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審判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系的,可能影響公正審理,應當自行回避。”第200條規定:“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第325條規定:“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的,可以認定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而在天津市寶坻區刑事受害人楊伯擁案的審理中,因審判長李會民與楊伯擁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永興有矛盾,在以往的訴訟中張永興曾給其曝光。為了不影響公正審判,張永興曾當庭申請其回避,但其卻不僅不依法回避,而且還繼續作出對張永興的委托人楊伯擁不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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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47條第2款規定:“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緩交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但楊伯擁五次依法申請緩交訴訟費,卻均被駁,并均按撤訴處理。由此足以可見李會民對楊伯擁的態度極端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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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審嚴重程序違法,楊伯擁提起上訴,申請二審撤銷一審判決,但二審卻也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維持原判。這究竟是為了什么,是法官不懂該法,還是有意違背該法?如此之法院的公信力何在,法律的尊嚴又何在呢?
依據法醫鑒定,楊伯擁的左手拇指被砍斷,右手手腕被砍斷,左手食指外傷性截斷,構成六級殘和十級殘,目前其已失去正常工作能力,無力撫養兩個還未成年的女兒,但該得的巨額賠償款卻無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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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一審法官該回避卻不回避,殘疾人可緩免訴訟費卻故意刁難不予批準,而且還以此為由五次枉法駁回了楊伯擁的索賠訴訟,如此嚴重的程序違法,卻竟還受到了二審法院的枉法維持,真是有史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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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法律在天津法院不被執行,為何明明是枉法裁判,在天津法院卻一路綠燈,如此之冤民的希望何在?又何日才能真正的案結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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