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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咨詢案情:
王律師,我公司接到稅務局的通知,要求進項轉出,可是我公司與開票公司是有真實交易的,品名、數量、金額等明細完全一致,沒有資金回流,沒有超額開票,可是稅務局說開票公司的進項發票是虛開的,懷疑開票公司的銷項發票也是虛開的,就算銷項發票不是虛開,開票公司用虛開的進項發票扣抵了他的銷項發票,所以銷項發票沒有繳納稅款,所以我公司的進項發票沒有繳納稅款,要求我公司進項轉出。稅務局的要求合法嗎,我公司應不應該進項轉出?
回答如下:
第一,稅務局的要求極不合理,更不合法。
法律依據是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該公告規定:“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根據該規定,開票方利用虛開的進項扣抵實開的銷項的,跟受票方無關,受票方可以扣抵,不用進項轉出。
第二,在交易過程中,受票方沒有義務監督開票方是否虛開進項,也沒有能力監督開票方是否虛開進項,稅務局才有義務、能力監督開票方是否虛開進項。很簡單,如果受票方有義務監督開票方,一旦開票方虛開進項就要進項轉出,那就沒辦法做生意了。
第三,開票方虛開進項不代表開票方的銷項也是虛開的,你公司沒有參與開票方虛開進項行為啊。你公司與開票方存在真實交易,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你公司的情形完全符合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第四,你公司在受領發票,支付了價稅合計的款項給開票方,這里的款項包含了你的進項稅額,現在稅務局沒有收到這筆進項稅款,就要求你公司進項轉出,實際上就是將他的損失轉嫁給你公司,極不厚道啊。一個人到商場買衣服,把錢交給收銀員了,收銀員職務侵占,把錢私吞了,服裝店老板跟你說,我沒收到你的錢,你要把衣服退回來,你覺得合理嗎?
第五,事實上,開票公司虛開進項是違法行為,用虛開的進項扣抵開給你公司的銷項發票也是違法行為,但是開票開具銷項發票給你公司確實合法行為,因為開票公司銷售貨物給你公司,本來就有向你公司開具發票的義務,不給你公司開具發票,那才是違法。你公司受領他的發票,是暫行條例賦予你公司的權利,一個行使權利的合法行為,不應該承擔進項轉出行政法律責任,只有實施了違法行為才可能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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