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保險拒賠
2021年12月,秦先生入職的A公司為秦先生購買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2022年1月,秦先生在高空作業(yè)中不幸發(fā)生意外事故受傷,經(jīng)住院治療后,鑒定構成一級傷殘。 【澤良律師事務所,專攻全國保險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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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先生的鑒定結果↑
此時,手中的意外傷害保險單成為了秦先生一家的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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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先生的意外險保單↑
然而,當秦先生忍著傷痛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遭到了拒絕,理由是他在從事高空作業(yè)過程中未佩戴安全帶從而發(fā)生的墜落事故。面對保險公司的拒賠,秦先生對生活充滿了渺茫與無助,不知道采取什么途徑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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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先生的診斷記錄↑
02 委托澤良
正當自己對生活充滿失望的時候,他無意間在網(wǎng)上搜索到了專注保險拒賠的澤良保險拒賠事業(yè)部,并認真檢索了該團隊代理的相關案例,抱著最后一絲希望,秦先生打通了澤良保險拒賠事業(yè)部的咨詢電話。
經(jīng)過澤良律師的細致詢問、分析,并提供了多個角度的訴訟策略,律師的專業(yè)素養(yǎng)讓秦先生看到了曙光,決定全權委托澤良保險拒賠事業(yè)部來處理此案。
03 訴訟爭議焦點
接受委托后,澤良保險拒賠事業(yè)部及時整理了材料并向法院提交,同時庭前做了詳細的工作準備,主要從以下幾點切入:
1、事故發(fā)生時秦先生實際并不存在條款所約定的沒有佩戴安全帶進行作業(yè)活動的免賠情形。
2、本案中,案涉保險單中針對給付比例、免賠額、免賠率等相關約定均屬于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案涉保險單中,保險公司并未對上述條款加黑加粗或者以其他明顯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故該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04 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律師的觀點。并在判決書中著重強調:保險公司未對免除責任條款加黑加粗或者以其他明顯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故該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這一裁判觀點也是澤良保險拒賠事業(yè)部案件切入點之一。
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秦先生50萬元的保險金,澤良保險拒賠事業(yè)部不辜負每個委托人的信任,全力以赴為委托人爭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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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結果↑
— 本案判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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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親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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