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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與法律》2025年第9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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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與法律》2025年第9期要目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紀檢監察學理論創新五題

      劉練軍(2)

      【主題研討——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

      2.論民事訴訟中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程嘯(18)

      3.再論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模式選擇

      姚岳絨(31)

      4.個人信息競爭法保護的理據探析與條件限定

      吳太軒(47)

      【經濟刑法】

      5.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刑法教義學分析

      陳興良(63)

      【專論】

      6.基于法益價值位階的刑法解釋

      姜濤(80)

      7.涉外法治思想指引下交易習慣適用的規范方法

      ——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為釋義基礎

      宋陽(99)

      【爭鳴園地】

      8.《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中的“法法銜接”問題

      衛躍寧(116)

      9.民事送達的博弈困境及其紓解

      王猛(127)

      【實務研究】

      10.動用公共資源處置金融風險的法治化路徑

      袁康(142)

      11.企業數據資產融資擔保的法律實現

      羅亞文(160)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紀檢監察學理論創新五題

      作者:劉練軍(東南大學法學院、東南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內容提要:作為一門新興的中國式哲學社會科學,紀檢監察學面臨的重大任務是理論創新。習近平法治思想是紀檢監察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紀檢監察學理論創新必須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全面從嚴治黨和全面依法治國是紀檢監察學理論創新的雙重語境。紀檢監察學理論創新的時代使命是推動紀檢監察工作法治化,確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所有紀檢監察干部始終嚴格依據黨紀國法開展權力監督工作。紀檢監察學理論創新的學術目標是構建紀檢監察學自主知識體系。新時代賦予了紀檢監察機關厚重的人權保障使命,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的紀檢監察學理論創新,必須堅守依法保障人民權益的價值立場。紀檢監察學實現理論創新的根本保證在于堅持黨的領導。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紀檢監察學;理論創新;自主知識體系

      【主題研討——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

      2.論民事訴訟中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作者:程嘯(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事訴訟中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廣泛存在,涉及起訴、答辯、舉證、質證、執行、裁判文書公開等多個環節。民事訴訟中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應當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自然人之間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除外。當事人為完成舉證責任提供個人信息的法律依據包括為履行合同所必需、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處理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等情形。當事人因履行舉證責任而處理個人信息不屬于《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需的情形。法院為調查收集證據而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必要和目的限制等原則,并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外國法院在民事訴訟證據開示程序中要求當事人跨境提供個人信息的,不屬于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第1款第3項中的法定義務。外國法院強制性取得我國境內存儲的個人信息,原則上必須通過國際司法協助程序,除非當事人在符合我國法律關于個人信息出境規定的情形下自愿提供。非法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嚴重侵害個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由此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民事訴訟中認定事實的基礎。

      關鍵詞:民事訴訟;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人信息處理;舉證責任;證據開示

      3.再論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模式選擇

      作者:姚岳絨(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在形式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采用了將國家機關和私人組織一體化規范的立法模式。由于國家機關的個人信息處理條款具有宣示性、象征性,該法在實質上仍是一部私法規范,屬于單一立法而不是統一立法。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應以憲法上的基本權利為基礎,而不是止步于民事權利。將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權利基礎確定為基本權利的核心在于,通過基本權利功能和國家保護義務,構建出一幅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全景圖。民法所保護的是權利免受來自私權主體的侵害,而憲法重在保護權利免受來自公權力侵權的風險。民事權利與基本權利不是獨立、并行的關系,不是非此即彼,而是由基本權利決定民事權利。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最佳狀態是權利與權力實現動態平衡,公民權利有足以制約國家權力的能力,而國家權力又足以防止公民權利的濫用。個人信息保護宜采用分散立法模式,而不是強行合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后,應當重點調整公權力領域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有單獨立法的必要性與緊迫性,建議優先構建行政領域內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制。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基本權利;憲法邏輯;分散立法模式

      4.個人信息競爭法保護的理據探析與條件限定

      作者:吳太軒(廣西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當前,對于“競爭法應否保護個人信息”這一議題存在“否定論”與“肯定論”兩派觀點。“否定論”中的“致害原因否認說”“立法目的相悖說”“保護效果有限說”均存在片面性,無法做到邏輯自洽。“肯定論”雖從“競爭法保護具有必要性”“競爭法保護具有可行性”兩方面進行了分析,但其論證的寬度與深度有待加強。個人信息的競爭法保護除了具有規范依據(即保護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還具有扎實的理論支撐——法益綜合化系列學說,亦契合侵害個人信息與競爭違法行為日益競合的現實場景,且域內外既有的競爭法保護個人信息的努力實踐為其積累了參考經驗。競爭法理應介入個人信息的保護進程。為了預防競爭法的過度干預,應對競爭法介入個人信息保護的條件進行限定。基于競爭法的法本位與法目的,可將其限定為“侵害個人信息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雙重條件。

      關鍵詞:個人信息;競爭法保護;不正當競爭;壟斷;競爭秩序

      【經濟刑法】

      5.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刑法教義學分析

      作者:陳興良(北京大學)

      內容提要: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罪中的一個罪名,屬于毀壞型的財產犯,它與故意毀壞財物罪之間存在著特別法和普通法的法條競合關系。破壞生產經營罪在客觀上實施了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因此,本罪在構成要件的客觀要素和主觀要素中都采取了“其他方法”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的兜底式立法方式,這就為司法機關突破本罪的構成要件范圍提供了可能。在我國刑法中妨害業務罪缺失的條件下,破壞生產經營罪實際上擔當起了妨害業務罪的角色,導致了本罪在財產犯與秩序犯之間的搖擺與拉扯。為改變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司法窘迫,應當將本罪在立法上回歸為秩序犯,使其在維護經營秩序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關鍵詞:破壞生產經營罪;財產犯;秩序犯

      【專論】

      6.基于法益價值位階的刑法解釋

      作者:姜濤(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內容提要:作為寶貴的學術資產,法益論如何公正地進入具體生動的刑法解釋實踐,這是刑法教義學的重要使命。法益有不同類型劃分,不同法益的刑法保護寬嚴程度不同,我國刑法、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對人身法益、財產法益、秩序法益保護上的寬嚴失序問題需要予以有效解決。但是,實質解釋論只是關注到相同類型法益保護體系內的一致性,并沒有關注到不同類型法益保護體系的一致性,需要對其發展完善。法益位階理論主張低價值法益與高價值法益之保護位階區分,區分標準除法益自身的重要性差異外,還包括法益被侵害的范圍、法益侵害的人身可還原性、有無法益恢復可能等因素。這一理論具有刑法規范、刑事政策根據,可以滿足法益衡量的需要,符合公平歸責標準,且能夠為刑法分則的個罪修正提供合理性根據。在刑法解釋層面,在保護高價值法益的犯罪遭遇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臨界點爭議時,應分別適當強化入罪解釋與重罪解釋;在保護低價值法益的犯罪遭遇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臨界點爭議時,應分別適當強化出罪解釋與輕罪解釋。

      關鍵詞:刑法解釋;法益位階理論;出罪解釋;高價值法益;低價值法益

      7.涉外法治思想指引下交易習慣適用的規范方法

      ——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為釋義基礎

      作者:宋陽(河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交易習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及合同編中發揮著重要功能,目前對其適用方法的研究卻相對薄弱。裁判者多傾向基于外部視角對交易習慣進行外部認知,忽視當事人交易的主觀意旨以及交易的客觀細節。這不但會導致個案規則適用不公,還會導致與國際相關實踐割裂。中國作為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大國,理應在統籌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基礎上設計交易習慣的國內法適用規范,促進國內裁判與國際接軌。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交易習慣的理解適用,應對在內容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多有吸收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展開法教義學解讀和借鑒,以交易習慣進行基于內部視角的分析和理解,并以當事人意旨、交易具體細節及當事人交易行為為基準指導適用。

      關鍵詞:交易習慣;涉外法治;適用方法;《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當事人內部視角

      【爭鳴園地】

      8.《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中的“法法銜接”問題

      作者:衛躍寧(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和紀檢監察學院)

      內容提要:當前《監察法》已經完成修改,《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正在進行中,對于兩部法律之間的銜接問題再次進行探討具有必要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了要“推進執紀執法和刑事司法有機銜接”,在此背景下如何進一步促進兩法銜接尤為重要。深入考察兩法之間的銜接樣態,會發現還存在不足與缺漏。目前,《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還面臨著原則層面的差異性,立案與管轄制度、先行拘留制度、證據制度等制度層面尚存問題或缺失,實踐層面存在“調查中心主義”顯現、缺乏對監察機關與監察人員的有效制約監督等問題。因應之策在于進一步加強兩法之間原則、制度的銜接協調以及完善實踐中的制約監督機制,最終實現《刑事訴訟法》與《監察法》之間的順暢銜接。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監察法;法律銜接;職務犯罪

      9.民事送達的博弈困境及其紓解

      作者:王猛(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民事訴訟中,送達問題可謂司空見慣但又痼疾難除。應然層面的送達制度建立在熟人社會背景下,基于法律父愛主義理念,隱含了合作博弈的理想期待。實然層面的送達實踐卻時常陷入困境,存在送達不能、送達失范、送達孤立、送達低效等諸多問題。之所以如此,表層原因可歸咎于送達場域中送達人、受送達人、協助送達人、輔助受送達人等參與主體的不合作博弈,深層原因可溯源至社會背景的變遷、案多人少的應急和送達結構的失衡。學界及司法實務界對破解送達問題有諸多努力,但困境仍未根本消除。紓解民事送達困境的關鍵在于送達場域中參與主體的合作博弈。數智時代的送達問題應采取分層紓解路徑,即需要在宏觀理念層面由“過度”法律父愛主義轉向“適度”法律父愛主義,在中觀制度層面由“失衡”送達結構轉向“均衡”送達結構,在微觀技術層面由“傳統”送達方式轉向“數智”送達方式。

      關鍵詞:送達場域;合作博弈;均衡結構;法律父愛主義

      【實務研究】

      10.動用公共資源處置金融風險的法治化路徑

      作者:袁康(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要求下,我國在動用公共資源處置金融風險上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但處置過程中也暴露出欠缺體系化制度指引、行政干預色彩濃厚、公共資源動用規則缺失等弊端,整體法治化程度較低。動用公共資源處置金融風險體現著金融風險防控中的國家干預,但亦應受到有限政府原則、比例原則以及正當程序原則等法治原則的約束,在法治化軌道上有序開展。在當前金融風險日益嚴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即將出臺的背景下,有必要明確公共資源的范疇,規范處置方式的選擇,厘清處置主體之間的權責關系,構建動用公共資源處置金融風險的規范基礎。同時要進一步限定公共資源的動用條件,優化處置標準,完善處置程序,為動用公共資源處置金融風險設置合理的制度約束。

      關鍵詞:風險處置;公共資源;金融風險;金融穩定;金融穩定法

      11.企業數據資產融資擔保的法律實現

      作者:羅亞文(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企業數據資產融資擔保應以規范意義上的擔保物權構造為建構路徑,以區別于企業信用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數據存儲設備擔保等實踐形式。數據資產為擔保標的,數據持有權及數據使用權為適格擔保客體,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應統合為數據財產權規范構造中的“數據使用權”。與抵押擔保相比,權利質權形式更符合現行擔保體例、數據自身特征及實踐形式要求。數據質押擔保不宜采“準占有”或權利憑證交付的設權路徑,應將登記作為數據權利質權的公示方式。在數據資產移轉、數據許可使用等數據交易采登記對抗主義的情況下,數據質押擔保采登記生效規則更為適宜。基于對數據資產之特殊性以及擔保企業經營模式等因素的考量,質押擔保期間出質人可轉讓、對外許可使用數據資產,但應設置衡平質權人交易風險的適用規則,以兼顧企業的融資效果及質權人的擔保風險。可通過強制管理、“預處置”的締約方式保障質權人的債權實現。數據資產入表的認定標準可作為質押標的識別的借鑒參考。應關注數據自身特征對估值定價的影響,基于不同參考因素及動態考量思路選擇適宜的估值定價方法。

      關鍵詞:數據資產;質押擔保;數據持有權;數據使用權

      《政治與法律》是上海社會科學院主管、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的,把政治學和法學融于一爐、以法學為主的理論刊物。《政治與法律》恪守“研究政法理論,推動法制建設”的編輯方針,設有“熱點問題”、“法學專論”、“經濟刑法”、“立法研究”、“學術爭鳴”、“案例研究”等欄目;積極推出國內外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科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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