工齡。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 = 退休當年計發基數×(1 + 繳費基數)÷2×工齡×1%。假設計發基數為 7000 元,繳費基數為 1.0,工齡延長 16 個月,即 16÷12 = 1.33 年,基礎養老金增加額為 7000×(1 + 1)÷2×1.33×1% = 9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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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 = 個人賬戶存儲額÷計發月數。在延遲退休期間,由于繼續繳納了 16 個月的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必然會有所增加。計發月數作為分母,會隨年齡變化,年齡越大,計發月數越小。因此,綜合來看,個人賬戶養老金也會相應增多。
除養老金水平必然增加外,若職工選擇按照法定年齡退休并延遲 16 個月,這 16 個月是沒有退休金待遇的。因為選擇延遲退休,在未正式退休期間是沒有養老金待遇的,退休金將在 16 個月之后的次月開始發放。這就需要退休人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權衡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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