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打擊+國際接軌
“兩高”新規(guī)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劃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讀
8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以下簡稱《解釋》),直指當前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產業(yè)鏈中較為活躍的下游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簡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最高法刑事審判第四庭、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有關負責同志出席發(fā)布會,并就《解釋》亮點及適用要點作出權威解讀。
新規(guī)劍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新情況、新問題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反洗錢工作和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工作。
記者采訪了解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既是實踐中案件數量最大的洗錢類犯罪,也是與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密切關聯(lián)的下游犯罪。近年來,全國各級法院、檢察院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工作部署,充分發(fā)揮審判、檢察職能,持續(xù)加大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打擊力度,2020年至2024年,檢察機關起訴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3.02萬件,人民法院審結一審案件22.09萬件,有效震懾和遏制了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上游犯罪,有力推進了反洗錢工作,彰顯了司法機關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
最高法刑四庭庭長羅國良介紹說,2015年,最高法發(fā)布《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司法實踐中發(fā)揮了重要指導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犯罪形勢的變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法律適用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比如犯罪方法不斷翻新,手段更加隱蔽,且呈現(xiàn)團伙化、鏈條化、產業(yè)化等特征;上游犯罪類型的結構比例發(fā)生重大變化,由以盜竊罪為主轉變?yōu)橐栽p騙罪尤其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為主;在懲治涉銀行卡的幫助行為犯罪中如何區(qū)分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存在分歧,等等。為進一步明確裁判規(guī)則,統(tǒng)一法律適用,最高院、最高檢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聯(lián)合制定了本《解釋》。
推動洗錢類犯罪
規(guī)制體系更加完善
“《解釋》進一步推動完善我國洗錢類犯罪規(guī)制體系。” 最高法刑四庭副庭長司明燈指出,刑法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由1979年刑法的窩贓銷贓罪改造、演變而來的一般性洗錢罪名。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我國已建立以第191條洗錢罪為核心條款,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為一般條款,第349條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為補充條款的洗錢類犯罪規(guī)制體系。其中,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適用范圍最廣、案件數量最多,依法懲治這類犯罪,對推進反洗錢工作走深走實意義重大。
據介紹,2024年8月19日,“兩高”發(fā)布《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洗錢罪的犯罪構成、定罪量刑標準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予以明確,此次“兩高”又發(fā)布本《解釋》,有助于進一步織密刑事法網,推動我國洗錢類犯罪規(guī)制體系更加完善。同時,《解釋》落實反洗錢國際標準和反洗錢法,對入罪標準、加重處罰等規(guī)定作出修改,對于加強國際反洗錢合作、服務黨和國家反洗錢工作大局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上游犯罪高發(fā)多發(fā),與之關聯(lián)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數量也長期居高不下,司法機關對一些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也存在爭議。《解釋》回應基層辦案機關的迫切需要,致力于解決實際問題,對于精準打擊犯罪、提高反洗錢工作質效必將發(fā)揮重要的推動作用。”司明燈表示。
破除“唯數額論”
避免機械司法
記者注意到,《解釋》保留了綜合性入罪標準,針對這一規(guī)定的背景與司法實踐把握問題,最高法刑四庭法官汪雷作出專門回應。
據介紹,2015年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設置了“三千元到一萬元以上”的明確數額標準。2021年,為對接反洗錢國際標準,最高法對原司法解釋作出修改,確立了需綜合考量上游犯罪性質、社會危害、行為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定罪量刑的原則。此次“兩高”出臺的《解釋》延續(xù)該綜合性規(guī)定,既是履行國際反洗錢義務的需要,也符合當前打擊治理洗錢犯罪的現(xiàn)實要求。
司法實踐中應如何準確適用該綜合性標準?汪雷指出需重點把握三方面原則:
一是總體上體現(xiàn)從嚴懲處的政策導向。堅決落實反洗錢國際組織要求,對洗錢犯罪實施廣泛、有效打擊。即使涉案數額未達到原有數額門檻,但存在上游犯罪性質惡劣、所得財物性質特殊或行為危害突出,依法應當認定為犯罪的,堅決定罪處罰。
二是要切實防止不當擴大刑事打擊面。綜合性標準不意味著“一律入罪”,應充分發(fā)揮我國“行政處罰”與“刑事犯罪”分層治理的制度優(yōu)勢,注重刑事打擊與行政處罰的有效銜接,確保罪責相當、公平公正。
三是破除“唯數額論”,避免機械司法。以涉銀行卡的幫助行為為例,位于犯罪鏈條底端的“卡農”(僅以本人銀行卡提供幫助),作用次要、輔助,與上游犯罪關聯(lián)弱、對資金控制力低。對此類人員要注意限定刑事打擊面,不能僅因數額較大而一律入罪。
“情節(jié)嚴重”規(guī)定采用
“數額+情節(jié)”雙重限定模式
此次發(fā)布的新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jié)嚴重”的規(guī)定作出了重大修改,受到媒體普遍關注。
“《解釋》綜合考慮立法修改精神和司法實踐具體情況以及與‘兩高’《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洗錢解釋》)的協(xié)調等因素,在第五條通過區(qū)分定罪量刑標準相對較高的上游犯罪和其他普通侵財上游犯罪,分兩款從掩隱次數、特定款物、贓物追繳、損失數額等四個方面明確了‘情節(jié)嚴重’的具體情形。”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吳嶠濱進一步解釋道,對于上游犯罪為盜竊、詐騙、搶奪等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相對較低的普通侵財犯罪,對應的下游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升檔量刑數額標準為五十萬元;對于上游犯罪為非法采礦罪、職務侵占罪等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相對較高的犯罪,對應的下游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升檔量刑數額標準為五百萬元。
吳嶠濱表示,上述調整主要考慮了三方面因素:
一是回應和解決司法實踐中部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上下游的量刑不協(xié)調甚至倒掛的突出問題。比如,非法采礦罪第二檔法定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數額標準為五十萬至一百五十萬以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作為下游犯罪,其社會危害性一般要小于上游犯罪,為盡可能避免出現(xiàn)上下游犯罪刑罰倒掛、不符合罪責刑相一致原則的情形,《解釋》適當提高了升檔量刑標準。
二是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的自身特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理論上涵蓋洗錢罪規(guī)定的七類上游犯罪以外刑法分則的所有罪名,各個罪名的起刑點和量刑幅度千差萬別。同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源于贓物類犯罪,上游犯罪中盜竊、詐騙等侵財犯罪所占比例較高,盜竊罪、詐騙罪第二檔法定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數額標準為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因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升檔量刑標準過高也不符合實際情況。
三是與洗錢罪保持協(xié)調。《洗錢解釋》對洗錢罪“情節(jié)嚴重”堅持采用“數額(500萬)+情節(jié)”的標準,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特殊罪名與一般罪名的關系,按照特殊罪名優(yōu)先于一般罪名的原則,兩罪的升檔標準應當保持協(xié)調一致,防止出現(xiàn)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普遍重于洗錢罪的情況。
“此次《解釋》對‘情節(jié)嚴重’的規(guī)定采用‘數額+情節(jié)’的雙重限定模式,即同時滿足數額標準和具備一定情節(jié)的,如多次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或者造成贓款贓物無法追回的實害后果的,才能適用升檔量刑標準,這既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贓挽損、彌補上游犯罪被害人財產損失。”吳嶠濱特別指出。
來源:檢察日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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