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一度被視為規范市場的“利器”,不少人借助這一行為維護自身權益,甚至推動行業進步。但當打假越過法律邊界,演變成不實指控,又該如何界定?小編就從一起真實案例給大家梳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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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消費者戚某在某藥店購買兩份瓶裝中藥飲片西紅花,特意要求購買柜臺展示品并全程錄制購買過程。藥店出具了記載品名和批號等信息的銷售小票與發票。但一個月后,戚某以該中藥飲片缺少生產廠名廠址、合法來源、藥品生產許可證號、用法用量以及執行標準等信息為由,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要求查處并給予自己獎勵補償。市監局調查后認定該西紅花并非假、劣藥,不過藥店銷售憑證未注明生產廠商名稱存在瑕疵,已對藥店作出責令改正并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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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對市監局處理結果不滿,在抖音發布視頻稱市監局包庇藥店售賣假藥、劣藥。藥店認為名譽權受損,將戚某訴至法院要求賠禮道歉。最終,法院審理認定戚某侵害藥店名譽權,判決其在抖音賬號公開發布經法院審核的道歉聲明,該案二審維持原判。
小編根據這起案件梳理了兩個關鍵法律知識點:
假藥劣藥的認定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假藥劣藥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藥品是否為假劣藥有明確的法定情形,且認定無需依賴檢驗,僅需事實判斷。例如,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成份不符的為假藥;被污染的藥品、未標明或更改有效期的藥品等屬于劣藥。本案中,市監局已明確案涉西紅花不屬假劣藥,戚某的“售假”指控缺乏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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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侵權的判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戚某在無證據支持的情況下,通過抖音發布“市監局包庇售假”的言論,易使公眾對藥店產生負面評價,結合抖音平臺的傳播特性,其行為直接導致藥店社會評價降低,符合名譽權侵權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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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提醒我們,打假的初衷是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將打假異化為牟利工具,甚至通過不實言論損害他人權益,不僅違背誠信原則,更可能觸犯法律。消費者維權需理性合法,商家經營應合規自律,唯有雙方共同守住法律底線,才能讓市場環境更加健康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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