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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2:詐騙罪,金額2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2:馮某雄詐騙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石家莊市欒城區人民法院(原河北省欒城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11刑初46號
涉案金額:21000元
從輕減輕情節:坦白、認罪認罰、賠償、諒解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拘留15日后取保)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取保日期:2023.10.31
取保日期:2023.12.12
裁判日期:2025.03.27
公訴機關指控:
2022年9月28日,被告人馮某雄虛構北國超市搞活動,以“預購21000元家電送蘋果13手機”的名義騙取被害人郭某振21000元。馮某雄將騙取的21000元充值北國超市購物卡,將其中的一部分購物卡以折扣價出售給他人,所得錢款以5900元的價格購買一部黑色蘋果13(256G)手機交給郭某振,剩余錢款及購物卡用于償還債務。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馮某雄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雄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馮某雄辯稱,起訴書指控內容屬實,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
被告人馮某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雄犯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馮某雄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雄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馮某雄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悔罪態度較好,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合法適當,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被告人馮某雄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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