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道稱,四川一小區物業發文將捕殺毒殺流浪貓,物業有權這么做嗎?毒殺會對小區居民和寵物造成危險嗎?對此,北京律師葛樹春進行了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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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樹春說,從法律層面看,物業并沒有直接捕殺毒殺流浪貓的權利。并且,目前國內沒有哪部法律明確授權物業可以這么做。
說小區物業對小區公共區域有一定管理職責,要保障居民安全、維護環境整潔,但流浪動物的處置并不在他們能隨意決定的范圍內。
葛樹春認為,任何組織或個人都得尊重和保護動物權益,不能隨意剝奪動物生命。要是物業擅自毒殺流浪貓,從動物權益角度講,是不人道的,也可能面臨法律爭議。而且,物業若未履行報批程序就采取極端措施,還可能被追究行政責任。
要是物業非要毒殺流浪貓,那對小區居民和寵物來說,風險可不小。小區里孩子多,他們好奇心強,對危險的認知和防范能力弱,很可能誤觸被投放的毒藥。
要是寵物狗、寵物貓在小區里玩耍時誤食了有毒食物,甚至誤吃了中毒流浪貓狗的嘔吐物也會中毒,危及生命。
從刑事責任角度講,在公共場所投放毒害性物質,意圖毒殺流浪貓,但可能導致不特定的人和動物中毒,這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
就算沒達到刑事責任標準,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投毒者制造、使用危險物質的行為,也違反了治安管理規定。
葛樹春強調,其實,面對流浪貓給小區帶來的困擾,比如擾民、可能傳播疾病等問題,物業有更合適的解決辦法。可以和當地動物收容所合作,用專業、人道的設備捕捉流浪貓,再移交到收容所安置,或者幫它們找領養家庭。
也能聯合社區、政府相關部門,制定小區流浪動物管理制度,明確各方責任。同時,和業主們多溝通,組織大家一起想辦法。對居民自發投喂流浪貓的行為進行規范管理,既滿足部分居民的愛心需求,又能減少流浪貓帶來的不良影響。
葛樹春表示,總之,解決小區流浪貓問題,得在保障居民生活質量和維護動物權益之間找到平衡,不能簡單粗暴地選擇毒殺這種高風險又不合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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