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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獲的走私手表 來源:海關發布
來函咨詢:
我一個朋友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25年8月13日(周三)宣判。判決書稱“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請問上述“十日”是不是單指工作日,要扣除周末及節假日?
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上訴、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不服判決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上訴、抗訴的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3、簡言之,“十日”不是指“工作日”,但是最后一日是節假日,則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該案2025年8月13日(周三)宣判,從8月14日起算,即第十天為8月23日(周六),順延至8月25日(周一)為上訴期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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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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