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份,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劉寶莉在審理一起刑事受害人張某某的索賠案訴訟時,由于張某的委托代理人多次給其曝光,矛盾較深,為了防止不公平審理,申請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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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審判長的回避申請應當由院長審批,但劉寶莉卻未經院長批準,當庭就駁回了對其的回避申請,違規繼續審理。顯然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47條關于:“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口頭或書面申請其回避,(三)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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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00條還規定:“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可見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的,可以認定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而程序違法的判決無效,不知劉寶莉事實錯誤且程序違法的判決是否有效,為何至今不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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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書,將刑事傷害按工傷判賠,屬于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但劉寶莉在(2022)津01民終2506號民事判決書中,卻繼續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的將刑事傷害按工傷賠償,并列舉了剝奪上訴權依法無效的(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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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劉寶莉不僅該回避不回避程序違法,而且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也錯誤,并由此給張復生造成了數百萬元的巨額損失。但卻為何至今無人糾正并對枉法裁判的劉寶莉審判長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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