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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律師(真實親辦案例)
我手上剛結了個案子,堪稱“生死逆轉”——當事人原可能吃12到15年牢飯,結果在審查起訴階段遇上懂行的檢察官,把指控罪名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改成了虛開發票罪,第二天就取保候審!一審法院維持新罪名,判了2年緩刑。家屬聽到判決時手都在抖,直呼“做夢都沒想到!”
一、驚天大案:空殼公司開出十億發票
事情還得從2024年說起。當事人因經濟困頓,被兩名“倒票中介”拉下水:中介負責拉客戶、談價格,當事人則負責用他人身份證注冊空殼公司開票。一張身份證+銀行卡賣5000元,注冊兩三個公司,硬生生搞出200多個皮包公司!
操作流程堪比流水線:
1.無真實交易:所有開票業務純屬虛構
2.發票體量驚人:增值稅專票超10億元,普票超1億元
3. 分贓模式:當事人扣掉稅點、中介分成、成本后賺差價
家屬最初委托律師會見后心都涼了:
1.主犯實錘:空殼公司全由當事人控制。
2.金額要命:專票稅額超500萬(法定刑10年起),普票金額250萬(法定刑2-7年)。
3.沒有從輕情節:既沒自首也沒立功。
按常規操作,12年以上鐵板釘釘!
二、絕地翻盤:靠這個關鍵細節逆轉乾坤
破局點藏在一個極易被忽略的事實里:當事人每次開發票時,必須先在稅務局當場繳納稅款!
這意味著:
1.所有涉案公司都是小規模納稅人。
2.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專票,雖然受票方可以扣抵,但是開票方的進項沒法扣抵,所以開票方只能實打實的交稅。
為什么這是救命的“免死金牌”?
1.虛開專票罪核心:定罪關鍵看是否造成國家增值稅損失。
2.本案特殊性:當事人已足額繳稅,國家稅款分毫未損,不符合虛開專票罪本質。
三、驚險闖關:再拆“非法出售專票罪”這顆雷
罪名改了,刑期真能降嗎?
未必。
檢察官雖然認可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提出了一個疑問,是不是可以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呢?
要是改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量刑和虛開專票罪一樣重啊!
我們還得闖第二道鬼門關:如何排除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這里需要鄭重聲明:本案逆轉非我之功,全賴張明楷、陳興良教授的理論照亮迷途!
第一,張明楷理論:撕掉“罪名標簽”的魔術手。
核心命題:
“刑法第205條之一的‘虛開其他發票’是表面構成要件要素,而非犯罪成立要件!”
何為“表面構成要件要素”?
張教授一針見血:
1.真要件(如走私貨物)決定“是否構成犯罪”
2.假標簽(如“本法第205條規定以外”)只用于區分此罪與彼罪
3.經典類比:走私黃金出境定走私貴重金屬罪,入境則定走私普通貨物罪——“普通貨物”這個標簽,只是為了和貴金屬走私劃清界限,不影響犯罪本質!
4.顛覆性結論:虛開發票罪的“其他發票”限制,不是定罪門檻!只要虛開行為成立,就先推定構成虛開發票罪,再根據兩個關鍵問題升級罪名:是否虛開的是可抵扣稅款發票,是否具有騙稅目的或造成稅款損失?
5.本案破局點:當事人作為小規模納稅人,開專票時已全額繳稅 → 國家稅款零損失 → 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票罪 → 只能是虛開發票罪!
第二,陳興良理論:給“非騙稅型虛開”一條生路
靈魂發問:不以騙稅為目的虛開增值稅專票,難道就無罪?!
陳教授霸氣回應:“刑法第205條打擊的是騙稅型虛開!非騙稅的虛開專票行為,完全可以裝進虛開發票罪的口袋!”
法理根基:刑法第205條之一定義的“其他發票”,從未排除增值稅專票,否則將出現荒謬局面:虛開普票100萬 , 構成犯罪;虛開專票1000萬(未騙稅), 反而無罪?天下豈有此理!
第三,補刀論證:為什么不是“非法出售專票罪”?
致命五連擊:
1.對象必須是空白發票:刑法第208條明文規定:購買空白發票后虛開或出售才構罪,已開具的發票無法二次出售!
2.量刑標準露馬腳:虛開專票罪看稅額大小(如500萬判10年),非法出售罪看發票份數(如25份即入罪), 只有空白發票才論“份”賣!
3. 司法解釋實錘:2024年新規明確:非法出售專票按票面最高限額(如萬元版發票)認定數量。
4.刑罰懸殊藏玄機:非法購買空白發票最高判5年(危害小),購買后虛開最高判無期(危害大), 出售已開發票豈能套用重刑?
5. 邏輯崩塌警告:若收開票費=出售發票,虛開專票罪可直接廢除,所有案件都定出售罪即可,還要205條干嘛?
四、判決結果:從15年到緩刑的驚天逆轉
抓住“小規模納稅人已繳稅”這一核心事實,配合法理分析:
檢察院變更罪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
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家屬含淚感慨:“之前律師說沒辯護空間,我們差點放棄了……”
五、律師忠告:別碰發票紅線!這些坑千萬小心
1.小規模納稅人開專票≠安全:雖然本案因未造成稅款損失脫罪,但虛構業務本身仍違法。
2.買發票=踩雷:下游用虛開發票抵扣,照樣會被追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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